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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研究員黃銘崇自訴於太陽花運動時期,在2014年3月24號政院驅離事件時遭警施暴。今年8月15日辯論終結。今日一審判決結果出爐,被告員警凃欣安被判無罪。
太陽花學運期間,警察武力驅離時執法過當案件,多半難以特定出員警身分而無法進入實質審理程序,此件能夠進入實質審理程序是因為有清楚畫面拍下員警凃欣安將黃銘崇拉入警盾後。黃銘崇希望以此案的刑責判決結果,作為使警察提升公民意識的契機,在一次次的抗爭中讓警民能夠真正溝通。他強調絕非針對凃欣安個人,也沒有把警察當作敵人。
法官於判決理由中表示,刑法277條傷害罪,與278條重傷害罪未遂,由於無法斷定黃銘崇的手指扭傷、與背在後背呈凹陷狀的保溫瓶,是由凃欣安所造成,極有可能是其他員警所為,而凃欣安與其他員警皆聽命於長官,彼此間並無指揮的上下關係,因此不需肩負其他員警的執法過當罪行。因警方原訂將黃銘崇帶上偵防車,所控訴的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同樣因並非凃欣安所為而無罪處分。
至於第304條強制罪,法院表示,雖的確有員警凃欣安將黃銘崇拉入警盾後的畫面,但還原現場狀況進行評判,當時人民與員警人數相差懸殊、場面混亂,因此判定凃欣安之舉動符合執法時的比例原則。
法官也在判決中指出,他充分理解黃銘崇對於社會運動的付出,以及並非針對個別員警、而是希望使整個警察體系更謹慎地對待民眾等等,對此案抱持的正面期望。但他雖抱持敬意,此案仍因證據不足,必須宣判無罪。
黃銘崇今天未出庭聆判,目前尚未得知他對判決結果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