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涉入建商黃春樹綁架勒贖殺人案、纏訟21年的徐自強,昨天終於透過最高法院維持更九審的判決,無罪確定。
民間司改會不算太寬敞的會議室裡,擠近了十幾二十個媒體記者。徐自強面對這樣的陣仗,語氣聽來平緩內斂,說了幾句,開始感謝媒體,但下一刻便顯得不知所措。
去年九月一日,高等法院更九審首度判決徐自強無罪 。事隔一年多,最高法院昨天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更九審判決已清楚說明,檢察官指控徐自強的證據,包括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警詢、偵查及審判中所做出對徐自強不利的陳述,並不足以證明徐自強犯罪;卷內也沒有可以證明徐自強涉案的其他證據;檢方的上訴意旨,提不出更九審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卻就已經明確論斷說明的部分漫為爭執,因此將上訴駁回。
雖然檢察官的上訴狀中,曾提出更九審沒有就共同被告黃春棋的一支行動電話進行鑑定,調查是否留存撥打紀錄,釐清徐自強與黃春棋是否在取贖過程中有聯繫,但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在起訴或審判時,自己並沒有聲請調查這項證據;至於法院並沒有依職權蒐集不利於徐自強證據的義務,未就此調查本來就不違法。
徐自強案的高院更九審判決,在證據的採認上,徹底排除了過去歷審遭到被告辯護律師強烈抨擊的「共同被告未經交互詰問」的陳述。兩名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警察局、地檢署,甚至歷審法院做出對於徐自強不利的陳述,都被更九審認為,不符合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所要求,必須在法庭上經過交互詰問並且具結;而且經過比對分析之後,無法符合必須「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的法律規定,因而加以排除。
民間司改會下午獲知判決確定的消息,緊急召開記者會。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表示,樂見法院能夠更重視合理的證據採證與認定;另一方面對於最高法院願意面對可能曾經有的錯誤,「這對我們來講是重要的。」
「這個案子一開始救援的人不多,像是山上的小溪,但最後,我們看到社會大眾很多人支持本案,就像公義匯聚成大河、奔流到大海。」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以聖經內容來形容徐案的救援過程。他說,最高法院在徐自強第一次被高院判無罪後,毅然決然駁回檢察官的上訴,這個進步的表現,令他感到「非常驚豔」。過去蘇建和案再審被判無罪,最高法院仍一再發回,最後靠速審法解決僵局,反映了不願意認錯的心態。
尤伯祥、林永頌都指出,徐案的平反轉捩點在於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由於部分大法官的堅持,宣告「共同被告不利供述可以互相補強成為證據」的判例失效,進而要求所有被告的供述,都必須在法庭上經過交互詰問、具結,才具有證據能力,使得當初因黃春棋、陳憶隆兩名共同被告說詞被判死刑的徐自強,得以重回審判,才能在最後得到無罪判決。
義務辯護律師團表示,這號解釋不但改變了徐自強的命運,也改變過去台灣刑事訴訟往往靠共同被告互咬的風貌,從此以後共同被告必須在法庭上接受交互詰問,走向嚴格證明法則的一步,也告別過去威權時期那種「順藤摸瓜、靠口供咬人」即可定罪的時代,就轉型正義而言也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林永頌表示,徐案也催生司改會與其他團體組成替代死刑推動聯盟,也就是後來的廢死聯盟,對死刑制度加以挑戰與思考。此外,本案與速審法的通過息息相關。徐自強在更八審被判無期徒刑後,也適用速審法羈押被告不得超過八年的規定,得以先離開看守所。
徐自強目前在司改會任職。下午他得知訊息,也先打電話回家向母親報訊。
徐自強在記者會中表示,他曾經一度對司法死心,想要放棄,但是家人和律師一直不放棄,「有人說我很倒楣,但其實我很幸運,很多倒楣的人還在監所裡面。我還有機會走出來,真的很幸運。」
義務辯護律師當中,最早為徐自強辯護的陳建宏表示,87年接案時對徐自強的信任,終於在今年105年獲得最高法院的證實,心情很難形容。他說在這段時間見證了法律實務的變化,與訴訟程序的進步。
義務辯護律師嚴心吟說,釋字582號是當年念書時教授喜歡拿來考試的題目,沒想到出社會之後可以見到這號解釋的當事人本人。她感謝徐自強和他的母親、家人可以堅持下去,畢竟冤案對當事人與家屬都是非常痛苦的。她希望其他冤案的當事人也能得到平反,早日重回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