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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勞工關廠解僱 威航解僱

威航大量解僱未行勞資自治協商 市府強制介入協商

威航解僱 2016.08.30
吳旻娟/台北報導

勞動局今(30)日介入了解威航狀況,威航宣稱,昨天舉行的僅是一般勞資會議,並不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五條中與勞工進行的自治協商,因此也沒有黑箱、唬弄員工的問題。但大解法中規定的時間已過,既然沒有自治協商,將由政府開啟強制協商,勞動局表示將聯絡勞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後續協商。

依照 大解法第五條,提出解僱計劃書後,須在十日內與勞方展開自治協商。昨(29)日威航在協商截止最後一日召開勞資會議,遭空服員痛批猶如霧裡看花,勞工不了解會議狀況,勞方代表也完全不具代表性,認為威航只想在期限內舉行自治協商敷衍了事,罔顧勞工權益。

威航發言人湯敦台表示,昨天的開會討論的是各個員工的資遣費等問題,是一般的勞資會議。結果出爐後會將協議書寄給每位員工,徵得員工的同意與簽名,若有部分員工不滿結果,會請政府介入協調。九月三十日的最後一天航班結束後,給予緩衝時間,解僱的日期為十月四日。

威航訂定十月四日解僱,也不符合大量解僱前六十日需告知員工的法條規定,依法仍應受裁罰。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建能表示,已前往威航了解狀況。而昨日會議既然並非自治協商會議,代表期限已過,將通知勞資雙方,強制舉行大解法第六條所載明的協商委員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顧問鄭雅菱不滿表示,昨天的威航會議絕對不是一般的勞資會議,而是威航想舉辦空頭自治協商卻蒙混不成,轉而改口。她說空服員們近期將嚴格監督政府,促成協商委員會生成,同時要求委員會要有空服員工會選出的勞方代表,以確保協商的公平與公正性。

依據大解法,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至少每二週開會一次,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協商委員會成員5-11人,除主管機關指派代表1人,其他由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代表為主席。如果勞雇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在十日內派出協商代表,主管機關可於期限屆滿後五日內代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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