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型正義」為主題的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在昨 (19) 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上午的議程,首先由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出席陳述意見。這也是模擬憲法法庭舉行三屆以來,首次有非「模擬」的政府機關出席。薛化元表示,他願意代表機關來參加模憲,希望在體制外,給予體制內的司法院大法官刺激。
歷史學者薛化元原本也應邀擔任今年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的大法官。今年政黨輪替後,他應邀擔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隨即向模憲法庭辭去職務。但關心台灣史的薛化元轉而以機關代表身分出席言詞辯論。他說,這次模憲法庭討論的題目都非常重要,但是司法院的大法官並沒有討論到。
本次模擬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兩件白色恐怖時期受害人家屬向「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請求補償遭拒,轉而向模憲法庭聲請釋憲的案件。案主是叛亂案的李媽兜、貪汙案的杜孝生;聲請人分別為立法委員黃國昌,以及杜孝生之子杜銘哲。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以「機關代表」的身分親自出席陳述意見。不過其他的相對機關,包括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立法院,則沒有代表出席「模擬」。不過,司法院長許宗力昨天到台大開會,也趁便到場向有大法官同事情誼的模憲法庭發起人許玉秀致意。
司法院長許宗力(左)趁便前來向先前有大法官同事之誼的模憲法庭發起人許玉秀致意。
薛化元說,戒嚴體制基本上就是不認可戒嚴體制的安定性,所以才會規定解嚴後可以上訴,連戒嚴法這種對人權相對沒有保障的法律,都認可這次的案子有上訴審判的機會,而目前既有國安法卻剝奪這權利,所以有很大的問題。他認為,這些題目對他來說非常重要的,但是真正的大法官沒有討論到;今天參與模擬憲法法庭,正是希望可以在體制外,給予真正的大法官一些刺激。
上午模憲法庭另安排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到庭發,陳述鑑定內容並接受法庭與兩造訴訟代理人詢問。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在鑑定報告中,首先對於「轉型正義」的概念做說明,他說,把「轉型正義」倒過來說「正義轉型」,代表過去國家行使權力時,也同樣是在法律授權下表彰的「正義」;今天國家已經離開非常時期、回到正常秩序,「正義」在過去可能是對的,但今天環境不一樣、條件有很大更動,所以要把正義回復過來,就叫「轉型正義」。
模憲法庭鑑定人,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
此外,以立法方式所委託的機關(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來行使救濟權,這樣與權力分立的原則是否牴觸?是不是合乎憲政下的權力分立?鄧衍森強調,憲法法庭在做解釋時,不該陷入權力分立的迷思,況且也不是所有國家都是三權分立的思維。進一步延伸來談,如果要對憲法解釋增進其釋憲功能的話,必定要超越權力分立,要在憲法授權下解釋憲法的正當性,法庭在解釋憲法時,要做的是如何表彰法治、怎樣回復到憲法應該有的秩序;法庭所做的解釋,是法的意志,不是法庭的意志,也不是大法官們的價值、偏好、或個人法學上的見解。
另一位鑑定人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則從法學以外的面相來探討。他一開始先介紹聯合國關於轉型正義的意涵,強調轉型正義是要對社會面臨大規模濫權的遺緒,所進行的程序跟機制,所以在這個基礎底下,所謂的人權保障面向,像是真相權、賠償權、這幾個都是環環相扣的。轉型正義有幾個核心價值:真相、正義、賠償、如何透過制度性改革讓歷史不再重演,如果要獲得正義、沒有真相的基礎,沒辦法訴訟,如果訴訟過程中沒辦法對受害者進行補償,那也沒辦法讓受害者認為他的正義獲得回復;如果沒有對制度做有效的反省,那也沒辦法避免歷史重演。
所以,轉型正義在聯合國架構底下,從受害者角度來講,重點是如何獲得這四個面向的保障,像是個人有獲得正義的基本權、國家有擔負針對侵犯事實調查起訴以及偵查的權力;另外一個追求真相權是聯合國新興的人權,它強調對事件發生的成因、事件發生的社會環境跟條件,必須進行全面性的調查。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
在國外實務上,像南非跟智利這幾年來,是透過真相和解委員會來進行,可以看到許多透過訴訟無法看到的問題,像智利真相委員會,就特別去指責法官在審判中,對行政官員做出太多的讓步,或是在詮釋法律時,太偏形式主義,阻礙法律做出適當的判決。
另外,還要重建受害者的公民身分,不只是賠償了事,要讓受害者被視為一個平等的公民來看待,如何讓他們從政治失語的壓迫中回復,這是轉型正義中重要的部分。最低標準是要承認受害者受傷害的事實,透過制度化的措施,認可受害者是一個具有平等公民權的權利主體,另一個希望達到的目標,是要透過轉型正義的過程,來恢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彰顯體制的可信賴度。
對於加害者,則要透過揭露真相,來確認加害者踐踏人權規範的事實,讓人民重新回復對於政治體制的信心。然而,對過去不法行為採取回復性措施,有沒有可能違反法治國原則?在聯合國對轉型正義的特別報告裡,特別指出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就是要求、兌現可能已經做出的許多國際承諾,他認為這是很多國家在避免「有罪不罰」時,一個重要的策略。
回到國內來看,他認為,補償條例無法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補償的本質跟範圍、條例中的程序保障也都欠缺,雖然有人說台灣的轉型正義中,「補償」議題是相對做得比較好的,但是仍然看到有大量不被肯認的受難者,這些政治失語的人無法表達聲音,也無法獲得賠償,甚至沒辦法被承認是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