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昨(27)日二審宣判,員工關懷協會再次勝訴,而且總賠償金額從一審的5.6億提升到7.1億、原本判不用賠償的奇異(GE)公司須賠償,認定可以受補償的員工人數也由445人增加到486人。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說,雖然是小小的進步,但很多會員都已經等不到今天了!
根據高等法院提供的資料,二審與一審結果不同的地方,主要包括總賠償金額提升、奇異應負賠償責任、原本被判定舉證不足的竹北廠員工可獲賠償、RCA不得主張時效抗辯等等。
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就是賠償金額從一審的5.6億提升到7.1億。高等法院民事審判副發言人李國增解釋,總賠償金額會提升的原因,是因為各分組的賠償金額上限都有提升。例如A組(生病死亡者),從一審的「92萬到168萬」,提升為「90萬到220萬」,至於B組(罹病者)、C組(未有外顯疾病者)則分別從「50萬到447萬」、「30萬到153萬」提升為「40萬到480萬」、「15萬到200萬」。
但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認為,與自救會當初求償的總金額27億相比,二審判決的7.1億依然有段距離,這也讓他們感到遺憾。不過劉念雲也對記者坦言,以台灣的情況來說,法院判賠7億,似乎也已經到了極限。她也呼籲這幾家公司不要再上訴,因為兩次判決已經證明他們是對的,但他們已做好對方會上訴的準備。
一審宣判時,只判RCA公司及其控制公司Technicolor、Thomson公司須負責賠償,但同樣也被認為曾經是為RCA控制公司的奇異公司,一審時則不用賠償。關懷協會也為此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奇異也對RCA有完全的控制關係,所以也要負賠償責任。
RCA等被告又主張,A組員工已在起訴前10年死亡,所以主張時效消滅,但法院認為,當年將工作場所暴露在有機溶劑等行為的證據,都掌握在RCA手中,勞工難以確認與舉證,並不是刻意讓自己權利睡著,所以RCA援用時效抗辯,是屬於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