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近來因政風處使用測謊、調取通聯紀錄、電子郵件等方式,調查內部員工洩漏資訊給網路傳媒的事件,而引發了軒然大波。
儘管測謊是當前爭議的主戰場,但也陸續有不少人開始質疑,北市府調取通聯紀錄的行為,是否須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對此,北市府政風處長劉明武16日表示,北市府只有調閱公務手機的通聯紀錄,並未調閱通聯內容,且只要機關首長同意,就可以調取公務手機(通訊設備)的通聯紀錄,所以沒有通保法適法性的問題。
關於第一點,更籠統一些談,其實就是與工作場所的通訊隱私該受何種程度的保障有關。我國目前在《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裡,雖對檢警機關侵犯人民秘密通訊的情形有所規定,但有關雇主權益與勞工通訊隱私間的權衡,目前仍無任何直接的規範。一般而言,雇主所以能主張要限制勞工之隱私權,多半是基於雇主為通訊設備及工作場所所有人,並且要保護雇主的特定利益,但即使如此,也不表示雇主使用的手段不需遭受限制;無論在國內外的討論,手段與要保護的利益間的適切性,或所謂的比例原則,都依然是在此最常被提及的要件之一。
其次,通聯紀錄真的一點都不更不敏感。儘管紀錄上所載的,只是通話對象、通話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形態等資料,並沒有任何通聯內容,但這些「後設資料」(metadata)的重要性,早在2013年,美國國安局探員Snowden揭露舉世震驚的稜鏡計劃(PRISM)時,就曾徹底展示給世人看過了。一份詳實的通聯紀錄,輔佐另一些額外資訊,時常就已能大致勾勒出該人的生活狀況或性格。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在2014年1月29日的修法中,新增了第3-1條有關通信紀錄的規定,並在第11-1條比照通信內容,限制調取通信紀錄的條件,也都是在肯認這些非內容資料的敏感性。
政風人員雖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但與檢警單位合作密切的他們,豈會不知這些資料的重要性?
最後,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我們必須再次澄清,這篇文章的目的,並非是主張北市府絕不能調取員工的通聯紀錄。誠如先前所說,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對此還未有直接的規定。透過這篇文章,我們要說的不過是,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