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為年邁母親狩獵遭判刑,引起社會關注,不過,這個案例僅是冰山一角。原團指出,十多年來,約有230名原住民因授獵遭司法審判,其中97%遭法院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因此,原團和律師團今天前往司法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派代表受理釋憲聲請狀,表示會依法處理。
「大自然給我們最好的禮物是森林,裡面的生態提供我們食衣住行,其中也包含狩獵,狩獵是我們生活的一部份,希望你們(漢人)尊重我們有使命,延續我們的文化」台東卑南族人潘志強說。
潘志強從小跟著外公上山打獵,2014年,因女友家長來訪,他上山狩獵,獵得兩隻山羌,想獻給女方家長,卻遭警方逮捕,法院以《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他至今還在分期付款,繳交罰金,但感情已告吹,等於「人財兩失」。台東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陳采邑評估,在部落,因授獵繳給政府的罰金,超過百萬,而這對部落來說,是很大的負擔。
阿美族律師文志榮指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以及《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顯示原住民具有合法授獵權,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卻將原住民的狩獵權,限縮在傳統文化和祭儀,忽略《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中的「自用」,兩部法相互衝突,同時,管理辦法要求事先申請許可,更限制只能依附表所規定的祭儀和物種提出申請,因此,《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以及管理辦法,已經違憲,必須聲請大法官解釋,避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遭到剝奪。
「多數的原住民獵人都有前科!」陳采邑無奈地說,因為他們的狩獵都基於「自用」(例如自己吃),但現行的規定卻限縮在傳統文化和祭儀,不符合原住民的生活習慣,同時,原住民狩獵前20天,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但即使申請也不一定核准,而核准的權限又下放到各縣市的農業處,變成各自解釋何謂保育類動物,像是曾經發生過「核准獼猴,卻沒核准山羊」。至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陳采邑認為,應該往修法方向前進,呼籲立委不要閉門造車,應該多聆聽部落的意見。
去年10月,王光祿(Talum)因持槍射殺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及山羌各一隻,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三年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七萬元定讞。王光祿(Talum)原訂12月15號入監服刑,民間團體發起數波聲援行動,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也決定暫緩執行發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