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8了,又是一個,號稱是台灣最重要的民主轉型運動的年度紀念日。但同時也是,本來預定要拆除大觀社區,居民將被迫以肉身擋拆,淚水與血汗齊飛的日子。何其諷刺,那些年一路從大埔事件、華光社區、紹興社區、文林苑的各種土地正義高喊的年代,種種對政府的呼喊咆哮,「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各種不滿的口號匯聚成歷史的洪流,在那個台北街頭,開出一朵朵太陽花,散布到台灣各地,成為改變國家的火苗。
曾幾何時,我們以為那些伴隨我們成長的口號,不再是一句口號而已。政府都被拆掉了,像大埔那樣被罔顧居住正義的強拆迫遷案件,自此就能從我們生活的這片土地上絕跡。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就像仍然繼續躺在立法院的集會遊行法,告訴我們集會遊行不是哪一黨的敵人,而是執政黨永恆的敵人一樣;曾經以為居住正義一旦被信仰,那麼開發就要被讓步,但政黨輪替的現實告訴我們:雖然開發者會變換,居住正義與開發利益的勝敗,仍然只是有沒有擋到執政黨屬意的開發而已。南鐵東移還在移,黎明幼兒園還在面臨拆除,不合理的徵收隨處可見,重劃仍是上下其手的五鬼搬運,大觀的苦行也只能在怪手前低頭。
適足居住權、居住自由近年在迫遷案件中被屢屢提出,從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啟發,到大法官解釋憲法,都肯定居住作為基本人權的存在,住宅法更是在第53條中明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其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與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無論有沒有居住所在的財產權利,居住作為一種基本人權的意義是,國家仍然必須確保每個人能夠有一個合適的環境、穩定的居所,可以勉勉強強棲身的所在。
迫遷案件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孫健智法官曾在判決給了完整的說法:公約對迫遷雖非絕對禁止,但程序上必須要滿足「協商、安置、賠償、執行程序之合理性與合比例性。」然而,在協商中諸如:「再談也不會有更好的條件了。」「居住權什麼的就先不用講。」「反正就是三個月到那邊要剷平。」「安置要相信我的人格。」「居民要自己empower。」、「要正向思考相信事情會解決……」之類已經記不起精確文字的文攻武嚇,實際上居民能選擇的就是三天後的怪手或是三個月後的怪手,不再有家園,也不確定去處,只能含淚吞忍。架在刀口上的協商,算得上誠摯協商嗎?沒辦法保證的安置,還算是安置嗎?只限於所謂弱勢家戶的補償,沒有讓居民居住的情況更惡化嗎?嗆明就是要剷平,合理性在哪裡?無視居民將因拆遷旋即流浪街頭,又是哪裡來的合比例性呢?
走進會議室前,仍然抱著一點僥倖,相信政府乘著318的風而起,心中仍會些許留存居住正義的價值,不會任憑318這個日子,暴露在怪手、瓦礫、哭喊、咆哮、警民衝突、汗水、淚水、乃至於血水中;只是似乎在機關心中,「你們太陽花已經整個大崩潰了。」除了剷平,別無安置,除了喘息,別無恩賜。在無心尊重居住正義的機關面前,在這個沒有留給人民太多選擇空間的、粗暴的制度結構之下,迫遷是機關確定貫徹到底的意志,協商也只是挽救機關臉面的遮羞布:機關勉予援手,居民艱難同意。協商雖然無法解決問題,但可以解決製造問題的居民。
最終某個提議類似「大家是不是一起開個記者會?」甚至連憤怒都失去力氣,被勉強不能說勉強,被迫遷不能說迫遷,不安置不能要安置,「不然後面那些都沒有了喔」,這若有若無的暗示,心中只剩下大悲無言,謝主隆恩。我們以為我們已經改變了這個國家,但國家做為一個吃人的巨獸,它不曾改變,也不會改變。我們只是改變了駕駛國家這台怪手的人,改變怪手前進的方向,開怪手的人如不肯堅守居住正義的價值,人民只能低頭垂淚,一如那夜。
● 作者為大觀社區自救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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