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福特說,在歐洲,不管是英國、法國、德國等等國家,其人權標準依然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檢驗。因為每一個國家自己認為的人權標準,和區域、國際的標準仍有扞格之處。所以還是常常看到這些所謂的「先進國家」,被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敗訴。
這提醒我們,每一個國家都有它的正面的發展,但也可能有它的盲點;可是透過區域人權法院或國際人權法院的審查,能夠讓每一個國家都能夠更完整思考人權保障的議題與政策,進而提升每一個國家對人權的保障。
廖福特舉例,美洲人權法院最近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判決,或在美洲人權法下強調當地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甚至把環境的理念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理念帶入人權的概念,都是美洲人權法院相當大的特色。
此外,英國這個傳統英美法的國家,原本最高的司法機制是在上議院(立法權)之下。可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樣的制度不符合司法獨立的概念,無法確保公平審判的權利。透過歐洲人權法院的影響,這個有幾百年歷史的最高司法機構移出上議院,並在2009年設立了最高法院。
廖福特說,從這些例子來看,透過區域人權法院提升人權保障,這幾十年來有相當成就。
廖福特將台灣的人權發展目前大致分為幾個階段:首先,是比較悲傷的歷史過程,發生了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戒嚴等等。接著,慢慢走出那個歷史過程,憲法的權利得以在社會裡實踐。再來,更將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慢慢實踐這些國際標準。或許目前還不是完美的狀態,但至少慢慢地朝向更正面發展。
然而因為台灣特殊的國際地位,台灣沒辦法參與聯合國的人權的救濟的途徑,因此沒有辦法參與國際的人權的訴訟的救濟的途徑嘛。而剛好全世界有歐洲、美洲、非洲區域人權法院,但就是缺少了亞洲區域的人權法院,而從其他區域人權法院的發展來看都是少數國家先提倡、加入,才可以發展到更普及性區域人權體制。
廖福特認為,台灣經過過去的幾個階段發展,應該是時候進入下一個更正面的階段:從過去作為人權被傷害、變成正面價值之後的國家,成為更積極提倡區域人權法院的國家──當然,這會是一個漫長的路程,最終可能也必須要亞洲國家共同努力簽署亞洲的人權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