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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議題 社會政治動物福利

很美,卻欠缺法學專業的跨部會協作畫面

動物福利 2019.09.03
文/黃薇儒 陳陽升

數位政委唐鳳日前於其臉書及蘋果日報專欄上為文,樂觀地宣示開放政府第53次協作會議解決了長久以來伴侶動物是否能使用「人藥」的爭議問題。(擷取自唐鳳臉書)
數位政委唐鳳日前於其臉書及蘋果日報專欄上為文,樂觀地宣示開放政府第53次協作會議解決了長久以來伴侶動物是否能使用「人藥」的爭議問題,關鍵在於會議的結論是:「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沒有牴觸藥事法」。

然而伴侶動物如何使用人藥的爭議由來已久,藥師與獸醫師之間的衝突長期未圓滿解決的根本法律上原因是:我國藥事法第6條將「藥品」定義為影響「人體」生理機能,用於醫療「人體疾病」的藥品之原料及製劑;同法第50條第1項進而限制開立藥品處方須有醫師資格,且僅限診療對象為「人」之醫療院所、學術研究單位及同業藥商可為藥品銷售對象。

簡單地說,因獸醫師並非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且獸醫院也不屬於例外排除的藥商同業、醫療機構與研究機構,因此藥師團體認為農委會草擬的系爭法規命令違反上位階的藥事法。即使透過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將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的行為合法化,獸醫於前階段購藥與後階段調劑與售藥行為仍非合法行為。換句話說,由於我國藥事法將「藥品」的定義,添加多餘的「供人體使用」為要件,使得「藥品」兩字之法律意義過於狹窄,進而使得不同法規所指稱的「藥品」兩字時,例如動物用「藥品」,動物使用「人用『藥品』」時,概念上混亂不清的情形。

對此,數位政委轉述衛福部食藥署的說法,聲稱:「動保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對於人用藥品轉供治療動物之管理範圍,農委會已(認定)包含流通、販賣等。其流通、販賣之規範,則應優先適用動保法。」

雖然筆者可以理解獸醫與飼主只將焦點放在伴侶動物要有藥可用,獸醫應有要有開藥給藥權,中間用什麼方法解決問題不是這麼重要,但這不代表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可以用潦草的方式將爭議以宣稱「沒事了」的方式敷衍過去。

蓋法規之間有否互相抵觸,端視法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文字規定而定,而不是依照主管機關自認之執掌事務判斷。換句話說,不是主管機關自稱職權是適用動保法,不是用藥事法,因此不會有抵觸藥事法的問題。

這樣的聲稱有兩大謬誤:一為行政機關的業務範圍是依管轄的事務判斷,而不是依照法典編制區隔判斷。同一部法典的法條各自涉及不同行政機關的業務範圍是極為正常的現象;二為以倒果為因的解釋正當化錯誤的法律適用方式,認為人用藥品一旦用在動物身上,只要自行認定屬於主管業務範圍,改由動保法規定,即可排除藥事法中關於人用藥品之文字規定,進而沒有違法的問題,這是完全不及格的法學推論。

與會行政機關之「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未與藥事法抵觸」見解,不但無法解決兩規範之間的法律衝突,反而是農委會制定逾越藥事法文義之法規命令在先,藥事法的主管機關不但不加以指摘,反而贊同受藥事法規範的「人用藥物」,會因施用的對象改為動物,主管機關改為農委會,以法律層級所規範的用藥安全即可改由法規命令規範。跨部會的協作會議不但沒有達成機關相互協力,相互促成依法行政並增進行政效能,反而更像是行政機關共同矇著雙眼硬幹,共同用錯誤的法律解釋方法,掩飾錯誤行使法規制訂權的事實。

或許真正釜底抽薪的解決辦法是修正藥事法的規定,將動物用藥整合入藥事法之中。在立法體例上或可參酌德國藥事法(Arzneimittelgesetz)之規範模式,將使用於人體與動物,發揮相同醫療功能的藥物從許可證核發、製造、販售均一併納入管制,僅就動物專門藥物有特殊性部分另以專章規定。換句話說,在具總論性質的藥事法即整合我國關於人類與動物用藥凌亂的規範。這個修正方向與人類與動物用藥採行雙軌制完全不衝突,亦能根本整頓我國現行凌亂的藥事規範。

細觀德國之藥事管理機關可知,除了因聯邦制的關係,藥物的臨床實驗與製造是交由各邦共同成立的藥品與醫療器材管理總局負責外,按德國藥事法第77條規定,聯邦藥品與醫療器材管理局負責核准與監理低分子藥物與生物工程技術製造之藥物與醫療器材;疫苗與生物藥物管理局(又稱Paul Ehrlich研究中心)顧名思義負責生物藥物之監管,包含疫苗、抗體、基因療法、血液藥物及新型療法等等;此二部門之上級機關為聯邦衛生部。動物用藥則統由聯邦消費者保護與食品安全署負責管理,該署之上級機關為聯邦食品與農業部。這也意味,德國對於藥品監管在組織上的權限分配,不僅以人與動物做出初步區分,更將不同類型的藥品交由不同單位作專責管理。

由上述設計可以看出,藥事的監管在德國並非由單一部門負責,組織之間的任務配置與專業高度配合,但無礙藥事法作為管理藥品的總論性法律。又由於經濟動物與國民健康關係密切,其用藥交由聯邦消費者保護與食品安全署把關,自然也有其理路可循。若這樣的設計能對這次從動物用藥產生的爭議有什麼啟發,那可能是對本位主義思考──例如「農委會根本不該有資格管藥」、「動物就去用動物專用藥」──的退位提示。

此外,數位政委也在文章中強調:這次協作會議為了強化訊息傳遞,在出席人員的安排上也有新的嘗試,亦即除利害關係人、相關部會人員及專家學者外,還邀請了臉書「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的管理員,與PTT貓板板主參與討論。數位政委還特別指出,恰好採訪了協作會議的韓國記者數次向他表示:「這樣的畫面,很美。」

筆者認同「加強訊息的傳遞」一事十分重要,但認為正確地調和法規範間的衝突,以及制定出可行的制度才是解決前述爭議最要緊的正事。如果臉書「貓咪也瘋狂俱樂部」的管理員與PTT貓板板主對於提供正確的法律理解與修法意見沒有幫助,更應該參酌專業的法律意見。

理論上法務部作為政府施政的法律顧問與幕僚,理應在此扮演重要的協調角色,然若如開放政府第53次協作會議記錄所載,與會的專家學者中完全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經食藥署出席代表轉述,法務部就會議議案之意見是:「……如果動保法第4條第2項跟第3項對於人用藥品轉供動物治療使用的管理範圍,如果是包含使用、流通、販賣的話,會回歸優先適用動保法,就不會牴觸藥事法,這個是法規上的解釋。」的話,則顯示出法務部不僅並未扮演好其作為政府施政法律顧問的角色,且其對於法律的理解也大有問題。

按爭議中的藥事法與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之間有無抵觸,從而生下位階法規範牴觸上位階法規範而無效的情形,應繫諸規範同一社會事實的法條文字在整個法體系之內有否存在矛盾。若確有矛盾之處-例如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不僅超越母法的授權範圍,更突破了藥事法對藥品販賣與調劑供應的限制-則此矛盾不會因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執掌相異即消失,換句話說,農委會主管之下的法規命令還是不能跨越衛福部主管法律的限制。

即便先不論藥事法與動保法的主管機關是否具備法律專業素養,而可以提出令法規範之間不相互矛盾的修法意見,若連法務部都無法分清楚藥事法作為法律與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作為法規命令的差異,並任由各主管法規將職權範圍內的法規命令制訂權與法律條文之解釋適用會否產生衝突混為一談,忽略各階層的法規範應盡可能形成完整而無矛盾規範體系的認識,導致藥事法規在不同部門之間以雜亂無章的方式各自為政。跨部會協作會議顯然無意也無能改善這樣的積習。在這種情況下,廣邀無關痛癢的網路論壇管理人士所加強傳遞的錯誤訊息,不知是否亦正是政府所應該打擊的假資訊?

存在於藥事法與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之間未決的矛盾,真的無法用一句「這樣的畫面,很美」,就可以假裝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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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黃薇儒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律系博士生、陳陽升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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