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三十年的蘇炳坤上個月終於等到高等法院裁定再審,爭取到由司法還其清白的入場券。不料當年積極為他爭取平反的檢方,這回又擋在平反之路上,認為本案已由總統特赦,不應再由司法救濟;縱然再審也僅能獲得免訴而非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昨天就蘇炳坤聲請再審獲准、檢方不服提起的抗告案,開庭進行調查程序。檢辯雙方就該案究竟能否由法院再審,針鋒相對。法官請雙方各推薦五名學者讓合議庭選任,將擇期開庭諮詢意見。
最高法院表示,蘇炳坤案原已判刑確定,再由總統特赦宣告罪刑無效,是否能聲請再審,還有一些法律疑義必須釐清。例如:
蘇炳坤在31年前(1986)被檢方指控涉入新竹金瑞珍銀樓搶案,隔年(1987)判決有罪確定。檢方後來發現冤枉蘇炳坤,替他提起四次再審、四次非常上訴,均遭法院駁回。16年前(2000)雖經總統陳水扁特赦,宣告罪刑無效,蘇炳坤始終認為司法尚未還其清白。
今年3月,蘇炳坤在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下聲請再審,上個月獲高院裁准。但檢察官黃東焄雖認同蘇炳坤蒙冤,卻以本案既經特赦便無法再審,仍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林永義強調,本案高檢署檢察官是基於公共利益提起抗告,他本人當年在新竹地檢署服務時,也曾經手蘇炳坤案平反,了解案情,因此檢方並非認為被告有罪而與被告對立。但該案必須探究開啟再審是否損及公共利益,甚至違法、違憲。
林永義認為,本案爭點在於總統的特赦與法官審判權的競合問題。該案已由總統運用行政高權救濟司法之窮,顯見總統特赦的行政高權,位階比法官審判權高,順序才會在司法無法救濟之後才行使。
林永義表示,如果法院准予本案再審,法院又判有罪,是否要讓蘇炳坤入監執行?或者能否再提非常上訴?原已確立的法秩序將紛擾不安,也造成司法權侵害總統特赦權。況且本件總統特赦宣告罪刑無效,法院根本沒有有罪的標的可以審理。
林永義說,他也知道蘇炳坤被關九百多天,應該受到刑事補償,卻因為沒有受無罪宣告而無法請求。但刑事補償制度與再審制度本來就有不同的目的。蘇炳坤無法請求刑事補償,應該透過大法官解釋,或修改赦免法、刑事補償法等方式解決。
林永義也對蘇炳坤喊話表示:特赦比再審更難得;獲得特赦宣告免除罪刑,在總統以及大家心目中已經被認為清白,希望蘇炳坤「轉個念頭」。因為即便認為可以開啟再審,本案已由總統特赦,法院也應該是判決「免訴」而非「無罪」,恐怕無法達到蘇炳坤希望「法院判決無罪」的目的。
蘇炳坤的義務辯護律師高涌誠回應,檢察官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而總統是國家最高權力者既然總統已經特赦蘇炳坤,一旦再審開啟,檢察官基於權力一體,應該承認一開始冤枉蘇炳坤而撤回起訴,如此同樣可以達到還蘇炳坤清白。而即使檢方不撤回起訴而由法院判決免訴,也算達到蘇炳坤的目的。
蘇炳坤開庭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仍希望法院判決他無罪,而非免訴。
高涌誠表示,蘇炳坤雖然由總統特赦,罪刑宣告無效,但這與刑事訴訟法上的判決無罪,不僅文義不同,實質意義也不同。特赦只是解銷有罪的主文,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上應記載的理由與證據都還在,這讓他一生無法心安,且社會的議論也依舊存在。
「刑事補償在其次,要求的是名譽是否回復,但蘇先生的感受是沒有。必須透過司法認定事實確認他無罪,不然他關了九百多天算什麼?」
另一義務辯護律師任君逸也表示,特赦將罪刑宣告免除,但並未創設新的理由,原本有罪判決的事實、理由仍在,因此確定判決並未「消失」。
高涌誠也強調,特赦是從總統行政高權的角度,憑自己的意志給予人民的體恤與恩典。但從人民的角度出發,聲請再審是維護自己人性尊嚴的訴訟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行政高權的恩典,不可能剝奪人民訴訟權、侵害人性尊嚴。
任君逸也強調,就權力分立原則,總統特赦的行政高權與司法權應該相互平等,沒有位階高低的問題。總統赦免權的本質是恩赦,而非駁斥司法權的錯誤。若不准再審,恐怕才有違憲疑慮。
任君逸也反駁檢方本案開啟再審違背公共利益的說法。他指出,美、日等國不乏赦免後聲請再審的案例,有些案件獲得受理的理由正是公共利益。
至於檢方一再提到特赦後開啟再審會破壞法安定性,任君逸強調若冤案無法平反,同樣有法安定性的問題。即便以政治後果考察理論評估,特赦後聲請再審對法安定性的干擾與政治後果都很小。
受命法官王國棟昨天也當庭請檢辯雙方各推薦5位對赦免法、再審制度有研究的專家學者,將由合議庭選定,擇期再開庭諮詢意見。
目前蘇炳坤的辯護人已經當庭提出的人選,包括專研國際法、人權法、憲法的中研院研究員廖福特,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領域的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薛智仁等法學者。
昨天開庭,蘇炳坤面對當年曾到監獄探視的檢察官林永義,兩度發言,語氣略帶激動:
法官王國棟最後出面緩頰,強調本案檢察官與被告沒有對立,也以安撫語氣表示,蘇炳坤三十幾歲事業就遇到挫折,判刑存在過,「法院處理會盡量周全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