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本週二在日本人青山惠昭請求賠償遭駁回的行政訴訟中表示,本案內政部一直以台日兩國沒有國家賠償「平等互惠」的先例為理由,反對該基金會賠償日籍受難者青山惠先的後人青山惠昭;但在基金會審理該案期間,卻沒有將一份法務部回復內政部,認為日本人在台灣請求國賠應該與台灣人「處遇相同」的文件,交給基金會參考。
對於內政部是否刻意隱藏這份傾向應該賠償的意見,廖繼斌不願多談。但他在開庭後向原告及其律師致意時,意有所指表示:「我已經盡我所能。」本案昨天辯論終結,將於2月17日宣判。
廖繼斌本人亦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目前除擔任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也是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館長、台北市文化局台北二二八紀念館顧問。
本案原告為228事件日本籍受難者青山惠先的家屬青山惠昭。他在2013年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基金會初審認定,青山惠先確實在基隆漁港碼頭遭國民黨軍隊綁架、押至今天和平島一帶殺害,也認為應該賠償。
但基金會董事會審查本案時,內政部的代表董事主張,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外國人請求國家賠償,必須是台灣人在該國也享有平等互惠待遇。基於日本政府拒賠台籍日本兵與慰安婦,日本方面也沒有其他類似二二八事件中賠償台灣人的案件,內政部認為台日雙方在國家賠償事件中,似乎沒有平等互惠的前例可循,本案不應賠償。
基金會礙於內政部意見,2014年12月駁回青山的申請;2015年7月,行政院駁回青山惠昭的訴願;9月,青山在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律師薛欽峰等人協助下,提起行政訴訟。
內政部作梗? 廖繼斌意在言外

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出庭資料照片。(吳東牧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週二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時,提示一份法務部回復給內政部的法律意見公文,詢問原告與被告雙方看法。這份公文顯示,法務部認為日本人在台灣請求國家賠償,應該與台灣本國人的處遇相同。換句話說,應該有平等互惠的適用。
代表被告二二八基金會出庭的該會執行長廖繼斌向合議庭表示,他直到法院去年12月向內政部函調公文,才收到這份法務部給內政部的公文與意見;先前內政部並沒有把這份公文轉給基金會。也就是說,二二八基金會其他董事,並不知道法務部認為日本人在台可以比照國人,適用國賠法求償。
廖繼斌強調,當年基金會審查青山惠昭提出的賠償申請案,由各界專家組成的初審意見一致認為應該要賠償;但內政部一直與初審委員的意見不同,「我只能說明到這邊。」
二二八基金會部分預算由內政部編列捐贈;內政部並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廖繼斌在去年十一月間本案開庭前,接受PNN專訪表示,基於經費結案等考量,不願和內政部「撕臉」,當時董事會才罕見推翻初審委員的決定。
本週開庭後記者問廖繼斌,法務部認為日本人適用國賠的意見,內政部是否應該告知基金會而沒有告知?廖繼斌再度表示,「我只能據實陳述,我們沒有收到這份公文。」
原告意見:不論平等互惠與否 本案均應賠償

青山惠昭開庭後與聲援團體、律師團合影。(吳東牧攝)
原告青山惠昭的律師薛欽峰、劉又禎、陳偉諴表示,雙方去年開庭時,原告就已經主張:
.首先,國賠法與二二八條例的性質、賠償範圍均不相同,不應互相援引。
.其次,適用「平等互惠」應該以法有明文者為限。二二八條例當中並沒有規定必須適用平等互惠原則。
.第三,根據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機關解釋法律,應以保障人權普世性為目的。對於二二八條例的解釋,也因此不能僅因外國人民就有差別待遇。
.第四,即使二二八條例必須適用國賠法15條平等互惠原則,根據法務部提供給內政部的法律意見,日本人向台灣請求國家賠償,與本國人處遇也應相同,沒有被排除在外。
律師也質疑內政部反對本案賠償,已經違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對於基金會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的規定。
協助青山惠昭在台訴訟的律師團強調,一般國民在情感上或許會質疑:日本沒有賠償台籍日本兵、慰安婦,為何台灣應該賠償?但台灣政府如果因為這個原因不賠償,也正好為日本政府不願賠償找到藉口。結果是兩個不同類型的案件就這樣惡性循環,永遠都是人民受害。
律師薛欽峰說,希望法院作出符合國際人權水準的判決,讓青山得到賠償,也讓國際知道,台灣是重視人權更勝於重視「政府尊嚴」的國家。
青山惠先於1947年3月228事件期間遇難,得年38歲。現年72歲的青山惠昭,昨天帶著父親年輕時的遺像出庭,把照片擺在原告座位前的桌上。他說,父親應該也想看開庭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