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薪資
    • 非典勞動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精障刑責
    • 死刑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選罷法
    • 公民投票
    • 集會遊行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醫療
    • 影展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報導
  • 評論
  • 影片
  • 相簿
  • 懶人包
  • 特輯
首頁 類型 評論

金字塔訴訟制度的建立需從地基打起

2018.08.05
文/林奕宏

司改工程基礎建設系列 3

蔡英文總統去年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上致詞時提到:「在司法院這邊,法界所期待的一審事實審、二審事後審、三審法律審的『金字塔訴訟制度』,將逐漸建立起來,這是要強化司法審判的效率。」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總結回應時也強調:「本院司改政策即是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可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確實是這次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

觀察後續的發燒議題,除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外,最大爭議幾乎環繞著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選任制度。尤其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是否納入立法委員,更是最大爭議所在。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除再審、非常上訴或未來可能採行的裁判憲法訴願外,案件經由其裁判後終結即告確定,加上長久施行的秘密分案制度,以及終審法院為數不少的上訴抗告案件未曾開庭即做成裁判,終審法院的各項變革,當然受到極度重視。

然而,不見得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事實上,如果暫不討論偵查程序,光就法院而言,距離事實發生時間點最近的第一審審理程序,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但是,除了林孟皇法官是否留任高院的人事議案,讓少數人注意到高院法官選任問題外,關於地院或高院的組成問題,幾乎沒有什麼新聞版面,社會大眾及法律專家的討論也相對少很多。

不論先前沒有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理由為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就是金字塔的形狀,底寬頂尖、越往上越小,越上級審結的案件,開放上訴或抗告的機會越小,而讓絕大多數的案件在第一、二審就終結確定。

誠如王子榮法官曾經生動地描述:「案件好比工程,一審好好按圖施作,二審落實監工,三審只需要抽查驗收。」這樣的目的在於節省司法資源,也避免當事人在反覆上訴或抗告間付出時間、勞力、費用。然而,金字塔終究不能只有形式,更應注意其地基是否穩固。尤其,採行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同時,也會提高人民上訴或抗告的門檻,形成對訴訟權的限制。

既然案件在第一、二審就告確定,就不能不認真檢視第一、二審的人力、資源是否充足,能否勝任保障訴訟權的任務。換句話說,第一、二審審判品質,攸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能否通過訴訟權保障的合憲性審查。

事實上,司法院在今年6月27日的新聞稿即明白指出:

所謂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相對的,改革後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可以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這也是落實我國法界長期以來的改革訴求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並呼應先進國家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所進行的改革。

具體作法亦未忽略第一審的重要性,包含民事及行政訴訟增加專家參與程序,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甚至引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希望能提升金字塔地基的第一審審判品質。

但筆者不得不說,對照前面提到最高法院的制度變革,提升第一審審判品質的方式,還有很多需要進行的制度調整。舉例來說,將原來第二、三審的審判人力、資源下放;提升大學法學教育及司法人員職前訓練品質;增加法律學術與實務交流等等。關於將原來第二、三審的人力下,牽涉到人事升遷,是很棘手的問題。雖然法官本來就沒有也不應有升遷的觀念,但社會對於審級的理解還是會影響內部人事觀念,如何讓既有人力願意回到下級審,短時間內不是那麼容易。

這點,如果讀者曾持續關心每年的司法人事議案,會看到幾乎每年都會出現所謂「三專生」的爭議問題,原因在於,法官到上級審歷練(也就是第一次到上級審從事審判工作)三年後,決定是否回任原審法官時,不少人會希望留在上級審,就可見一斑。

另外,一般社會民眾,乃至律師,也有不少看輕第一審的審理程序與裁判效力,甚至會在地院的第一審審理過程故意保留事實與證據不提出(直到近幾週筆者還聽過,有律師要求當事人在一審保留證據,等第二審再提出),不要讓對造知道自己的底牌,若不幸在一審敗訴提起上訴,或勝訴後對造上訴時,可以在二審「突襲」對造。

對於這樣的問題,現行法有所謂「失權效」的規定,禁止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問題是,如果律師真的這樣教,法官是否忍心讓當事人承擔後果,真的駁回新攻擊防禦方法?還是宅心仁厚或無可奈何的接受呢?(目前後者是實務常態)而且,不可否認的,所謂新攻擊防禦方法,還是可能存在當事人原先確實不知道的情形,而需要有准許提出的例外規定。也因此,有本事的律師或當事人,還是有可能透過這樣的例外規定,讓禁止的原則規定形同具文。

不過,這種故意在一審保留事實與證據,等到二審才提出而造成訴訟資源浪費的觀念與作法,讓案件的關鍵戰役推延到二審,嚴重影響能否形塑金字塔外觀。如何扭轉,除了法官要能「狠心」貫徹「失權效」以外,更需要律師界共同努力,勸服當事人在第一審就認真說明事實、提出證據,讓紛爭一次解決。

總之,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意在節省司法資源,也避免當事人反覆上訴或抗告付出時間、勞力、費用。但是,充實第一審作為金字塔的堅固地基是很重要的,讓訴訟當事人與律師重視第一審的風氣,也是建立金字塔的成敗關鍵。否則,建立金字塔的目標落空事小,強硬貫徹金字塔的建構,嚴重不當限制人民訴訟權的行使,茲事體大。因此,如何讓第一審配備有充實的人力、資源,與建立當事人與律師在第一審認真攻防的環境與文化,都是金字塔的地基,屬於建立金字塔訴訟制度所需進行的基礎建設。

相關內容:系列 1 談司法改革,應先落實司法基礎建設

相關內容:系列 2 司法改革應有人力資源的概念

相關內容:系列 4 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才是提升司法品質的關鍵所在

● 作者為南投地院法官。
● 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