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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每次司法的重大案件都是法治教育的機會

2015.11.29
文/高榮志

頂新案宣判後,社會輿論又一陣對司法的撻伐。從人民的角度看過去,是司法和社會脫節,想施壓司法讓其改變;從官方的角度看過來,是人民不懂法律,為了抵抗民粹,用獨立性建立起最後的正義保壘。這是一種惡性循環,總得有人率先做出改變。

司法審判是一個國家的說服工程,再加上我國歷經威權時代,司法可能要慢慢放棄「神秘主義」,拋下以「天威難測」來建立「司法威信」的迷思,細心耐心地與人民溝通,才是民主法治的長久之道。事實上,每次司法有重大案件時,都應該把它視為進行法治教育的「天賜良機」,才能讓人民逐漸信任司法。

同時公布判決和(不)起訴書

首先應破除的陋習,就是宣告起訴或不起訴、宣判時,檢察官不願意公布起訴書、不起訴書,和法官不同時公布判決書的作法。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重大案件,愛公布就公布、不公布就不公布,愛怎樣就怎樣,實在是一種獨大的心態。

與其讓各方自己編故事,何不讓大家拜讀、分析、理解法官和檢察官苦心撰寫的裁判書和起訴書、不起訴書呢?
至於法官決定何時宣判,完全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判決書既然早晚要公佈,沒有道理不能在宣判時同時公布判決書。當然,判決書的內容就會供大眾檢驗,只是,這建立在法官「願意」與社會大眾溝通的前提之上,裁判書的說理就要通順易懂,不能運用艱澀術語、文白夾雜來隱藏自己內心的真正想法,否則就是沒有誠意要和人民溝通對話。

事實上,法官和檢察官既然早知是重大案件,就知道媒體與社會各方一定會多方評論,法律的生命就存在於這些論述裡面。不同時公布這些論述資料,無異就是給了各界自我想像的空間。記者一定要寫報導,名嘴一定要做評論,與其讓各方自己編故事,何不讓大家拜讀、分析、理解法官和檢察官苦心撰寫的裁判書和起訴書、不起訴書呢?

善用媒體與發言人

除此之外,更要善用與媒體對話的機會。法務部和司法院的高層長官應該理解,現在已經是媒體影響社會視聽的時代,也正是因為如此,各級法院和檢察署,才會設置發言人,也會公布新聞稿。

要好好的進行法治教育,就不要故意挑「下午五點」這種下班前的時間,發佈重大的消息。
可惜新聞稿往往太過簡單,訊息有限,即便是想要幫法官和檢察官辯護的專業社群,可能都要猶豫再三,擔心過度背書,也擔心過度揣測,論理不足。發言人多是由行政庭長兼任,法律專業當然都不成問題,只是優點恰是缺點。

綜觀發言人常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和原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檢察官溝通不足,導致無法精準的詮釋關鍵核心的轉折與心路歷程。另一是發言方式過度「專業」,民眾無法直接獲取發言的重點,當然又是要靠媒體的「轉譯」。

於是,建議發言人應該有一些媒體的訓練或協助,才能把法律的術語,轉換成一般人民較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現,也讓媒體更容易抓到重點。並且最好也要先預擬一些可能問題的回答,司法就是要說理、說服,不要讓人家有迴避問題的感覺。

最後,如果要好好的進行法治教育,就不要故意挑「下午五點」這種下班前的時間(尤其還故意挑星期五),發佈重大的消息。這樣擺明就是要壓縮媒體處理的時間,忙中容易有錯,媒體可能不是故意,但是對司法的傷害已經造成。

總之,司法應該要開大門、走大路,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引領社會的討論,以健全法治教育,才能慢慢累積人民的信任度。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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