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是一個淺碟型的社會,要這個社會能養出一個有深度的司改團體,是否期望過高了?值民間司改會慶祝廿周年的募款餐會前後,在審檢學、老中青三代圍攻下,司改會終於在昨晚(11月23日)吐出一篇不見徹底反省、只是修正內容的蒼白聲明,搭配今日高榮志執行長<當司法烈日灼身 >的文章,綜合來看,司改會吃了權力春藥後,已然捨棄法律專業、法人行為倫理、職業團體懲戒倫理等嚴肅議題,不思如何提昇思考的品質,反而擁抱宅、鄉、婉取暖,議題設定向「鄉民奔放」靠攏,這對需要縝密爬梳法律與事實、耗費大量論述精力的司改議題而言,司改會無疑走向慣老闆最愛的 cost down 惡習。
先知陳瑞仁檢察官早在2012年6月11日<給司改會的一封信>中指出「司改會現已是取得《法官法》第35條所定之有權移送單位,即應保持超然地位,而不應『未審先判』召開記者會。貴會多年來建立起來的公信力,是我們臺灣社會應珍惜的寶貴資產,我以一個良友身分提出建言,真的不要再以這種方式來進行司改了。」
才經過3年多,司改會除維持請求評鑑法官特權,還大張旗鼓要蒐集資料、架網站公布所有法官獎懲資料。在司改議題設定上,這題應該花了不少捐款者的辛苦錢及工讀生熱情的血汗吧!要下架網站除了臉沒地方放外,對金主們實在也說不過去,因此司改會昨日聲明「雖然網站內容有錯誤或爭議,但我們會修正網站內容,不下架」是可以理解的。但試想如果在日本,一個財團法人針對全國具體特定司法人員發動扒糞式的網路攻擊,不用說被抓到好幾個錯誤了,只要有一個內容不實或偏頗,恐怕不只全體決策人員開記者會90度鞠躬道歉、主要幹部請辭、網站立刻下架,財團法人大概再也募不到款了。超市裡有黑心廠商的食品我們要求下架,網路上有黑心資訊的司法陽光網只要修改就好,這也是台灣奇觀。
司改會對於陽光網爭議的回應,除了刪除一些刻意渲染的欄位、終於把「認識法官」、「認識檢察官」欄位內,從刻意集中呈現遭受負面標籤的司法官改成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外,還舉出一堆外國例子「壯膽」,可惜這又是「去脈絡化」、只重形式忽略實質的膚淺比較。看來審檢學諄諄苦心,司改會只顧奔放,卻仍然忘了穿褲子。
撇開新加坡與中國這兩個非民主國家不論,美國法官的產生有選舉文化的經驗,本來就會偏向宣傳自我,聯邦層級以上縱未經選舉,但能列在「官方網站」上面的,都是報喜不報憂、宣傳自我經歷的性質;德國法官在地方法院層級,也只有公布法官姓名、承辦案件類型與配屬庭別,就算是比較高階的法院有法官個人履歷,但也是屬「官方的」、多少帶有「宣傳性質」的,沒有人會把懲戒懲處資訊大張旗鼓來宣揚(截至本文投稿時,司改會聲明所附德國法官wiki連結資料,其實是德國邦法院已逝/退休/或「曾經」擔任該邦法院法官的資料,可能是想諷刺司法已死吧);至於所舉日本法官資料庫,更是只有枯燥的期別與任官經歷,與獎懲無涉。因此,司改會要請官方公開司法官一定程度的資料,我沒意見,但不是由司改會弄一個獎懲並列的假中立網站,再拿去脈絡化的外國例子來背書,這就是在套用似是而非的說法混淆大眾。如果司法改革還要花費精力去處理這些無聊的話術,台灣會進步才有鬼!
村上春樹在耶路撒冷文學獎得獎感言上說:「假如這裡有堅固的高牆和撞牆破碎的雞蛋,我總是站在雞蛋一邊。」但若有人問他,假如這裡有顆雞蛋坐在鋼彈裡面的時候,他可能就不知道該站哪邊了。
我很高興聽到鄉民在講一些「國家是必要之惡、公務員本來就要受監督」這類的言論,這代表公法學者長期的教育耕耘慢慢有了收穫;不過,大一新生果然還是應該必修社會學才對,這邊有一個社會學上很基本的角色/身分問題,就好像我回老家時是兒子、在我小孩面前是父親、在我太太面前是先生一樣;法官在執行職務的時候是公務員,這個公務員與一般公務員又有點不一樣,因為法官是具有說最後一句話權力、確認基礎社會規則運作的公務員[註1],所以憲法花了一整章的篇幅來規範,並讓法官享有身分保障,以確保審判獨立;但沒有監督的保障就會濫權,可若人人都可輕易監督,因為訴訟總有一方以上不滿,法官忙著寫答辯狀都來不及了,又怎麼能保持獨立呢?到底該怎麼做?因此法官法第35條規定採取了「限定監督資格」的模式。
人人有功練,但不是人人都可以來監督,限定事由與特定資格的人才能來監督[註2],此時應注意,社會學上的身分轉變發生了,法官在執行職務脈絡下,當然屬於國家權力的一環(也就是高牆這邊);但在法官遭受請求評鑑的脈絡下,法官就跟平常跑步游泳的鄉民一樣,只是混口飯吃[註3],但也跟你我一樣享有憲法工作權、財產權保障的人民(雞蛋),只是這個雞蛋的工作剛好是法官而已。因此,在遭受請求評鑑、有可能被撤職、轉任、降級、減俸[註4]的脈絡下,不管這個法官的名稱是「受懲戒人」、「受懲處人」、「受請求評鑑人」,都不重要,這個人就是--「被告」![註5]
哇,法官變被告?沒錯,在受請求評鑑的情況下就是這樣。好,我們確認了在受請求評鑑場合,法官就是被告這個前提之後,這個被告當然不是卡夫卡<審判>裡面那個連起訴機關是誰都不知道的可憐傢伙,在受請求評鑑場合中發動請求、讓被告(雞蛋)遭受工作權剝奪、財產權喪失風險的公權力機關(高牆)是誰?司改會就是依法官法第35條規定、經法務部特許、具有請求移送法官評鑑資格的公權力機關。
既然在受請求評鑑的情況下,法官是被告,所以合理對待被告/人民就如同向來司改會積極提倡的一樣,也必須合理對待受請求評鑑法官及潛在受評鑑對象吧?這樣才心口如一嘛!那我們來看看,吃了請求評鑑法官(被告)特權的權力春藥後,司改會怎麼了呢?
1.有人說,檢察官起訴貪汙犯罪的定罪率居然只有約60%,簡直草率起訴、草菅被告權利,難道你不知道被告上法庭是多麼煎熬嗎?
→具有起訴法官資格的司改會,成功率目前只有42%[註6]。
法官還不能組工會喔,司改會可以抓到一個雞蛋就踩下去、踩下去、踩下去,雞蛋連合體成……一盒雞蛋的權利都沒有[註7]。
2.有人說,被告資料怎麼可以拿來隨意運用?人民就算犯罪好了,這也不代表甚麼啊,人都有教化與改變可能性,怎麼可以因為有前科就貼負面標籤?法務部要是敢從新聞蒐集公開資訊,每年公布十大善惡人排行榜,就算是獎懲並列(惡人有時候也會幫老婆婆過馬路),我為了被告人權一定跟你拚命啦!
→具有起訴法官資格的司改會、成員又擔任評鑑委員,左手握有請求評鑑、接觸評鑑卷證資料特權、右手又將被告上過新聞的負面資料整理利用再公開,這不就像是檢察署左手握有起訴被告權力,右手又將被告上過新聞的前科資料整理公開的意思一樣嗎?在這種情況下,拿團體自律規範是沒用的,人的尊嚴被壓迫得只剩下有無的問題,範圍大小已經不可能作為解套理由了,總不能說憲法只保障某一部分國民的尊嚴,另一部分就不是人吧?
3.有人說,偵查行為必須合理,怎麼可以利用機會臥底到人民工作場合、刺探蒐集起訴資料?或甚至刻意鎖定目標、在沒有犯罪嫌疑的情況下,如影隨形盯著你,看你總有出包的一天,難道執勤不應該表明身分、告知權利?類似東廠特務的行為應該越節制越好,避免人民因為恐懼而懷疑彼此為寇讎,這才是法治國家偵查純潔性的展現不是嗎?
→具有起訴法官資格的司改會有一個法寶,就是法庭觀察員[註8],司改會是具有請求評鑑特權的公權力機關,但他如果要濫用「法庭公開原則」,在有豐沛資源挹注下發生肆無忌憚、亂槍打鳥、甚至不爽就派便衣跟監盯梢法官開庭一整年並非不可能;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臨檢至少也要有合理懷疑,且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偵查機關實施偵查作為至少有門檻把關,但目前制度上尚無他律規範司改會如何行使「偵查權限」,只能仰賴司改會的自制,Hi, The 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 寫到這邊,有沒有一點毛骨悚然了呢?
在請求評鑑的脈絡下,公權力機關就是司改會,法官即被告。
高牆跟雞蛋,你選哪一邊?
吃了春藥的雞蛋會怎麼樣?我也不知道,……變春雞嗎?改革派若不能認清脈絡,合理對待所有雞蛋,反而選擇性挑選雞蛋,可見所謂改革派要的也只是任行己意的權力而已,並不是真心站在雞蛋這邊。由於我自詡是司改會的諍友,互相漏氣求進步,而且也真心為司改會著想,建議司改會了結此事就要壯士斷腕,主動申請法務部廢止請求評鑑資格,回到自然的原野盡情奔跑吧!人類在高牆裡面還有很多事情要作。這時候陳瑞仁檢察官擔心的「問題」就會比司改會提早死掉了,問題就會回到我們的秩序維護者(檢察官)根本沒想過、也完全不會處理的「法人行為倫理」[註9],這樣司改會就自由了,真的,因為根本沒人知道該怎麼處理巨人裸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