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在去年底一起國道收費員因抗爭吃交通罰單的行政訴訟判決中,指責政府「約聘僱制度」侵害勞工權益,反映出政府逐漸消失公共性。過去法院對於公家機關約聘雇制度的見解,多數援用勞委會函示,認為不適用勞基法;本判決的論點卻挑戰約聘僱制度的正當性,認為應回歸勞基法適用。
本案為國道收費員上高速公路抗爭遭交通裁罰案的行政訴訟。判決以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以及警方舉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理由,撤銷監理單位對於國道收費員「違規停車」的罰單。關於約聘僱制度的批判僅屬旁論,對行政機關沒有拘束力。
根據勞基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但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判決據此質疑交通部,明知人工收費屬於長期、繼續性工作,應與國道收費員簽訂不定期契約,卻仍以「一年一聘」的方式聘僱:
判決強調,對於受僱者的權益侵害,不適用勞基法,比規避不定期契約、改簽定期契約更為嚴重。
判決也對政府在「大多數人」與「少數人」的利益權衡上,提出看法,認為政府的權力是以公共性為基礎,社會正義是其中的重要指標。在追求「最大多數人幸福」的整體社會利益時,不能讓社會底層的弱勢受到更多的不利益。但台灣近年來錯置而扭曲的私有化政策,犧牲公益的同時強化財團在市場中的優勢,導致公共建設推動的結果在使私人獲利的同時,沒有提升社會整體公益,更犧牲許多弱勢者的權利。
判決說,交通部為了讓遠通公司為達成公共任務的工具,多所協助私人地位的遠通公司推動計畫,反而容易失去平衡多方利益的中立立場。對於國道收費員的疏於照料,就反映出政府逐漸消失公共性。
根據法院調查,高速公路人工收費制度至少始於1977年;2003年起,交通部決定建置電子收費系統以取代人工收費,並在2004年與遠通電收簽約;2013年底全面實施,精簡國道收費員942人。其中,486人選擇支領轉職補償金,456人選擇轉置工作。至2014年6月10日的轉置情形,有247人媒合成功,209人尚待媒合。
判決認為,從結果來看,遠通公司並未做到在與交通部簽約過程中,承諾對於國道收費員的工作權、工作地點、薪資、福利與轉職補償等五大保障。除提供收費員無法勝任的工作外,且有提供離家數小時車程的工作,甚且提供的新職多為月薪2萬元出頭,遠低於國道收費員約月薪3萬5千元的工作,此種薪資亦勢必影響未來勞保,尤其老年給付的金額。
法官也透過判決譴責廠商「過河拆橋」、政府透過一紙公共事務私營化契約推卸責任。
判決也梳理國道收費員的抗爭脈絡,指政府長期聘雇「勞工」,卻不受勞動基準法規範,國道收費員因而要求交通部、遠通公司的「補勞保」及「多元轉置」,進而增加針對整體政府及法制的「要年資」;但交通部對於這些訴求,都表示這是遠通公司的責任而想卸責。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基於以上背景,才發起多次行動,抗議交通部及遠通公司對於年資補償及轉介工作處理不當,並爭取社會支持與奧援。
法院調查在本案起訴之前,自救會至少發起20件抗爭。本件發生於103年10月25日上午,自救會於中壢交流道附近下車,走在國道路肩,以六步一跪的方式抗議。
判決說,本案發生後,國道警察也前往管制交通,阻擋群眾繼續前進,並舉牌警告行為違法。大量的警力圍堵群眾卻造成該處國道路段壅塞。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左右,抗議者被驅離並抬上接駁車送離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