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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政治事件

輸贏皆不是的青山惠先案?專訪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

2015.11.24
吳東牧 蘇啟禎/專訪

父親來自日本的「灣生」青山惠昭,代替在二二八遇難的亡父向台灣政府求償。官司今天下午即將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揭開序幕。對於二二八基金會來說,當年決定不賠償、如今面臨家屬上法院討公道,過程頗有曲折。

青山惠昭的父親青山惠先,是目前唯一經二二八基金會認定罹難的外國人。他在1947年2月搭船來基隆尋找妻兒,不料碰到二二八事件,遭國民黨政府軍隊襲擊失蹤。基金會原本初審通過賠償遺屬最高基數600萬元,但後來礙於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法律意見,以台日就國賠訴訟無平等互惠為由,否准賠償申請。青山惠昭訴願失敗,透過本地律師協助,九月間對基金會提起行政訴訟。

本身也是受難者家屬的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將代表該會以被告身分出庭。廖繼斌在兩個月前本案媒體曝光 時,接受公視專訪,說明本案原委;也透露出面臨訴訟時,個人態度與基金會立場的微妙關係。

廖繼斌:二二八基金會要有自己的想法

沖繩灣生青山惠昭九月間在律師薛欽峰(右)等人陪同下,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二二八基金會。(吳東牧攝)
「二二八基金會應該要有自己的想法。基金會本身固然是官方的,但以國家的分工來講,是把二二八受難者的判定跟賠償的權責,劃給二二八基金會執行。」廖繼斌說,「就像刑事訴訟法是誰定的?法務部跟司法院共同訂定送立法院通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後,法官在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時候,要不要問法務部?當然不用,他就依據法律審判。」

廖繼斌認同初審做出應該賠償的決定,也認為基金會可以不受主管機關法律意見的拘束。因為二二八基金會是國家唯一、而且是最高的二二八事件處理權責機關,是「司法性很強的機關」。有好幾個案例,甚至還推翻最高法院的定讞判決。

但青山案的最後結果,卻擺脫不了主管機關的意見。那麼,代表基金會出庭時,廖繼斌將採取哪一個立場?以下是詳細的訪談內容:

國民情感 vs. 法律?

廖繼斌認為,二二八基金會要有自己的想法。但在青山案當中,卻擺脫不了主管機關要求的法律意見。(吳東牧攝)
記者問:可不可以再確認一下,是內政部認為這個案子不適用國賠法第15條,因為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他們也提到之前包括日本兵、慰安婦這兩類案例?

廖繼斌答:沒有錯,內政部是這樣講。在法律意義上,他們認為要採平等互惠原則,因為日本沒有相對的二二八事件,所以他們說這個案例跟國賠一樣。日本的國賠也規定要採平等互惠。目前找不到日本法院對我國受害的國民,有等同日本人民待遇的,所以既然你還沒有對我好,我也不要對你好嘛。

另外內政部也提到台籍日本兵跟慰安婦,他們(日本政府)也不承認國家責任,後來他們民間基金會自己募款給這些歐巴桑,我們也沒去領。台籍日本兵更不用說,日本採歧視我們台灣人的(做法),跟當時住在我們台灣的日本人一樣,他說台籍日本兵當兵的時候不是中國國民。所以內政部舉這兩個例子,其實有政治情感上、或國民情感上的反應。

我個人看法是這不能跟法律掛勾。我的理由是你講平等互惠,是講說日本國民來我們這邊,我中華民國國民去那邊,是國對國問題。但慰安婦跟台籍日本兵問題,就我個人淺見,慰安婦是認為說她人權被侵害的時候,她是住在台灣的日本人,台籍日本兵也是住在台灣的日本人。那他日本人去歧視他的日本人,這在我們法律概念上是不能等量齊觀。那時候的台籍日本兵,他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啊,你不能講說你欺負我們中華民國國民,那時候他們不是啊,所以我認為這個觀念上是不一樣的。

基金會的想法 vs. 主管機關的意見?

記者問:所以這個案子是基金會做成要賠償的決議,呈報給主管機關;然後主管機關做出不同的解釋跟回覆,把你們的決議推翻嗎?這樣的例子在你們審二二八的案件是首例嗎?還是有前例?

廖答:外面媒體講法我覺得跟精準的法律用語有點出入。我們做決定前,要用很多法律。這個法律我們如果自己沒有把握,或者有的部會說這個法律是我管的、你聽聽我的意見,那我們也會問他們看看。法律意見整理出來以後,我們才會把這個法律意見當作我們的適用依據,去處理我們認定的事實。

這個案子並不是說,我們基金會准了,然後報告給內政部問這樣好不好,然後他們說不好,我們改。不是這樣子的。我們在處理過程中,有個很重要的法律看法:內政部認為說,這個應該採平等互惠原則,我們也採這個意見。為甚麼?因為既然它是我們的主管機關,我們就尊重。

沒有錯,它這個法律見解跟我們初審小組意見不一樣。我們曾經第一步的時候,董事會基本上都會尊重初審小組的意見,並沒有做成 final,就等內政部。因為這個公文前後也有一年,他先來講的不是很確定,那我們請他講得確定一點,所以找法務部、找外交部,甚至還找外館,開會開好久才正式回我們,說應該採平等互惠原則;目前找不到對方的互惠案例,所以沒辦法給他互惠。

這是我們第一次發生說,這個法律可以這樣看,也可以那樣看;而且又剛剛好時間點卡在兩公約國內法化。如果沒有兩公約國內法化的話,大概我們的初審小組也不會那麼堅決。

內政部明講不給 基金會最終未「撕臉」

記者問:這個案件審理的程序,初審開三次會。正常的時候處理程序是怎麼樣?

廖答:我們一般是初審小組決定以後就報董事會。那這個案子為甚麼三次?是因為第一次初審小組是有通過,然後就說他是不是受害者兒子啊,我們就請他們補一下名字。但那時候有把理由講出來了,如果他的戶籍沒錯,就要給人家。第二次就是內政部來函有意見,那我們就再問初審小組;初審小組就說還是我們對。第三次是內政部講明了說不能給,那我們再跟初審小組講;初審小組說他講他的,我們還是很確定。

記者問:可是最後是董事會做決定?所有的案子都是董事會決定?

廖答:對,一般在我的理解,尤其我到任後,大概初審小組過了,董事會都尊重。

記者問:假設一個情況,如果董事會要支持初審小組,不理內政部的決議,因為雖然內政部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但是基金會應該仍有獨立做決議的權責?

廖答:應該這樣講,如果我們那時候不理內政部,我就給了,會造成很大的政治效應。第一個,你等於撕內政部的臉,那這個我們六百萬的賠償金,你要結報,要怎麼報?我們的預算是內政部給的,內政部會說 你不能給啊,你偏偏還給。

記者問:可是基金會這邊也可以說,內政部不能替基金會決定能不能給,可不可以去爭執這個?

廖答:可以啊。

記者問:但是最後沒有,是基於什麼原因?

廖答:第二,我不是董事,我是幕僚,我連審案的權利都沒有。假設我是負責的話,我就硬著頭幹了,就會給他過了。但我們也不能這樣期待。我們現在董事長,內定董事長的時候是政務委員,其實他是用政務官來兼任的,基本上政府就還是一個邏輯嘛。

被誤認為原住民而遇害

記者問:青山惠先在台灣遭遇到什麼事情?就你們瞭解,為甚麼琉球人在台灣會遭遇到這個狀況,是因為語言不通?或者被誤認為是原住民?

廖答:在日本統治時代,這裡就等於是他們 (琉球人) 工作的場域。在那時候他們不會被認定是日本人,而是「琉球人」。那時候留下來的,事實上就是「琉球人」,所以基本上不會優先把他們送回去。基本上他們跟台灣人過在一起,漁業生活是他們最大的連結。

當時在抓人的時候,是以區域來抓的。他們被抓到我認為是很正常的。這一條街,看起來不是台灣人一定是原住民嘛。軍人在抓人的時候是講效率的,也不會去檢查他們身分證。那時候連講中文的時間都沒有,後來抓錯就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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