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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了角的破飯碗?

2016.01.09
文/林佳和

備受關注的國道收費員抗爭,在總統大選中亦未缺席。不論對藍綠陣營候選人,國道收費員自救會都展現行動力,除了轉業安置與補償年資外,其實都指向一制度上長久的沉痾:公部門約聘僱。2016工鬥,工人鬥總統,亦將政府約聘僱制度列為重要議題,要蔡英文給個交代,要朱立倫承認問題。

何謂政府約聘僱人員呢?簡單的說,在經銓敘的文官、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公務員以外,如果政府機關還需要人力,大概就只剩下兩種方式:首先是直接僱用,但既不能選擇以公務員法律關係來任用,那就只能以其他的方式,理論上,就是勞動關係。

如果不想直接僱用,另一種可能是以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說穿了,政府採購法也僅明列委任與僱傭兩種類型,現在既然不要僱傭,那就只剩下委任。可想而知,基於委任的特殊性,政府能夠運用的情形將非常少,例如委任律師來打官司,諸如此類,大概只能限於極少的例外。經過奇怪而神祕的解釋,政府從政府採購法中,靈機一動的找到既非僱傭、又顯然不是委任的「派遣」,所謂勞務承攬,那是後話了,雖然說,無疑是一項令人遺憾的負面發展。

既然不以銓敘文官的途徑任命為公務員,可能限於員額控管,因為政府要瘦身,或是來自於更根本的國家財政考量,不願增加過度的人事負擔等等云云,不論為何,只要捨此管道,理論上,政府所直接僱用的其他人力,就應該屬於勞動關係,先暫時不落入私勞動關係或「公」勞動關係(例如行政契約)之爭論的話,簡言之,在一般情形,性質上就應該屬於勞動關係,受僱者就叫做勞工,如果參酌歐陸國家的作法,就當然與一般私部門的勞工無異,原則上就必須適用一般的勞動法令,別無疑問。

然而,台灣的政府部門,很早就決定另闢蹊徑:政府建構了所謂約聘僱制度,包括約聘與約僱,區分技術與非技術人力,總而言之,在搭配的法令規範支撐下,將此類當然不是公務員的約聘僱人員,亦不視之為勞工,不使其適用勞動法令,至少不讓規範基礎關係的法律,換言之:勞動基準法,沒有適用其等的餘地。在台灣法律下的受僱者中,約聘僱人員成為獨特的第三種群體:既不是公務員,也非勞工,因為,他們是約聘僱。

影響是什麼呢?不是公務員,所以沒有終身職保障,無公務員贍養原則之適用,麻煩的是,因為也非勞工,所以勞動基準法的一些核心原則,例如不定期契約關係、解僱保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便與之無緣。例如與國道收費員抗爭特別攸關的,即便是政府長期的需要,非臨時性或特定性的需求,只要被納入約聘僱關係內,就仍然可以一年一聘,沒有如同勞動基準法所明定之不定期契約保障。如果讀者難以體會,那就設想一下:明明我的工作,老闆一直都需要,但我也只能一年一簽,一年期限的屆滿日,我並不知道,明日是否得以繼續?完全取決於老闆單方的意志。雖然說,他一直需要,但就是在法律上保有此「立即告別」的權限,對於自己的職業生涯與生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不言可喻。

畸形的約聘雇制度:老闆一直需要,但卻在法律上保有「立即告別」的權限。對於勞動者的職業生涯與生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不言可喻。(攝影/張榮隆)

有趣的是,如果是廣義約聘僱之下的另一種受僱者,臨時人員,從2008年1月起,就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弔詭的是,如果「臨時非臨時」,也就是用臨時人員的名義僱用進來,但事實上根本「一路用下去」,例如嘉義市政府停管人員案,那麼,法律的立場當然義正辭嚴,法院就會出來教訓政府機關,說:既然適用勞動基準法,根本就是繼續性的需要這些「臨時人員」,那麼,就不能再臨時,而是不定期的繼續僱用下去。同樣邏輯不該也適用在符合繼續性需求的約聘僱身上嗎?不,正好相反,約聘僱人員既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然沒有不定期契約關係保障,不是因為需求不同,並非來自於法理有異,只是因為:閣下叫做約聘僱,而我政府自己制定法律將你們排除。結束。

歐洲有句諺語說:人類最神聖的法律,叫做平等。基於國家財政,著眼政府瘦身,確實,各國都有公務員員額控管的趨勢,然而,如果還是需要人力,則受僱的人就是勞工,本於勞動關係,便應有勞動法的適用與保障,理應毫無疑問。政府制定法律,一昧地將約聘僱人員排除在外,在口口聲聲督促民間企業應嚴格遵守勞動法令之餘,自己就不用,豈不怪哉?難道不是只許州官放火,百姓點燈不得?勞動者不是要享有特權,而是要有平等的勞動人權保障,要的不是鐵飯碗,更不會想著金湯匙,或許,一個被正視為一般勞工,如同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至少有著不定期契約保障與解僱保護,一項兼顧勞資雙方合理需求的機制與設計,企求的,只是一個沒有缺角的正常飯碗,nothing more,nothing less。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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