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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司法改革

司改會:評鑑期限短 難懲不適任檢察官

2016.01.05
林師彤/台北報導

「你不誠實,他鬼魂會回來找你算帳。你只要誠實,我今天就不收押你。」「你幾個小孩?最小幾歲?八歲、十歲可以自己照顧自己,把他收押好了。」這些都是經法院判定檢察官不正取供的案例中,檢察官在偵查時對被告所威脅、脅迫的對話紀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四週年記者會中,公布法院「認證」的不正偵訊對話,但也指出基於《法官法》「個別評鑑制度」兩年的評鑑期限,這些不適任的檢察官,往往因為超過期限,無法將案件移送監察院,無法做成處分。

民間司改會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4年第二屆評鑑委員會組成之後,法官評鑑委員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於檢舉案件移送監察院的數量比率,明顯有落差,2015年,檢評會的移送比率更跌破10%。

除了檢評會移送監察院的案件比率急速下降外,第二屆檢評會所做成的30件決議,其中3件認為有懲戒必要移送監察院,未移送的27件中,以「逾期提出」駁回者高達12件,是排名第一的駁回事由。其他事由包括2件請求顯無理由、1件同一事件已由監察院彈劾、1件就法律見解情求評鑑、10件評鑑請求不成立,以及1件評鑑請求成立,但無懲戒必要。

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流程(資料由民間司改會提供)

檢察官評鑑難以成立兩大緣由:時效太短、檢評會限縮解釋

圖片由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依據《法官法》第36項第1條,檢察官之評鑑必須在檢察官「案件偵結後兩年內」提出,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說,一般民眾在案件起訴後,忙於應訴,再加上基於還在審理期間,通常不敢對檢察官提出檢舉。等到判決確定,卻往往早已超過檢舉檢察官的期限。

近兩年來,許多案例經法院勘驗偵訊錄音,通過判決「認證」偵辦檢察官不正取供方式,已抵觸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白也排除證據效力,但被搜索出來時,距離檢察官起訴早已超過兩年評鑑時效。

雖然《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1款,設有特別條款「在檢察官有事實足以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例外允許從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才開始起算兩年時效。對於此特別條款,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檢評會除了限縮特別條款的適用,甚至還加高特別條款適用的要件門檻。

圖片由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供。

林永頌提到,100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判決書中,檢察官濫用強制處分權要求被告不得返回公司上班,已嚴重影響被告工作權,應例外從「法院判決確定時」,才能起算兩年時效,但檢評會最後仍以「檢察官起訴時」起算兩年時效,理由卻稱,檢察官是否要求被告不得返回上班,判決確定前就可以判斷有無其事,不得適用特別條款。

《法官法》「個別評鑑制度」自2012年實施迄今已四年,兩年一屆的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第三屆將於2016年1月上任。在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四週年記者會上,司改會針對其所提出之檢察官評鑑難以成立兩大緣由:時效太短以及檢評會限縮解釋,提出訴求。首先,呼籲司法院及法務部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法草案,針對檢察官評鑑期限計算方式,獨立另為規定,「將目前評鑑期限偵結後兩年,改為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兩年,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者,更得以延長至判決確定後三年內或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十年內。」

司改會更要求法務部應比照司法院,編制獨立的人力支援檢評會之行政工作,而非直接挪用人事處專員兼辦檢評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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