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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如何判斷警察開槍是否過當?

2016.01.03
文/高榮志

桃園警察抓竊車慣犯,通緝犯拒不下車還倒車又往前衝,警方對空嗚槍後制止無效,朝對方腿上近距離開三槍,造成十個傷口,導致失血過多死亡。法院認為,由錄影畫面看來,通緝犯想逃走,並沒有想衝撞警員,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的侵害」,因此該員警不能成立正當防衛。然而,員警自己的「主觀認知」中,「誤以為」通緝犯想衝撞警察,學說上稱為「誤想正當防衛」,可以排除開槍的「故意」,變成「過失」。

於是,法官認定只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加上員警又符合「自首」的要件,於是「減輕其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得易科罰金。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引發一陣「挺辛苦警察」、批評「恐龍法官」的浪潮。甚至連桃園縣長鄭文燦都跳出來,表示絕對和警方站在一起,六個月十八萬的罰金,全數由桃園縣政府買單。這個案子,其實透露出不少的訊息,除了「挺/不挺」警察或法官之外,有許多值得探討的意義。

判斷「現在不法侵害」不容易

法官認為本案只是員警「誤以為」有危險,所以頂多只能構成「誤想正當防衛」。
法官要判警察無罪很容易,只要認定在當下,警察有遇到了「不法的侵害」。侵害的類型或強或弱,直接開火、拔槍、開車衝過來,這些毫無疑問是侵害,警方開槍就只是剛好,無論死傷,結果都是無罪。把手伸到口袋裡、口袋看起來鼓鼓的、像本案一樣不服制止倒車又往前衝,法官就認為可能有討論的空間。

這是把「能不能」開槍,限定在警方「有無危險」的情況。警方有危險,當然能開槍,如果沒危險,就不能開槍。這個案子討論的重點,也正是擺在這個地方。法官認為通緝犯只是想跑掉,警察沒危險。開槍已有不妥,致死更是過當。

警察抗辯當時車子衝來衝去,有生命或身體的危險。法官不接受,認為只是員警「誤以為」有危險,所以頂多只能構成「誤想正當防衛」。聲援警察的人,不少人認同員警的說法,甚至認為,車子衝來衝去,「極可能」有危險,不應該判決警察有罪,法官實在是不食人間煙火。

的確,警方執勤,現場常常瞬息萬變,不宜過苛。只是,法官也只能事後判斷,無法推測出全部的可能性。這個案子,幸與不幸,全程都有監視器畫面,開槍有無過當,相信每個人看完影片後會各有判斷。若就此指責法官是恐龍,或許過於嚴苛。

事實上,法官認為該員警符合自首減刑的資格,顯然已經有要放他一馬。又僅判處六個月,表示也沒有希望他進牢裡。然而,卻只願意易科罰金,不願意給緩刑,又帶著些許教訓的意味。或許,這是因為員警事後的態度不佳,法官不甚滿意。也或許,是因為結果實在太嚴重,畢竟只是財產犯罪,卻賠上一條人命,被害人家屬的心情需要考量進去。

另一種開槍標準?

支持警察的人,如果用字遣詞較不精確,常會讓人誤解,好像嫌犯只要不乖乖「束手就擒」,警方開槍就沒有犯法--「誰叫你要跑」!仔細定想,當然不是這樣,不然警械使用條例裡面就不會有一堆限制的規定。該條例第四條,得使用警械的規定,其實算是寫的相當模糊寬鬆,但是在第六條,還是有比例原則的限度。

於是,如果能夠接受警方使用槍械有其界限的說法,那也就表示,有時候就算人犯「眼睜睜從警察面前跑了」,警察就是不能開槍。或者說,我們同意法官能夠依個案現實來具體衡量,開槍是否有過當的問題。

反之,如果不能接受這種說法,就像是另一種隱藏在我們社會潛層裡所同意的「開槍標準」。認為警察就是要「使命必達」,絕不能讓人犯跑了。同時,也可能會覺得,人跑就開個槍無妨,就是要逮到嫌犯,被打傷、打死也是活該:「你不要跑不就好了」!

聲援警察的人,不少人認同員警的說法,認為不應該判決警察有罪。

高層、名人不斷強調美國警方執法是多麼強而有力法,批評本案是烏龍判決、恐龍判決。
仔細分析一些名人的言論,其實,他們心中所崇尚的,是這種「不順從就開槍」的標準。例如,不斷地強調美國警方的執法,多麼強而有力,喝令不從,警方就會開槍。並且,還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美國是可以合法持有槍枝的國家,警方的自我防禦標準,當然就會被放寬。這和嚴格管制槍枝的台灣,顯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然,「不順從就開槍」,並不是警方現行運作的標準,本文只是要指出,不少掌權者,深層的心理還殘存著這樣的想法。或許,這是來自於威權時期遺留的習性。正因為在威權體制裡,檢警調是國家遂行控制的爪牙,當然不容許人民的任何挑戰,哪怕只是消極或本能式的反抗拒捕。不聽從檢警調的喝令,是完全不能被忍受的。這是威權的遺毒,也是我們要小心會復辟的思想,甚至於,或許正是法官被批評到體無完膚的真正因素。

最後,在高層、名人不斷強調美國警方執法是多麼強而有力法時,本文要特別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想法與作法,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地區,一般警方在巡邏時,是不配戴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的。並且,他們認為,這樣才是更能保障警察安全的作法。

或許,您覺得英國的作法,未免太過天真與荒謬,更不能和台灣的實況相提並論。是的,或許您是對的。只是要提醒的是,相同的道理,美國或許也不能相提並論。然而,英國人的作法,是非常務實地依據實證數據,分析多少攻擊警察的案例、多少警察執法過當的案例、多少歹徒持有致命武器的案例,然後再決定警方應該配置如何的武力,才是適當的。這一點,比起名人們想當然耳的發言,應該才是我們更該學習的長處吧!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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