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4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拆除華光社區、要求居民遷居,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現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在執行拆除前一天,封鎖金華街,並於24日逮捕、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以「妨礙公務罪」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50天。華光社區聲援者認為此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捕,爾後卻以「妨礙公務罪」起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利用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法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成本、促成寒蟬效應。
主持人還有各位在座的大家午安,應邀對判決以刑法的角度來提供一些意見。我提供的意見如同powerpoint這幾點,具體的我寫的資料在主辦單位給大家的手冊裡面有。
有關華光社區拆遷案和歷史緣由,剛才何友倫已經講得很仔細了,所以我也不需要再去說明。訴訟的事情,在座有一些也是當初抗爭的人,所以會比我更清楚整個訴訟。我就針對這個判決所提到的、大家的爭執來談。

首先,第一個爭執的是說警方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這邊有列出被告的抗辯,就是剛才何友倫也有提到的封街的問題:他是不是過度,然後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一點,我以我對實務界的了解,覺得這一點很難去爭執,因為我們認識很多人包括同學等等,他們都在司法界,我們都了解所謂的「法曹精」,就是當他想要說他是合法行為,就一定可以找到法條來執懲。就像以前有一個小小新聞,就是說有一個檳榔攤,他僱用一個年紀蠻小的檳榔西施來工作,穿著比較清涼,警方就想要辦她公然猥褻這樣的罪,可是她的穿著又還沒有到暴露三點這樣的情形。後來檢察官就想到換一個條文,不要用那個公然猥褻之類的。他改辦那個老闆,說他僱用未成年的人工作。也就是說他想要去辦你的時候,他總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據。所以這件事情其實就可以看到法院就是找了很多法律依據。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這些,都給予台北地院執行處向大安分局要求派警員來協助的權利,而警察就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上面的規定去做這些封街的公告。所以這一部份到時候在法院一定是很難加以爭執,因為它就是有這些條文,就是有做了這些公告,所以這一點我覺得不是很好去處理。
再來,以妨害公務罪來講,我們的司法人員,尤其刑警,因為所謂的罪刑法定,他就一定會在條文裡面打轉,他一定要扣著這個思維,不然他不曉得要怎麼去判。在這個妨害公務條文罪裡頭重要的行為是有沒有強暴脅迫結果,有沒有施強暴?這個部份在判決書裡面,被告這邊他的主張,他是說用麥克風砸椅子,另外的人就說他沒有對警察人員去做直接的強暴行為。對於這點,法院如果要反駁你,當然要講他的理由,他就說這些人有用言行煽動,或者是有動手去推擠拉扯圍籬或者員警的盾牌,然後進入管制區。他說你這樣叫做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我覺得以這個判決來講,強暴脅迫行為一定是到時候最大的爭執點。
對於這一點,麻煩的是我們實務的見解長期保守,也因為實務長期的見解,造成我寫的「學界的共業」。這一段其實是我自己的書裡面的,我自己的書都這樣寫,所以我把它稱為學界的共業。因為實務長期採取那樣子的見解。大家讀刑法都知道,很多罪章裡面都有強暴脅迫這個手段,我自己的書裡面有提到,每一個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根據他在那一個罪章,來決定他的強暴脅迫是根據什麼來判斷、內涵應該是什麼?那妨害公務罪到底是怎麼判斷所謂的強暴脅迫?因為我們實務就是長期認為,妨害公務裡面所謂的強暴脅迫,不用對公務員的身體有直接施暴力,你對其他的東西、其他的人直接施暴力,只要能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就算妨害公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