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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尋找「換柱、挺柱」的司法唯一正解

2015.10.09
文/高榮志

國民黨的「換柱」大戲方興未艾,開始有人多方推敲可能劇本,洪秀柱為了不被撤換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可能比照「王金平模式」,透過司法救濟,使出撒手鐧,聲請假處分。預估國民黨中央可能使出的「換柱」手段,包括可能會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黨章或提名辦法,增加對洪秀柱量身訂作的相關規定,使其當然喪失資格,或者以新規定撤銷其資格,進而無法代表國民黨競選總統。或者,也有可能一翻兩瞪眼,直接提案廢止或撤銷對洪秀柱的提名。倘若如此,洪陣營在用盡其它政治手段後退無可退,傳說就會採用司法手段。

洪營想像中的「王金平成功模式」,大概就是要向法院聲請暫停這個決議的假處分,保住洪秀柱的提名資格。由於總統大選在即,司法審理需要時程,只要假處分成功,效力撐到明年一月應該不是問題,洪也就順勢選完總統。洪營的算盤,一方面是假處分成功,本案成功的機率通常也很高。另一方面是因為總統已經選完,大勢抵定,本案也就沒有訴之利益,法院大可以直接駁回,拋下這燙手山芋。

法官尋求「唯一正解」的態度

洪秀柱是否比照「王金平模式」聲請假處分,以保住國民黨總統候選人資格?(葉耿亞攝)
倘若真的走到這一步,司法免不了要進入政治風暴的核心,或許不少法官還會認為這真是苦差事,祈禱最好自己不要分到這個案子。然而仔細想想,終局的提出符合憲法高度的說理,決定(不一定總是可以「解決」)紛爭,正是司法的天職,遇上就該勇於承擔,不應迴避。縱算我們明知雙方各有政治盤算,法院仍應清楚表明法律見解,做出決定。

這就是法理學家德沃金「唯一正解」的主張。他提出「唯一正解」的說法,引來不少批評與攻擊,不過大多是根據字面文義的表象解讀。「唯一正解」並不是指我們一般所想像的那種「放諸四海皆準,百世俟聖人不惑」的「標準答案」,相反的,在這種「世界一統」的脈絡之下,反而是一種「相對的」且「暫時的」答案,相對於過去的文本分析,加上暫時於未來的價值展望。由於負有裁判義務的是法官,法官就有責任是出「自己在當下時空」的「最佳解答」。

這種說法聽起來很弔詭,其實和他的法律哲學觀密切相關。他認為法律的本質,就是一種「建構性的詮釋」,某程度等於是結合傳統哲學的本體論和認識論。用比喻來描述,法律就像是一根繩子,由許多的小繩搓合而成,一條小繩勾著另一條小繩,每一條都必然和前一條交織。在整體的意義上,他只是「一條」繩子。然而,仔細進入每一條小繩,最初的那條和最末的那條,可能仍然有些連結,可能早已不同。從前者的角度,法律「沒變」,從後者的角度,法律早就不同。

如果接受法律的特質與本質是如此,我們應該該如此地「追尋法律」,那麼,法官在作出個案裁判時,必須要「向前」尋找過去的那幾條「小繩」,詮釋之,再「向後」根據融合一貫且詮釋出來的價值,「建構」出「關聯性強且接合度高」的「小繩」,並在達到確信之後,得出法官的「唯一正解」。

有人說,德沃金的理論是一種「司法裁判理論」,直白的講,就是指導法官應該如何作出判決的理論。然而,我們更應該把它當成是一種法官最低程度的說理義務,尋找過去的法律小繩,再根據融合一貫詮釋出來的價值,建構出個案的裁判結論,並且以一種「這就是法官當下我所尋找到」的「唯一正解」的積極態度,正面做出裁判以回應爭議問題,每一個來到司法的「艱難案件(hard case)」。

怎麼看「換柱」風暴

國民黨若修改黨章增定不適任條款「換柱」,也可能涉及是否不溯及既往的爭議。(葉耿亞攝)
倘若走上「假處分」的道路,法官面臨的難題,會依據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所採用的手段,略有不同。倘若全國代表大會,是採取修改黨章、授權代表大會撤銷權,或者是修改提名辦法,增加為洪量身定作的「不適任」條款,之後剝奪其資格。這是一種先修改規則、明確賦予正當性,而後「換柱」的手法。

另一種作法,可能就是直接提案,在相關規則不明的情形下,直接剝奪洪的資格,以達到「換柱」的目的。後者就必須要尋找現行國民黨撤換推薦候選人代表的相關規則,前者還會涉及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不適任」條款的「權限」,以及制定規則的程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還有規則能不能溯及既往適用到已獲得推薦的候選人身上的問題。

在繼續深究這些問題之前,其實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問題須先釐清:國家(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當然,這裡談的主要是司法)究竟可以對政黨的運作,介入到如何的程度?以我國的現況而言,制定《政黨法》的呼聲不斷,究其根本原因,正係認為《人民團體法》之規範密度不足。這也表示,隨著台灣民主的深化,眾人一致認為應朝向對政黨規範密度更高的方向邁進。

不論我國《人民團體法》第49條之規定或各國《政黨法》之精神,「民主原則」為政黨組織與運作之最高基本原則。「民主」向來具有兩個重要的面向,一方面是要能讓「多數人」的意志被彰顯,另一方面是要確保「少數人」的利益不被過度犧牲,並且以這兩個準繩,來控制最高領導者的權力範圍。

在國家與政黨之間的關係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嚴禁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這也表示,倘若政黨危害到國家或憲政秩序,就會受到國家權力的強力干涉。這個也可以視為國家強度的審查標準。相對而言,倘若政黨內部違反了民主原則,國家應該採取中度的審查標準,向上,對於有可能危害中華民國存在,以及傷害國家憲政秩序「之虞」的「可能危險行為」,介入排除。向下,則應以不干涉為原則,尊重政黨內部的決議。(這並不是指政黨違反民主原則「不必付出代價」,而是這個「代價」,或許應該由「選民來教訓」,而非國家來出手。)至於其它政黨「不適當」的行為,倘無違反民主原則,就採取低度的審查標準。

就此而言,論者已多方指出「換柱」可能涉及的國民黨內規則。例如,依國民黨黨章,全國代表大會應係黨內最高權力機構,即便第19條沒有「撤銷」提名總統候選人之明文規定,只要是透過民主投票多數決,國家並沒有置喙之餘地。至於參考該黨「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27條之相關規定,可知大抵都是一些賄選、暴力等違法的負面行為表列,可以剝奪候選人的資格,只是,這並不會得出全國代表大會沒有權力「撤銷」提名人的結論。黨內可以基於各式各樣的理由來撤銷洪的資格,只要是多數黨代表意志的展現,當然,或許就會引發各種可能的政治風暴,但這些正是民主政黨所應承擔的風險,卻並非法院應該介入的理由。

國民黨倉促「換柱」,又為了趕上向中選會登記,時程上可能會來不及,導致違反「通告程序」的民主規範。(公視新聞資料影像)

當然,撤銷並另行提名新總統候選人,絕對會構成黨章第18條第3項所稱之「重要議題」,理應於「兩個月前」通告全體黨員。國民黨倉促換將,又為了趕上向中選會登記,時程上可能會來不及,導致違反這個「通告程序」的民主規範。洪營若要聲請假處分,定會類比上市公司股東會議通知的相關精神,主張國民黨此舉違反民主原則。法院此時或許就應該實質受理,並且基於重大公益的考量,採取職權調查所以之證據,以決定合適之審查標準。

重要議題的通告時間不足,非但可能影響多數黨代表行使撤銷、或提名新總統代表的準備時程,也會壓縮少數人欲爭取提名所需時程之權利,顯然會影響到政黨運作的民主原則。法院介入審查之後,應具體考量國民黨撤換洪秀柱之實質理由,是否有基於洪可能危害中華民國存在,以及傷害國家憲政秩序「之虞」的「可能危險行為」的考量。倘國民黨確有如此之考量與具體事證,法院應作出對國民黨撤換之有利認定,也就是指政黨的民主原則,此時應適度退讓。反之,倘國民黨之決定,根本全無國家存在與憲政秩序之考量時,法院就應該介入排除國民黨違反民主原則之行為,准許洪秀柱假處分之聲請。

至於提名新總統的政黨行為,當然也會有違民主原則,但除非其他「小股東」們去聲請假處分,並且具體主張侵害到他們的權利,否則法院就不會遇到這個問題。其它的法律規範,例如選罷法第84條「搓圓仔湯」的條款,即便關說人士構成刑責,本質上並不會影響到這些假處分的攻防。比較麻煩的反而是先修改提名辦法,增加為洪量身定作的「不適任條款」再剝奪其資格。國民黨除了可能違反民主原則,還會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時,除非洪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行為明確,否則國民黨還傷害了國家憲政秩序,勝算又更低了。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說法專欄,每周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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