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宣傳天經地義,但罷免宣傳卻得挨罰,是否違憲?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原本打算就「割闌尾」團隊六度宣傳罷免立委蔡正元案裁罰60萬元,但今天「割闌尾」成員主動前往陳述意見後,北選會決定暫停裁罰,轉送中選會審理。
割闌尾團隊晚間發表聲明稿,肯定選委會的決定,也期待此案能進入大法官釋憲階段,透過釋憲廢止「罷免不能宣傳」的法令,讓罷免權能夠順利被推動。
割闌尾團隊發起的立委蔡正元罷免案於今年2月14日落幕,事隔半年,團隊卻收到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來函表示,團隊於罷免案期間成立罷免總部、宣印發文宣、舉辦園遊會及罷前之夜等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罷免不得宣傳」之規定,將開罰60萬元。今天割闌尾團隊赴北選會進行意見陳述,主張宣傳罷免屬個人意見自由,並質疑《選罷法》規定違憲,希望北選會能在做出裁罰前,主動提出釋憲。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於會後作出決議,由於《選罷法》關於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不周全,因此裁罰案暫停審理,轉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審理。至於中選會是否會提起釋憲?中選會副主委陳文生則表示,須等收到北選會正式公文提報,內容若涉及釋憲,再交委員會討論。
根據北選會公告表示,割闌尾團隊於1月11日成立罷免總部、在臉書成立祭品產生器、分送罷免傳單、舉辦園遊會、掃街宣傳、2月13日舉辦罷前之夜,違反《選罷法》第86條,依同法第110條,擬裁罰每案件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合計共60萬罰鍰;另外,台灣團結聯盟也遭檢舉出動宣傳車及懸掛大型宣傳看板,擬裁處10萬元罰鍰。
割闌尾團隊發言人林祖儀到場進行意見陳述,他表示,罷免須經過選區選舉人數2%提案、30日內13%連署、連署過後達成50%投票率,並且當中過半贊成罷免。林祖儀質疑,在罷免門檻如此高的情況下,若沒有罷免宣傳,割闌尾團隊如何能跨過重重門檻,尤其在二階段30天限制內,靠民眾的力量而非政黨動員,拿到近6萬份罷連署書?
林祖儀統計這次蔡正元罷免案期間,共有超過5000則罷免相關新聞。他認為,過去人民面對不適任的立委,只能自認投錯人,等待四年重新選舉,透過此次罷免宣傳,民眾看到罷免權是有機會被實現的。
義務律師蔡旺霖則指出,台選會監察小組審理此次83件宣傳罷免檢舉案件時,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建議裁定不罰。蔡旺霖表示,「行政權的進步並不是只能經由訴訟及司法判決,行政機關也可以基於對憲法的認識,提出解套的方式。」他期望北選會能考量監察小組的決定,在做出裁罰前,主動提出釋憲。


由於台北市長柯文哲曾於2月14日參加「罷前之夜」晚會,並且在臉書張貼藏頭詩表示「罷免要過半」,但卻未遭選委會裁罰。林祖儀也質疑北選會處罰不對等,要求北選會說明除罰的標準。
另外,林祖儀指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於1月7日初審通過,刪除「不得宣傳罷免或反罷免」規定,顯示這項法律具有爭議,但法案至今仍躺在立法院。他表示,明明是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結果卻造成民眾連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也得受罰。
意見陳述結束後,北選會副總幹事黃明細出面回應問題。他表示,由於過去沒有罷免宣傳檢舉案可供參考,北選會針對此案成立專案小組,並定義「宣傳」應指團體或團體之成員,為達成特定目的(罷免或阻止罷免),做出公開演講、署名、印發宣傳品等宣傳行為;若是個人單獨於臉書發言,或個人參加罷免活動,則屬個人言論自由。
另外,黃明細坦承,《選罷法》對於罷免之規定並不周全。選罷法雖然規定對「罷免不得宣傳」,但卻未解釋「宣傳」的定義。另外《選罷法》中對於罷免期間的界定,也不如競選期間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