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在8月13日舉行了「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二場聽證會,原訂九點半到十二點的會議,不到十點半就由主席黃馨慧議員宣布散會,完全未進入實質討論。究其原因,實是黃議員無法處理與會者對於「禁止手機直播及公民記者採訪」之程序質疑不斷,覺得主席權不被尊重,率爾結束會議。筆者在現場目睹整個爭議過程,發現此一個案暴露了我國地方議會的聽證相關規定和執行有很大檢討空間,應當儘速修法並加強相關人員培訓。
首先是主持人資格的問題。這場聽證會要討論的「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本身就是由黃馨慧議員領銜提案,結果竟然由黃議員擔任主席,明顯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臺中市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主持,但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請議長或其他議員主持。」換言之,黃馨慧議員雖身為法規委員會召集人,但因本身是利害關係人,應主動迴避而請其他議員主持會議,這是民主法治社會非常基本的利益迴避原則。但顯然就是會有議員疏於迴避,因此該實施辦法需要修改,並加入邀請公正第三方主持人的選項。
其次是聽證過程的透明公開。這次會議還沒進入實質討論就「被結束」的導火線,就是主席一開場就禁止與會者用手機攝影、直播,與會者詢問理由時,卻被以「請尊重議會」「請尊重主席」這種不給解釋只給命令的威權方式搪塞。後來主席在壓力下搬出《臺中市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第九條「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並邀請大眾傳播業者旁聽。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對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者,主辦委員會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全部或局部不公開」,更等於自打嘴巴,因為她無法回答有什麼「公益上之必要或重大損害」而不允許公開直播。
更甚者,當主席以暫停開會為手段要求在場者停止攝影,在場者迫於情勢也陸續放下手機後,主席卻連公民記者的攝影也禁止,並口出「我們在整個議會裡面不承認公民記者的身分」這種大小眼說法,再度引起眾人譁然。大法官釋字689號早在民國100年就宣告「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在這個「人人都是自媒體」的網路時代(與會學生語),前述聽證會實施辦法卻還停留在「邀請大眾傳播業者旁聽」的階段,違憲之處不用多言。
第三是攸關整個聽證會的缺乏設計。聽證會目的是要藉由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及辯證,包括雙方專家的參與,針對事先盤點出的爭議點,蒐集各方意見,以釐清事實與各種可能影響,做成結論為行政或立法依據。但是我們從主辦單位僅提供一頁資料(即草案全文)和流程表,規定每人發言五分鐘,主席更一開始就表示本場會議不會有結論,就可以知道這又是將聽證會當成「公聽會」來辦的便宜行事。
公聽會的目的是搜集各種意見,因此可以容許各自表述且沒有結論。但為求立法與施政周延而舉辦的聽證會,是為了讓決策者作出充分知情的決定,理應有更多事前準備,包括爭點條列及進行程序的共識(最基本的就是兩造發言時間的相等)。如果沒有鎖定爭點來讓雙方或多方辯證,很容易造成雞同鴨講、無法聚焦的討論。而主持人若無法當場歸納與整理各方論點,事後才呈現的報告也可能完全偏離重點或淪為冗長無意義的逐字稿。姑且不論中央《行政程序法》或〈內政部舉行聽證要點〉當中,對聽證程序的嚴謹規定,就連同屬地方的《臺北市議會聽證辦法》第八條,都規範聽證會主持人要「向出席人員宣示議案要旨及爭點」,但台中市議會的聽證辦法卻無此規定,顯然悖離聽證精神。
多元民主社會下,公共議題的爭議勢不可免,不論行政或立法機關,都應當對於處理爭議性政策法案的程序手段有更多知能,擔任聽證會主席更是需要公正理性與深厚的歸納綜合能力。從這場充滿謬誤的「聽證會」過程,我們看見了地方議會及政府對於公民參與的認識與執行有許多功課要做。不過針對本「性別平等教育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更迫切的是主管單位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應當接手完成一場降低偏頗、準備充分的聽證會,以免謬誤的假聽證成了錯誤法律的背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