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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男人也會怕女人?

2015.09.21
文/龔宜君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沒有人免費跟你睡覺...」、「哪天女朋友跟你真的翻臉,你可能都什麼沒有了,連那台摩托車都不是你的!」。這是我在越南進行有關台商的研究訪談時,常聽到他們彼此告誡的警語;但,這是什麼情形呢?簡單來說,就是警告台商不要用「二奶」來當公司的「人頭」(公司的所有權是登記在這個人頭名下)。

越南有許多「一只皮箱走天下」的台商,想到越南作生意,但是原始資本不夠成為外資,那要怎麼辦呢?台灣人「愛拼才會贏」的個性,怎能就此罷休,一個方便的辦法,就是找一個有越南身份的公民當人頭(佔名)來偽裝成民族資本開公司/作生意;也就是說,台商會以「彈性地位」(flexible status)的在地化策略來規避越南政府的經濟規範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規則,挑戰民族國家經濟民族主義的紀律(越南除了有外資的規訂外,外國人在越南也不能購買土地、房子、車子,包括機車)。

最初,台商找的人頭大多都是當地的華人族群,它是立基於一種「四海之內皆兄弟」的「想像的共同體」上,華人作為台商的族群資本是建立在原生主義共同血緣的兄弟愛想像之上。往往這樣的合作因種種的不信任關係而不歡而散;於是,有許多台商會將人頭轉為自己的越南「生活助理」(女朋友)或妻子。為什麼會轉到她們身上呢?這時,台商的想法是,我提供金錢包養妳(越南女性),交換妳的服從;即將經濟資本轉化為性別權力來再累積經濟資本。台商這樣的作法,可以說是建立在男權體制男尊女卑的性別關係想像上,相當程度來說,他們將親密關係當作為社會資本是因為有著異性戀婚姻體制中對妻子、情婦的從屬性想像─家庭內部理想化的權力關係是男性支配女性,妻子(妾)服從和協助丈夫,分享丈夫的社會地位。

可是呢?公民身份作為一種制度化的排除/納入機制,在台商與越南女性人頭/佔名關係的實踐過程中,可能會以意料不到的方式影響了台商與越南女性之間的性別權力關係,尤其是男權體制的實踐。所以,才會有各式各樣與越南女朋友有關的警語和策略;例如,當資產愈來愈大,台商也就愈會擔心妻子/女朋友有一天會將他們掃地出門。一般台商,會比較傾向將女朋友變成妻子,因為越南《家庭與婚姻法》第27條的規訂夫妻共有財產,第95條規範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原則,以對半分割為原則,哪天夫妻鬧翻了,至少還有一半的財產。《家庭與婚姻法附加規定》中也規範,男女同居如夫妻而不辦理結婚登記,均無法獲得法律承認;倘提出離婚要求,則法院受理並宣佈不承認其婚姻關係。

而有關財產問題,則不是依照對半分割原則,而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那當女朋友翻臉,通知越南公安來趕人時,那就很有可能落得一無所有。我也有問過台商那要如何防止越南妻子/女朋友「背叛」呢?有人提到「我TEST過」、有人說「要溝通討論」,也有人馬上回答,「所以要生小孩,用小孩來綁住她」,比較令人訝異的是,以往這句話通常是出自女性口中,現在卻成了男性的護身符。藉由這個台商非預期的過程或許可以讓我們重新思考一下,男權體制在資本全球化脈絡中如何受到國族政治/制度的影響。

依照Pateman的說法,在古典社會契約的論述中,其實隱藏了它在實踐上是一種現代兄弟男權制(fraternal patriarchy)的性契約;女性事實上被排除在社會契約的簽署之外的,並未進入公民社會。所以,性契約並不是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約定,而是男性之間的約定,它保證每個兄弟都有獲得妻子的權利,女性於是才以作為兄弟之妻為條件被授予公民身份而得以納入共同體之中。也就是說女性只能以「婚姻契約」的方式併入公民社會,女性她並不是以「個人」的身份而是以「兄弟之妻」的身份被併入公民社會,她所獲得的公民身份在本質上她是從屬於男人的。而後來在公民身份的發展過程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實踐典型地被等同於個體所擁有的護照;但是國家(共同體)進行資源的再分配時往往是他(丈夫)而不是她(妻子)代表家庭成為福利救濟、失業支付等的受益者。

Hartman等人也強調,男權體制的存在是有其物質基礎:男權體制是「具有物質基礎,讓男性可以維持同性間階層制度關係,以及男性支配女性的共識而有的一連串社會關係」,而其物質基礎,是由男性來支配女性的勞動所得,這種支配藉著排斥女性接近經濟上必要的生產資源,並統治女性的性機能而得以維持。因而她認為,要廢棄男權制度,無法藉著改變個別男性的態度、意識而達成;只有變更現實的物質基礎─制度與權力結構─才能完成。我們可以這樣說,男權體制的運作,一方面是建立在性契約中女性從屬性的公民身份的發展上,另一方面則是建立在男性所掌握的物質基礎。

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典型的」男權制中的性別權力關係,我的研究曾訪談了一位越南台商;她有一位越南女朋友,兩人之間生了一個孩子。但是這位越南女朋友並不是台商公司的人頭(沒有借用她的公民身份),只有協助公司的經營與管理;也就是說,這位台商是純外資與女朋友間的親密關係並不受到借用人頭/佔名關係制約。後來,台商認為沒有辦法與她溝通經營管理問題,要她離開,同時孩子也讓她一併帶走。這位台商與越南女朋友之間的親密關係,可以說是一種「用後即丟」的邏輯,他是這樣說:「妳辦事能力不夠,我就請妳回去啊,就像請工人也一樣啦,在一起(同居)也一樣啦…男女之間隨時都可以分開啦,也隨時可以再找啦,舊的不去新的不來啊,這很正常」。

我們問他,那小孩呢?他說:「生是生了,但誰也不能認定啦…不要講小孩子,小孩子等於是多餘的,只是要付出一點代價」。這個案例和以越南妻子/女朋友為人頭的台商在性別權力關係上有明顯的差異,因為公司的所有權財產權是掌握在台商的手中,女性在親密關係中只能作為從屬者的角色,是台商可以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而生孩子對台商來說也不是用來綁住越南女性的重要機制,反而是多餘的;因為他不需要孩子作為維護私有財產的保險機制。

不具公民身份的越南台商使用越南女性作為人頭的在地化策略,原先也是建立在男權體制男尊女卑的性別關係想像上;可是,越南女性在越南的共同體中雖然是處於從屬於男性的地位,但她在與非公民身份的台商進行身份的協商與交換時,卻因為她的公民身份削弱了台商實現其男權支配的物質基礎,進而轉化了她的從屬位置。

在越南台商與妻子/女朋友的關係中,我們可以看見大部份的生產工具、財產所有權是登記在擁有公民身份的越南女性名下,而由名義上的所有者(人頭)到實質上的所有者,往往只有一步之遙。用台商的話來說,「萬一她一夕之間走了,你的資金就完全沒有了」,這大大地侵蝕了台灣男性男權支配的物資基礎。於是,一位缺乏公民身份的男性資本家,除了要小心翼翼地聽老婆/女朋友的話外,他也必需經由此一夫一妻的異性戀婚姻體制才能獲取部份的國家規制下的物質財產權的保障。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作為台商人頭的越南女性則在相當程度上僭越了台商想像的「典型的」男權體制,這個僭越可以揭穿男權體制的「真實性」與「本質性」。在男權體制的性別關係中男性對女性的支配是通過將女性從屬化的過程而達成的;這個過程並不只是「女性態度」意識型態的灌輸,還包括物質過程,例如,將女性排除在某些政治/經濟領域之外。在本文中,我們看到當我們將男性排除在某些政治/經濟領域之外時,他們的性別權益/力也將被限縮。

. 本文作者為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教授。
. 本文原刊登於「巷仔口社會學」。
. 本文為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本文作者為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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