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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評論 死刑

徐自強的同案被告們說了什麼?

2015.07.15
文/陳雨凡

《徐自強案》更九審在7月8日進行第二次的證據調查程序,合議庭繼續提示共同被告黃春棋及陳憶隆歷次的筆錄,由辯護律師針對證據能力及證明力表示意見。由於歷審判決徐自強有罪的證據,是共同被告緊咬徐自強涉案的陳述。當記載著兩位共同被告陳述的筆錄,在法庭上,一頁頁被攤開檢驗時,自我矛盾、互相衝突盡顯,窘態畢露。

我以當日法庭觀察筆記為基礎,整理如下:

一、誰有犯罪動機?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堅定的要求法官的判決書裡要詳細交代犯罪動機。因為犯罪必有故意,而故意的形成,又必緣於犯罪動機,這是犯罪心理的必然過程。所以,「動機為何」,法官均應於判決書內詳加記載,
才足以作為認定犯罪故意的依據。
事出必有因。擄人勒贖殺人在民國84年是唯一死罪(依據91年前廢止的懲治盜匪條例),若非出於極強烈的動機,不會鋌而走險。如果法院認定徐自強真有犯案,應該要詳加交代他的犯罪動機。
歷來判決認定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與徐自強四人都是因為需錢孔急而犯下這一票,但是:

1. 黃春棋積欠上千萬賭債,有最強烈的犯罪動機

· 黃春棋自己在9.28檢察官偵訊時說:我負有一千多萬賭債,債主逼債是很急。
· 陳憶隆在10.23偵訊也說:黃春棋欠外面賭債一、二千萬,好像已被黑道綁走一、二次,他被逼得很急。
· 黃春棋的女友李星華在11.8偵訊時作證說:我在(84年)2月份聽和他一起賭博的人說他賭債約一千萬,在四月底五月間,對方抓過我兩次,要我和黃春棋聯絡。
· 黃春棋8.19在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改口說:我的賭債只有兩百多萬元。
黃春棋確實有積欠賭債,賭債金額,他自己說法前後不一,也跟證人證詞不符。但無論是一千多萬或者是兩百多萬,高額負債,都使得他有最強烈的犯罪動機。

2. 陳憶隆:生意經營不善,有經濟問題


· 陳憶隆的妻子簡玉娟在9.26警詢時作證說:陳憶隆開電玩店,後來生意不好,行動電話已經4、5個月沒繳費而停機。又說,84.6.16,陳憶隆將小客車拿去典當6萬元,未如期償還,當鋪有存證信函來要錢,八月起至目前都是支出而沒有進帳。
· 陳憶隆在11.09偵訊時說:我會參與本案是因為我的電玩店在四、五月間被警察查獲。

3. 徐自強:沒有經濟問題,沒有負債,沒有犯罪動機

徐自強在84年案發時不缺錢,無負債,沒有經濟問題,反而是其他共犯黃銘泉、陳憶隆有欠徐自強錢:

· 黃春棋在8.13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說:哥哥黃銘泉有欠徐自強錢。
· 徐自強的前妻卓嘉慧在7.7高等法院更六審審理時作證說:徐自強借陳憶隆約二十萬元,但陳憶隆沒有還。

徐自強說他在82年時,以一百多萬購入大卡車,開大卡車維生,每月約有十多萬元進帳,後來因開車的風險較高,約七、八個月後賣掉。同年也有買一台小客車花了四十六萬,後來賣掉換雪弗蘭轎車。83年,徐自強與哥哥還共買了兩戶預售屋。案發當時,他也與妻子共同經營檳榔攤生意。為此,徐自強向法院提出包括土地、房屋、大貨車及小客車的買賣契約書,證明其有財力購買房屋及汽車。

雖然,陳憶隆在84.10.22落網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說:我們四人(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與徐自強)都缺錢用,徐自強稱有向岳家借錢,及貸款要還。但是,徐自強的岳母張喜妹在8.28高等法院更四審審理時,作證說:徐自強沒有向她借錢。

歷審判決無視客觀證據,只相信共同被告的陳述,認定徐自強經濟不順遂,草率推論徐自強有犯罪動機。

二、誰提議幹下這一票?目的是「討債」還是「勒贖」?

黃春棋與陳憶隆承認犯下這起擄人勒贖殺人案,依照合理的經驗法則,這兩人對於案情細節可能因為記憶而有些微出入,但對於「重要關鍵事實」,應該不至於差距太大。

對於「是誰提議要幹下這一票?」、目的是「討債」還是「勒贖」的關鍵問題,黃春棋與陳憶隆的說法,非常驚人:

· 黃春棋在9.27警詢時說:陳憶隆提議綁票
· 黃春棋在9.28警詢時說:徐自強找我去說要向黃春樹討債
· 黃春棋在9.28偵訊時說:何時開始策畫我不清楚,只在9.1徐自強向我說要去向一位朋友要錢
· 黃春棋在8.19高院二審審理時說:案發當天黃銘泉要我一起去討債,我未參與策畫。徐自強之前有無參與謀議我不知道。
· 黃春棋在8.30高院二審審理時說:我向徐自強說去討債,是我哥哥(黃銘泉)要他去的
· 陳憶隆在10.22警詢時說:四人商議綁票
· 陳憶隆在10.23偵訊時說:黃春棋及黃銘泉起意綁票
· 陳憶隆在2.8士林地院一審審理時說:黃銘泉表示要向黃春樹討債
· 陳憶隆在02.16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時說:9.1當天參與下午回來,黃銘泉才把詳情告訴黃春棋
· 陳憶隆在4.9高等法院更八審審理時說:徐自強與黃銘泉投資黃春樹的仲介公司倒了,有債務的糾紛,所以他們邀約我要我幫忙討錢

在法庭裡聽到這個複雜的排列組合,我心裡想的就是:鬼話連篇!

三、預備犯案

1. 誰參與作案地點的事前場勘?

歷審法院原則上認定的事實都有這一段:84年8月下旬起(84年8月29日前),共犯們前往被害人黃春樹住處附近守候,觀察被害人黃春樹上下班之作息時間。

那到底有誰曾經參與這一段的「場勘」?

· 陳憶隆在10.22警詢及84.10.23偵訊時的說法是:8月29日、30日、31日,及9月1日共四次。每次大約都是在早上七點半左右,到達大直附近埋伏守候。每一次都是我們四個人一起參與
· 黃春棋在7.1士林地院一審審理時,法官問:跟蹤黃春樹,徐自強有去?黃春棋竟回答:不知道。但當時,同在法庭裡的陳憶隆,被法官問到:徐自強是否和你們去跟蹤黃春樹?卻又回答說:我有去時,徐自強也有去。

黃春棋、陳憶隆阿,「你怎麼連話都說不清楚」?到底該信誰?還是都不能信?

四、9/1擄人當天發生什麼事?

歷審判決認定,擄人當天,9月1日早上7點多,黃銘泉、黃春樹、陳憶隆及徐自強四人,開兩台車到被害人黃春樹住處後,然後持刀將被害人黃春樹車輛的左前輪刺破。
後來,8時40分時,被害人黃春樹從家中出門,發現左前車輪破了沒氣,準備從車後行李箱拿出備胎更換時,黃春棋、徐自強、陳憶隆一擁而上,由陳憶隆拿小長刀抵住黃春樹頸部,黃春棋拿手銬銬住黃春樹,徐自強在旁幫忙推拉,一起將被害人押上黃銘泉所駕駛的贓車後座中間,徐自強、黃春棋分別坐在被害人左、右兩邊,黃春棋銬緊被害人雙手並以膠帶貼住被害人雙眼,避免他脫逃。

(一)究竟是誰刺破輪胎?

關於「究竟是誰刺破輪胎?」的問題,整理兩位共同被告的說法是:

· 黃春棋在9.28警詢說:陳(憶隆)以類似生魚片的刀戳破黃春樹車胎
· 黃春棋在5.13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時說:刺破黃春樹車輪不是我做的而陳(憶隆)持刀
· 黃春棋在9.23更二審審理時說:不知道誰刺的
· 黃春棋在3.24更四審審理時,法官問:(徐自強及黃春棋持小長刀將黃春樹左前車輪刺破)。黃春棋回答:是
· 黃春棋在8.13更五審審理時說:當時刺破輪胎者不是徐自強即是黃銘泉
· 陳憶隆在10.23偵訊說:徐及黃先下車,不知道誰拿小武士刀將黃春樹左前輪刺破
· 陳憶隆在3.18更一審審理時說:黃(春棋)與徐(自強)刺破黃春樹左前輪車胎
· 陳憶隆在4.16更八審審理時說:我刺破的
· 黃春棋與陳憶隆變來變去的陳述真的可信嗎?

(二)擄人時究竟是誰持刀?誰持手銬押人?

1. 關於「擄人時究竟是誰持刀?」的問題:

· 黃春棋在8.19高院二審審理時說:那天持刀的人是陳(憶隆)
· 陳憶隆在10.22警詢及84.10.23偵訊時都說:黃(春棋)手持小武士刀
· 陳憶隆在2.12地方法院一審審理時說:刀子是黃(春棋)或徐(自強)拿的

2. 有沒有用手銬?誰用手銬?押上車還是請上車?

關於「有沒有用手銬?誰用手銬?押上車還是請上車?」的問題:

· 黃春棋在9.27警詢時說:陳(憶隆)與徐(自強)持刀將黃春樹押上車
· 黃春棋在11.2偵查中寫下自白書時卻又說:黃銘泉,陳憶隆及徐自強下車與黃春樹交談,然後黃春樹與黃銘泉,陳憶隆一起上車,徐自強並未上車。
· 黃春棋在8.30高院二審審理時說:徐自強也有到場把被害人押上車
· 黃春棋在5.13高院更一審審理時說:手銬是我拿的,是我把黃春樹銬起來押他上車
· 黃春棋在3.5高院更四審審理時說:9.1當天看到黃春樹出來,我就把他拉上車
· 陳憶隆在10.22警詢及84.10.23偵訊時說:黃(春棋)拿小武士刀抵住他脖子,我拿手銬銬住他一隻手,徐自強站在他身後抓住他,三人合力將黃春樹押上贓車內
· 陳憶隆在2.12一審審理時說:徐自強認識黃春樹,說黃銘泉在車上等他,這時候黃春樹就坐在贓車內,是請上車後,我才銬他手銬

到底擄人時,是持刀押上車再銬手銬,還是先銬手銬?究竟有沒有使用手銬?當時是請被害人上車,還是押上車?一團迷霧!黃春棋與陳憶隆推來推去,想到就拉徐自強下水,他們的陳述真的可信嗎?

(三)上班時間擄人,反而不會讓人懷疑的神邏輯?

· 陳憶隆10.22警詢時說:第二次及第三次(8.30、8.31),都因為附近有人經過,怕被發現,所以沒有動手。
· 陳憶隆10.23在偵訊時,檢察官問:作案時間為交通顛峰時間,你們為何不怕人發現?陳憶隆竟回答:黃銘泉說上班時間反而不會讓人起疑。

為何8.30、8.31會擔心被發現,何以9.1就不會擔心被發現?押人時,有持刀、手銬押制被害人, 9月1日早上8點40分是上班上學交通顛峰時間,地點在北安路人車出入的地方,說反而不會讓人起疑,是神邏輯!

「連」偵查的檢察官都提出疑問,陳憶隆卻沒有合理的說明,代表他的說詞有可能是亂編的。已死去的黃銘泉,從來沒有在訴訟過程中說話,沒有客觀證據支持黃、陳兩人的說法,但起訴書及歷審判決書卻可以照抄兩人的陳述絲毫不覺有疑。

(四)被割斷的安全帶

有一件事情值得探究,被害人太太黃玉燕在84.09.02知道先生被擄走後,特地到住處附近的巷弄尋找先生的車子,在附近「植福宮」前的路邊發現車子還停在那裡,於是打電話給公公黃健雲,黃健雲轉告當時在其住處協助處理的警員,並將後續均交由警員處理。(參黃玉燕在100.8.19高等法院更七審審理時作證證詞)

被害人父親黃健雲在84.11.08檢察官偵訊時作證說:「這幾天我們領回我兒子的車,駕駛座及左後座的安全帶都被割下。」,但同一天檢察官訊問陳憶隆時,他說:(有無將死著車子上的安全帶割下?)沒有。

如果,押人上車的方式是如同黃春棋、陳憶隆兩人的陳述,說被害人是在取備胎時被押上共犯的車子,那被害人車子的安全帶不會,也不需要被割下。反之,從「被害人車子的安全帶被割下」,黃春棋、陳憶隆陳述押被害人上車的方式,就有疑問。

讀到這,「鍵盤柯南」們是否看出什麼端倪?

當年,為了偵查此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簡稱臺北市刑大)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三個單位共組專案小組。在案發後,專案小組只有這輛車的情況下,一定會想從車子挖出所有可能的蛛絲馬跡,對車輛進行搜索、扣押及指紋、DNA採證。

結果呢?更七審判決這樣寫的:卷內查無承辦員警或檢察官有對之作任何勘查、搜索等作為,經函詢相關機關是否檢送相關資料,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覆稱:因90年9 月份遭受納莉風災緣故,針對本案已無留存相關案卷。

義務律師團得知後,調取大台北地區納莉颱風淹水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與臺北市警察局辦公室位址都不在淹水地區範圍內。義務律師團向更九審合議庭聲請傳喚相關員警說明,至今仍未獲同意!

警察單位是不是在隱匿什麼?檢察官舉不出客觀證據也沒關係嗎?還要多離譜,才能撼動黃春棋與陳憶隆的陳述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

五、擦指紋傳奇

徐自強案中,共同被告陳述矛盾,簡直可稱為「傳奇」的地方有二:《擦指紋傳奇》與《硫酸傳奇》。

《擦指紋傳奇》,要從「殺人時,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在場」,開始說起。

歷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大致是, 84年9月1日案發當日早上7點多,共犯們開著兩部車到被害人黃春樹大直北安路的家,在擄到並將被害人押上車之後,在將近早上10點多時,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然後在下午2點多到4點多,返回徐自強桃園的住處,瓜分從被害人身上取得的財物,並討論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事宜。

關於「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時,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在場」這問題,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說法,整理成表格。

對於徐自強到底有沒有跟著到汐止山區殺人這麼關鍵的事實,黃春棋自己前後說詞不一,跟陳憶隆的說法也不相同,法院相信他們而不願意相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合議庭在85年10月11日的上午,親自模擬,從擄人的地點大直(北安路),開車到徐自強領錢的郵局,大約一小時左右抵達。另外,合議庭還請內湖分局的員警,模擬走了另一條路線,也只花了四十五分鐘。

根據這兩次的模擬,法院認定,徐自強參與綁架黃春樹,在早上九點時下車擦拭指紋,有從容的時間在當天的十點四十七分左右,出現在郵局。因此陳憶隆的《擦指紋說》是可信的,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什麼都無法證明。

此外,陳憶隆在84.10.23偵詢時也說,徐自強下車去擦指紋時,「沒有交通工具」,為何法院採用「開車」的結果來認定交通時間?又法院為何可以決定走哪一條路線?

最後,法院必須面對的是,如何解釋黃春棋與陳憶隆陳述矛盾之處?如果法院相信陳憶隆,那表示黃春棋說謊,法院又不斷採用黃春棋的陳述做為論斷徐自強有罪的證據,這種判決如何使人信服呢?

(未完待續)

·今年(2015)6月24日進行第一次審判期日的「調查證據」程序
·84.10.06徐自強透過律師提出9.1案發當天早上10:47,徐自強正在龜山郵局(桃園縣龜山鄉豐美街2之1號)提款的不在場證明。有郵局影像照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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