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多麼希望「頂新案」的一審法官有收錢。如此一來,社會的憤怒,就有了正當的出口。
這會是一個清楚又簡單的出口:對司法的懷疑得到印證,頂新集團的邪惡罪加一等。全民成功「滅頂」,指日可待。這也是一個輕鬆又省力的出口。不用認真釐清檢察官的起訴範圍,不必謹慎排除不應該進入法院的證據,不需討論證人和鑑定人的不同身分應適用不同程序,無須多費唇舌解釋食安法的適用標準,毋庸費心評量證據的證明程度。當然,也不用再甩法官到底有沒有在判決裡交代爭議,就可以輕鬆評論,加入棒打落水狗的行列。還可以甩掉那些惱人的法律用語、無用的法學概念,什麼無罪推定,什麼審判獨立,什麼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什麼證據裁判原則,什麼嚴格證明程序,什麼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法官如果收錢,頂新無罪判決所帶來的難題,馬上迎刃而解。然而「可惜」的是,截至目前為止,似乎沒有「法官收錢」的蛛絲馬跡。那麼,是不是該先認真看看想想,這個判決到底在堅持個什麼「鬼東西」?
首先是對「攙偽或假冒」的定義。這大概是法官被圈內人批評最嚴重的地方,因為這個向來被解讀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通常是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處罰,不必管有沒有「結果」。然而,大家普遍的解讀是,法官似乎「擅自」加上了「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這個「結果」要件,來限縮「攙偽或假冒」的適用範圍。這樣對嗎?
有人反對,批評這樣是「超越立法者」的審判,等於是變更了法條明定的「抽象危險犯」,變成「具體危險犯」。更有人重批這樣就是「違法審判」,因為法官已經扭曲了法律,不是依法審判。然而,法官強調,這樣的「目的性限縮」,並沒有「變更」了法律條文,沒有偷偷改了法律,沒有把「抽象」危險犯,變成「具體」危險犯。

不可諱言的,法官一連串對法律的解釋、對證據的取捨、對事實的認定,都是對頂新非常有利。還排除了檢察官在越南取得的幾個關鍵證據,不採用檢方的鑑定報告,要求檢方頗高的舉證責任,也限縮解釋了法律。
然而,細心靜想,倘若不是頂新企業已經爆發過其它的弊案,並且幾乎已經引發社會輿論的全面圍剿,甚至還扯上政治角力,法院的判決應該不致於如此犯眾怒。這讓我想到許多毒品案件被告的心情,他們有時候對司法憤恨不平,是因為檢警偵辦、法官判刑,根本都不太在意他們的程序保障與證據強弱,只是因為他們有毒品前科。他們常說:「律師,坦白跟你說,我上禮拜有賣毒品、下禮拜可能也會賣,但是檢察官起訴我的那幾天,我真的沒有賣。到了法院,法官也是沒有在理我們,沒有在管有沒有證據,照樣判很重。沒有人在意我們有什麼程序保障,誰叫我們前科累累。」
這是我們司法給人的壞印象,是一種經年累月的「共業」,可能要大家一起承擔。換句話說,我們不能要求一審法官「回歸低標」,審認證據、操作程序輕鬆隨意一點就好,而是希望所有平民百姓的案子,都能夠「拉高相同標準辦理」。平心而論,一審法官擷取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由整體判決書的脈絡看來,算是嚴守立場,苦口婆心。對於可能遭到質疑的地方,都有詳加解釋。這種社會矚目的案件,無罪判決大不易,肯定會受到嚴格的檢驗,法官心裡應該也有數。被圍剿成這樣,姑不論檢察官是否已經充足舉證,多少是社會大眾普遍有這種,讓「前科累累」的人「逃脫」的反射心態所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