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學者 John Urry 針對英國自1960年代後,許多城市自工業化轉型為後工業化社會,人民因迅速擴張的經濟體系導致社會紊亂,而形成對於過往事物的美好追念,從以往大量製造商品的形態,轉變為大量製造懷舊之情、文化遺產及其相關地景建物。
若與臺灣文化資產推動的局勢來看,我們目前即便已透過《文化資產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對於國內有形/無形文化進行保存工作,然而有感於近年筆者所經歷與聽聞與臺灣原住民族狩獵相關之爭議,包含卑南族卡大地布與巴布麓部落的獵人事件、阿美族都蘭部落族人因下海捕魚遭海巡署人員帶回巡檢所做筆錄之事、太魯閣族狩獵權與國家公園抗爭,以及最近發生的布農族人打獵遭判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等事件。
筆者從「文化遺產」角度來看臺灣的《文化資產法》能否真正落實保存文化?抑或只是將文化作為展演工具?進而達到因觀光而成長的經濟數值的想像。
今年上半年,筆者參與政府委託的文化資產計畫案,執行期間因感到目前台灣文化資產界對於原住民族仍普遍呈現樣板化的認定基準。先不論現行《文資法》對於原住民族文化所產生的切割現象,即便文化資產局已參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臺灣稱為「無形文化資產」)五種表現形態架構,進行認定基準修改而推出的新版本法令。政府文化相關行政部門人員在未經明確理解台灣各族群、社群之間實際的文化體系下,可想像新版本法令未來仍會使原住民族文化面臨與現況相同的切割及窄化。文化遺產法制化的觀念無論置於哪一族群,只要該社群文化成為被登錄項目,我們都不能忽略與該項目相關的其它文化面相,這也是諸多人類學研究所強調的「全貌觀」(holistic point of view)觀點。
就「狩獵」這件事情切入,文化資產局網站大剌剌公布的「傳統表演藝術」與「民俗及有關文物」項目中,林林總總的儀式、歌舞、吟唱、服飾、文物、工藝技法、社會制度,全部都與狩獵相關。然而,一旦狩獵行為受到法律限制,進而使社群無法持續實踐,那麼上述這些貴為國家法典體制受保護的項目就會全部消失,真正變成死了的文化。
以筆者較為了解的「都蘭阿美族人漁獵」經驗來說,他們在下海抓魚前,必恭敬謙卑指沾米酒向海面四方諸神致意,獵捕行為也因口述傳承因貪心致死的禁忌與傳說,警惕著肆無忌憚心態;更重要的是,抓魚時必然依循阿美族男子年齡組織(kapot)夥伴的陪同。長久累積的漁獵經驗,形成歌舞及吟唱靈感來源,成為體現社會制度與工藝技術展現的方式,身為都蘭阿美人必須要有的生命經驗─也就是我們常掛在嘴邊的「文化」。
很明顯,我們在《文資法》修正草案還未通過前,就已經誤解了 UNESCO 將五種文化表現形式作為無形文化遺產存在的必要條件,將其分割視為提昇行政效率的認定基準規範。因此,筆者與研究團隊在計畫案要求列出瀕危文化項目裡,刻意不按現行《文資法》登錄基準,而增加「口述歷史及吟唱」、「與傳統領域相關之狩獵知識系統」。因為我們警覺到,山與海的獵人們不只會因隨著年長老去而使相關知識消逝,同時也遲早會被主流社會因生計行為,逐漸遠離自然體系,而出現自以為是的社會達爾文主義遊戲規則給玩死。然而,列入計畫是一回事,全國最大總通事署理衙門理不理解、願不願正視,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說非原住民族群某些與自然環境互動的生計模式已實際消失,或相關知識體系與禁忌因政經因素而不再被社群實踐,所謂的「傳統領域」也可能因為社群文化行為的改變而消失。如同工商社會帶來聚落型態的改變,都市計畫與資本主義將人群變成能有效利用的資本時,「狩獵」作為文化體系一部分的元素,在貨幣經濟條件相對強勢的非原住民族社會中,是式微且鮮少存在的。
但現今台灣原住民族普遍仍存且持續實踐的「狩獵行為」,並沒因時代變遷而消失,只是像小偷般,彷彿永遠躲著殖民政權的律法,暗地裡偷偷摸摸地過著族人們應該「正常」過的「生活」。諷刺的是這些「正常生活」背後所牽連出的文化展演,卻是主流社會一直投以異國情懷想像空間的「高貴野蠻人」情境。
當文化遺產的登錄變成一種時間停止器的時候,一旦進入登錄項目的文化,除了遭受切割,原本應屬變遷、不穩定、流動性的文化性質也瞬間不得不進入真空室,被安全無虞的放入法條承諾的被保障名單。所以,歌就不再是那樣唱、舞不再是那樣踏了,因為山與海都成了禁區,族人們永遠只能緬懷老一輩曾在土地留下、現今卻被展示櫃包裝起來的足跡;同時,屋就不能這樣蓋、衣不能這樣織了,因為山和海都成了陷阱,我們永遠只能模仿老一輩在記憶裡留下、卻被影音紀錄片存放起來的樣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