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台抗議的韓國Hydis工人6月9日遭中正一分局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逮捕、拘留,並在當日遭移民署驅逐出境 ,台北地方法院於本月11日裁定撤銷中正一分局的原處分。至於移民署驅逐出境處分引發的爭議,義務律師團早在7月10日提出訴願,但至今超過一個月仍沒有回應,今(19)早韓國Hydis工人與聲援者到內政部前抗議移民署仍未將訴願書轉交給內政部,質疑移民署「吃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主任顏思妤認為,法院判決中正一6月9日的逮捕行為違法,代表移民署驅逐出境的理由已經失去正當性,但移民署不願撤銷處分,也不願將訴願書送交內政部訴願會審。顏思妤表示,她多次致電移民署詢問訴願進度,移民署官員均不願答覆,更回應她「如果三個月後沒有回應就去打行政訴訟」,擺明要拖延訴願進度。
面對陳情,內政部指派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台北市專勤隊隊長林俊良前來接收請願書,引發現場聲援者強烈不滿,認為請願內容早在一個月前提出,「吃案的明明就是移民署」。聲援者最後詢問林俊良何時會將訴願轉交內政部?林俊良表示,訴願書已於前(17)日轉交。
今年6月9日,8名韓國Hydis關廠工人遭中正一分局以違反社會秩維護法拘捕,裁處新台幣2000元罰鍰後,20小時內遭移民署遣返。義務律師團對中正一逮捕處分聲明異議,台北地院8月11日裁定,中正一分局以8名韓國工人於他人房屋後方出入搭設靈堂、張貼白布條的事由逮捕,卻無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應撤銷原處分。
義務律師團陳宏奇律師肯定法院的裁定,也指出既然移民署原本是根據中正一分句處分才將8名Hydis工人強制遣返,則驅逐出境的處分已經「失所附麗」(即失去正當性),他呼籲移民署盡速依法撤銷處分,才能彰顯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
義務律師團表示,由於驅逐出境的處分對韓國工人造成的損害無法挽回,曾考慮對移民署提起行政處分違法的訴訟。但考量到處分連帶的「限制入境」效果,法院可能會認為仍有訴願的救濟方法而判決敗訴,因此採取訴願途徑。此外,強制遣返對造成工人的損害賠償訴訟,律師團也將等到訴願結果出爐才會提告。
根據 訴願法,受理訴願機關訴決定期限為三個月內為之,若有必要最長可延至五個月內,期間處分不停止執行 ,加上限制入境的「處分」,必須在工人來台入境當下才會做成,因此無法預防性申請暫時停止行政處分。換句話說,若移民署不承認違法,在訴願決定前最長有五個月的時間,受處分人只能消極等待結果,同時繼續被限制入境。


此外,Hydis韓國工人透過翻譯表示,移民署自從6月9日強制遣返8名韓國Hydis工人後,陸續阻撓他們再度來台。曾於3月入境台灣的Hydis工會秘書長金泓一6月23日曾打算再次來台,航空公司卻表示收到相關單位通報,不得讓金泓一搭機。事後移民署行文表示,金泓一3月來台時曾經從事與申請來台目的不符的活動,依移民法第18條禁止入境,本月13日,兩名曾在6月來台的韓國工人林昭杏、金珠美也遭同樣理由被拒絕入境。
義務律師團翁國彥律師批評移民署濫用法條,將移民法「禁止外國人隱瞞入台重要目的 」的條文無限上綱。他提到2010年同樣被移民署以「曾參加611全台反核集會」為由,強制遣返的德國男子何丹霖為例,批評移民署利用法律解釋的空間實行言論審查。
顏思妤則認為,集會遊行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沒有特別告知的義務,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 ,外國人的集會遊行權利也應該受到保障。
到目前為止,所有來台的Hydis韓國工人都得在入境台灣時被移民署要求填寫告知書,填寫來台目的及停留時間,並簽名承諾不得從事與填寫目的不符之行為,否則移民署可以告知書為據,限制工人再次入境。若返回韓國後遇二次來台。工人認為,韓國是台灣入境免簽的國家,但他們卻被另外要求簽署告知書,是差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