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最新
  • 類型
  • 勞工
    • 勞動檢查
    • 不當勞動行為
    • 移工
    • 公教勞權
    • 勞動權益
    • 非典勞動
    • 薪資
    • 罷工
    • 職災
    • 關廠解僱
  • 司法
    • 死刑
    • 精障刑責
    • 冤案
    • 司法改革
    • 公民抵抗
    • 集會遊行法
    • 公民投票
    • 選罷法
    • 模擬法庭
    • 司法
  • 土地環境
    • 天災
    • 生態保育
    • 都市更新
    • 居住權
    • 公害
    • 文化資產
    • 能源
  • 性別
    • 婚姻平權
    • 性別平等
    • HIV
  • 教育
    • 教育政策
    • 課綱微調
    • 校園教官
    • 特殊教育
    • 虐待兒童
  • 社會政治
    • 突發事件
    • 政治事件
    • 遊民議題
    • 動物福利
    • 政府組織
    • 社會照護
    • 外籍人士人權
    • 八仙塵爆
    • 兩公約
    • 金管會
    • 諾富特事件
    • 智慧財產
    • 轉型正義
    • 身心障礙
    • 青少年參政
    • 選舉
    • 高雄氣爆
  • 族群
    • 原住民族
    • 族群傳播
  • 生活文化
    • 媒體
    • 民生
    • 人物
    • 隱私權
    • 情緒心理
    • 影展
    • 醫療
    • 書評
    • 宗教
    • 文化
  • 國際
    • 國際局勢
    • 中港澳
  • 【專欄】
    • 合作專欄
PNN臉書粉絲專頁
menu
search
search
  • 報導
  • 評論
  • 影片
  • 相簿
  • 懶人包
  • 特輯
首頁 類型 評論 合作專欄

【說法】小檢 vs. 法務部,敗了嗎?

2015.07.25
文/高榮志

士林地檢蔡啟文檢察官,欲凍結法務部長「圈選權」,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日前遭駁回。媒體的標題聳動:「小檢的逆襲」輸了!集中在「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故事。當然,這樣說才有張力。

相較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裁定同時發出新聞稿,較無受到注目,但其實傳遞不少訊息。新聞稿第一段就開宗明義,指出「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有違反《法官法》母法授權範圍」的嫌疑。只是,《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稱「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法務部長「圈選權」的法令依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要件,不是一種「公法上法律關係」。

因此,北高行認為蔡檢不可以該「審議規則」為理由,聲請這個假處分。整體觀之,雖然不利蔡檢,但似乎也留下了一些伏筆。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法官似乎不認為「完全沒問題」,只是,對於該由誰、透過什麼程序、依據什麼法律,來討論或宣告「圈選權」違法,有所保留,似乎欲言又止。雖然駁回了假處分,然而,究竟完全沒有假處分的可能?還是只是「必要性」不夠?能不能夠以其它條文為依據?以及,這個爭議究竟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都值得再探究。

權利/法律關係在哪裡?

依據法官,「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要存在兩造之間,才能提起假處分。蔡檢和法務部之間,可能有兩種關連,若用「權利」的概念來描述,一種是「調升權」,一種是「審議權」。前者是指「蔡檢自己要升官」,部長的圈選權,可能侵害到他的權利。法院認為,這個理由不成立,因為蔡檢自己沒有要升官調動,也不在這一波的調動升遷名單之內。

蔡檢輸了嗎?(公視新聞資料畫面)
另一個就是蔡檢「審議其他人調動的權力(利) 」,因為他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當然就有「審議權」。蔡檢主張,法務部長的「圈選權」,架空了他的「審議權」。這一點,應該是最直接切題,也是最符合一般人的直覺:由於部長的「圈選權」,侵害了人事審議委員們的「審議權」。

對此,北高行法官的理由簡略,只說,蔡檢如果對人事案有爭執,「可在檢審會提出討論」,因此,不致於影響到他的審議權。這樣的說法有點似是而非,因為如果認為「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確實是逾越母法的授權,蔡檢的審議權,就是被侵害了,並不會因為能夠「提出討論」,而「轉變成」不受侵害。

也因此,行政法院其實有必要先深究,「審議規則」第4條第2項究竟有沒有違反《法官法》第90條的問題。

擺脫「駁回法院」臭名

公視新聞資料畫面
這也就是說,行政法院無可迴避的,必須就「子法有無牴觸母法」,表示法律意見,才能夠處理假處分的聲請,以及後續的訴訟,是否合法、有無理由的問題。這是一條比較辛苦的路,卻是司法者不應閃躲的道路。行政法院若要擺脫「駁回法院」的臭名,就不能再只是兩手一攤,把這個「機關內部人事分權」的爭議,留給日後才由大法官處理。(當然,或許行政法院可以學大法官,認為這是立法者的職權,或甚至是行政權的內部核心事項,不容司法決定。這也是一招。)

純就法律形式判斷,行政法院可以採納法務部的說法。認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享有的是「提名權」,相較於應該擁有更高獨立性的法官人事,權力更大。法務部長連提名權都沒有,權力範圍比司法院長來的更小。(當然,法官「理論上」並沒有「升官」的問題,檢察官似乎有「升官」的問題。沒有「升官」的問題,所以司法院長獨佔提名權是沒有問題的?這是另一個有趣的問題)

公視新聞資料畫面
就此而言,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享有比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更大的權力,部長「只」擁有「圈選權」,只是一種微小而必要的「分權制度」,似乎並不為過。因此,即便在《法官法》裡並無明文規定,也不算是侵害了檢審會的權力。除非,蔡檢是要主張,應完全取消法務部長的人事權。要這樣主張當然也可以,只是就要有更強力的論述。

就實質而言,行政法院如果採納蔡檢的說法,認為法務部長,正是透過這個「圈選機制」,來「全盤掌控」人事權。因為,法務部長早就會有「規劃名單」,會透過官派委員提出,或者是先與各地方山頭勢力談妥,再由各地方選舉委員共同提出。「核心名單」早已規劃完畢,再多提的名單,只是要製造一些「陪榜效果」以掩人耳目,或是疏緩難以擺平之利害衝突。最後,「圈選權」才是最厲害的殺手鐧,讓部長把「核心名單」一一挑出,事就這樣成了。整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形同虛設。

只是,這種論述真正為難的是,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實際運作,擺明就是一種「坐地分贓」。蔡檢的實質理由如果可以成立,就算部長沒有了圈選權,還是可以「運作名單」,透過其他官派或山頭選舉代表,牢牢地掌握人事權,改變的實質意義不大。反而,檢審會再度證明自己的「無能」與「虛設」,同時就會因此而弔詭地,削弱了檢審會行使人事權的正當性。現行就如此孱弱,仰仗上意,還應該再享有更大的權力嗎?值得懷疑。

說到底,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總得證明自己是值得信賴的一群,才值得被交付更大的權力。檢察官自治/自制能力如何,人民睜著雪亮的眼睛看著。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All Contents Copyright,Taiwan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
客服專線:(02)26332000 傳真電話:(02)26349136 114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