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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公民抵抗

政院誰當家? 324武力驅離補償案辯論終結

2015.06.26
張方慈/新北報導

林明慧當天只有在行政院外的廣場內靜坐,不但沒有破壞任何東西,甚至未進入政院。(資料照片,張方慈攝)
行政院是「政府」的「家」嗎?324行政院武力驅離事件受害者林明慧,狀告行政院與警政署等機關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今天在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行政院等機關主張,林明慧進入行政院是非法入侵,驅離有必要性。但原告律師反駁,只有專制時代,行政機關才屬於統治者。

324行政院行動參與者、國中教師林明慧,因在警方驅離時遭警棍毆打頭部受創流血,在義務律師團協助下,對行政院、警政署、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警局等四機關提起行政訴訟,求償醫藥費、慰撫金、補償金等。本案今日辯論終結,將於八月七日下午四點宣判。

林明慧的委任律師唐玉盈今天開庭時表示,行政院當初以「有民眾破壞拒馬及政院辦公室內物品」,認定有驅離必要性,但是林明慧當天只有在行政院外的廣場內靜坐,不但沒有破壞任何東西,甚至未進入政院,被告的驅離行為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

行政機關代理人則主張,行政院區沒有開放空間,不論是侵入行政院辦公室,還是坐在外面,都是非法入侵。驅離時,當然會根據室內或室外,判定哪邊比較有急迫驅離的必要性;但實際上,不管是室內室外,法律都沒有要求任何人對不法入侵有容忍的義務。

原告委任律師劉繼蔚表示,被告代理人的說法是將政府機關比喻為住家,但一個民主國家內,政府哪來的家?只有在專制的時代,行政機關內的財產,都屬於君主或統治者時,行政機關才是一個家;也只有戒嚴時代,才有強占公署罪。

劉繼蔚說,憲法規定政府機關所執行的強制力,是由人民授權,機關的所有權也應屬全體人民,政府憑什說是他的?法院無法規定人民不得入內,行政機關亦是如此。唐玉盈也表示,人民進入政院,是為主張政治性言論,與一般民宅入侵的情況不同,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和意見表達自由,行政機關有容忍的義務。

政院警署切割 北市警扛責?

本案前次開庭,雙方也爭議武力驅離事件的責任歸屬,究竟是下令「限時驅離」、「全力排除」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還是實際執行勤務的台北市警局?

劉繼蔚今天也對此表示,行政院的範圍不只限定在行政院建築本體,周遭環境也應包含,與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將產生重疊。當一個人從台北市管轄的道路翻牆進入行政院區,不論是行政院或台北市政府警局,都共同負起「保護中樞」的責任,因此,暴力驅離一事,是行政院與台北市警局共同協力的事項,兩者無法切割、規避責任。

劉繼蔚:憲法規定政府機關執行的強制力由人民授權,機關所有權屬全體人民,政府憑什說是他的?(張方慈攝)

被告行政院方面則主張,行政院長江宜樺雖然下令「限時驅離」,但並沒有明確說明要如何使用警械,原告援引法條錯誤,應該循其他法規進行救濟。況且當天有一千多人在場,遭到毆打的只有約一百人;林明慧自己也表示,當天他附近的人並沒有遭到毆打,當下情況是林明慧拉住身旁的人不放手,警察才根據現場狀況做出行為。不論警察行為是否過當,可以確定的是,這樣的突發狀況不可事先預見,因此也不可能是江宜樺、王卓鈞兩名首長事先下令造成。

市民恐懼是驅離依據?

行政院方代理人強調,當天依照《集會遊行法》執勤的是台北市警局,打傷林明慧的警察也穿著台北市特勤隊服裝,依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10條,責任應歸屬於台北市警局。況且,根據媒體的報導,政院被入侵當時,1999專線被民眾打爆,要求市府盡速回復秩序,顯示台北市民對此事已經感到恐懼,公益性即是驅離的必要性。

針對行政院方的說法,律師李宣毅回應,江宜樺、王卓鈞並非集遊法主管機關,所下達「凌晨前驅離完畢」的命令固然不合法,但警政單位聽命於上級,不能忽略命令是透過江、王層層下達。另外,集會遊行是否違法,應該由比例原則判斷,而不是一般市民的感覺。

劉繼蔚也向法官表示,政院暴力驅離摧毀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然今日政府單位仍互相推卸責任,執著於原告是不是找錯單位。他說,林明慧提起行政訴訟一事,不是只想讓政府賠錢了事,而是代表人民該給政府警惕,法院也應發揮權力節制行政機關的濫權,這也是憲法將司法權分立的目的。

林明慧324當晚在行政院區後門內的車道上參與靜坐,當強制驅離開始時,他原本緊抓隔壁同伴的手,以致同伴被拖走時,自己也仆倒在地。根據林明慧描述,他尚未能有所反應時,就遭警方持棍毆打,暈眩過後才發現頭部受傷流血,並自行離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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