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前次開庭,雙方也爭議武力驅離事件的責任歸屬,究竟是下令「限時驅離」、「全力排除」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還是實際執行勤務的台北市警局?
劉繼蔚今天也對此表示,行政院的範圍不只限定在行政院建築本體,周遭環境也應包含,與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將產生重疊。當一個人從台北市管轄的道路翻牆進入行政院區,不論是行政院或台北市政府警局,都共同負起「保護中樞」的責任,因此,暴力驅離一事,是行政院與台北市警局共同協力的事項,兩者無法切割、規避責任。

被告行政院方面則主張,行政院長江宜樺雖然下令「限時驅離」,但並沒有明確說明要如何使用警械,原告援引法條錯誤,應該循其他法規進行救濟。況且當天有一千多人在場,遭到毆打的只有約一百人;林明慧自己也表示,當天他附近的人並沒有遭到毆打,當下情況是林明慧拉住身旁的人不放手,警察才根據現場狀況做出行為。不論警察行為是否過當,可以確定的是,這樣的突發狀況不可事先預見,因此也不可能是江宜樺、王卓鈞兩名首長事先下令造成。
行政院方代理人強調,當天依照《集會遊行法》執勤的是台北市警局,打傷林明慧的警察也穿著台北市特勤隊服裝,依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10條,責任應歸屬於台北市警局。況且,根據媒體的報導,政院被入侵當時,1999專線被民眾打爆,要求市府盡速回復秩序,顯示台北市民對此事已經感到恐懼,公益性即是驅離的必要性。
針對行政院方的說法,律師李宣毅回應,江宜樺、王卓鈞並非集遊法主管機關,所下達「凌晨前驅離完畢」的命令固然不合法,但警政單位聽命於上級,不能忽略命令是透過江、王層層下達。另外,集會遊行是否違法,應該由比例原則判斷,而不是一般市民的感覺。
劉繼蔚也向法官表示,政院暴力驅離摧毀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然今日政府單位仍互相推卸責任,執著於原告是不是找錯單位。他說,林明慧提起行政訴訟一事,不是只想讓政府賠錢了事,而是代表人民該給政府警惕,法院也應發揮權力節制行政機關的濫權,這也是憲法將司法權分立的目的。
林明慧324當晚在行政院區後門內的車道上參與靜坐,當強制驅離開始時,他原本緊抓隔壁同伴的手,以致同伴被拖走時,自己也仆倒在地。根據林明慧描述,他尚未能有所反應時,就遭警方持棍毆打,暈眩過後才發現頭部受傷流血,並自行離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