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調查真的就是這樣調查的嗎?」梨山賓館副總「林閔政」收到傳票,在臉書上發出不平之嗚,抗議「司法擾民」。
法院傳他出庭,表示有人在桃園,把手機借給了「林閔政」,一借不還,涉犯侵佔罪。副總自認好一段時間沒有到桃園,應該沒有涉案。打電話給書記官,表明梨山到桃園一趟路,得花上大半天,是不是就不用去了。書記官表明,證人不來要請假,但法官如果不准,可能會強制拘提,還可能裁罰三萬,意思是「自己看著辦」。再問怎麼會傳訊他?書記官說,法官已經是「過濾了」二、三十個同名同姓的「林閔政」,才找上他。言下之意,法官已經有初步調查過了,沒有亂來,手法合理,不算粗糙。
媒體下的標題是「擾民」。然而,擾民其實並不是重點,重點是民眾對法官的想像,以及法官對自己的期待。試想,相同的情形,如果是警方過濾了三十個同名同姓的人,再縮小範圍來調查,並不會被認為是擾民。
因為警察局分佈各地,倘若覺得副總涉嫌,主動上門查訪或要求就近的警局約談,應該是最符合效率與偵查目的的做法。警察進行調查,名正言順,也是盡忠職守。於是,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是法官親力親為,而非警察來進行這種調查?
可能的情形是,警方查都沒查。如果不是壓根沒想到這樣的調查方法(可能性低),就是懶的查。畢竟,只是一隻手機,警方「懶得理你」(可能性高)。但手機對現代人而言,重要性已經今非昔比,功能之強大,毫不遜色於一部電腦。就此而論,手機對現代人舉足輕重,警方完全沒查,未免有所失職。
接下來該問的是:警方如果沒查,檢察官又沒什麼證據,倘若連涉嫌拿走手機的人都沒找到,為什麼會起訴?如果以上這些推論都是事實,如此粗糙的案子,就起訴上到法院,豈非浮濫起訴?檢察官可能就有濫權追訴的嫌疑。
當然,最該被譴責的是法官,繼續追查固然好心,卻認不清自己的職責。司法是被動的,不告不理,不應該積極地去調查證據。警方查三十個「林閔政」不奇怪,法官這樣查,就會覺得怪。試想,如果所有的「林閔政」都不是呢?法官還要調通聯、找監視器畫面、用GPS定位嗎?如果是這樣,乾脆自己出門當捕快算了?
這個案例,有問題的其實不只是法官出手的姿態,還有法官的心態。如果報導無誤,拿走被害人手機的人叫「林閔政」,涉嫌侵佔罪,身份應該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然而,法官卻是用「證人」身分傳喚這些人。
實務上,是檢察官在調查案件時,最常使用這一招。把潛在的犯罪嫌疑人,用證人的身份傳來,因為是證人、不是被告,就不能聘請律師。如果有律師陪著來,有時還會被請出偵查庭外,不准陪著「證人」,檢察官要單獨訊問「證人」。
沒有律師在場的「證人」,會先被要求「具結」,也就是,說謊話有偽證罪的刑責。然後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檢察官來回訊問。如果不懂得適時主張拒絕證言權,通常就會先被問得七葷八素。
待檢察官問出想要的東西之後,就會當場「把證人轉列為被告」。此時,律師就算進場當辯護人,大概也講得差不多了,幫不上什麼忙。不管當事人講的是實話、是謊話,有沒有被威逼、利誘、不當訊問,說的話都已記在筆錄,不易翻轉。
翻供不翻供,成為兩難。不翻供,大概就會被判決有罪。一旦翻供,法官採信,固然是會判決無罪。但不服氣的檢察官,常常就會回過頭來,再把被告修理一次,起訴偽證罪。偵查中「證人/被告」所講的,如果和審判中講的不一致,偽證就有可能被判有罪。
總而言之,檢察官用「證人」的身份,把潛在的被告傳來,在程序上,就是要避免律師的「干擾」,在實質上,用原來的罪名或偽罪證,也更容易把人定罪。這是一個鑽取法律漏洞的手法,愛用這招的檢察官,已經屢招批評。
如果,本應代表中立第三人的法官,也喜歡用這種不重視訴訟程序的鑽營手法。我們大概只能搖頭嘆息,在台灣,其實只有警察和檢察官,並沒有「法官」這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