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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勞動權益

勞團批輪班制浮濫 影響勞工社交與身心

2015.06.15
王祥維/台北報導

今年勞動節前夕,立法院終於通過每週40工時修法。但勞工團體認為適時工時不應僅只於此,特別是輪班工作的定義和相關規範,仍有大幅改善空間,以避免企業濫用,影響勞工社交與身心健康。台大健管所教授鄭雅文也警告,研究指出夜班輪班和許多慢性病的病變有關,甚至增加罹癌風險。

今(15)日上午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辦記者會,公布網路調查結果,也邀請學者和勞動部官員就此進行座談。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公布5月25日至6月12日進行問卷調查結果,在收集到的215份個案中,受僱者每日工時8小時者僅佔34%,8至12小時者佔61%,另有5%工時超過12小時。

排班型態上,醫療服務業班表極不穩定,即俗稱的花花班;半導體業以做二休二的兩班制居多、製造業則較常出現三班。其中,73%輪班制勞工認為,輪班工作對其社交和家庭生活有嚴重影響;一項2004年的研究發現,夜班工作者平均每月錯過8.6天、輪班者錯過10.1天的社交活動。

鄭雅文:夜班輪班增加慢性病與罹癌風險

職安連線理事長、台大健管所教授鄭雅文指出,在流行病學的研究中,輪班和夜班工作者會出現睡眠障礙,而疲勞更經常導致通勤職災;另外,夜班輪班也和慢性心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消化道潰瘍、生殖系統等病變有關,甚至增加罹癌風險。

鄭雅文表示,國際癌症研究署在2007年公布,影響生理週期的輪班夜班工作型態,是可能的致癌因素,在動物實驗中已證實,以外在光線刺激、讓動物無法休息,會導致其罹癌。

鄭雅文表示,國際勞工組織(ILO)1990年在《夜間工作公約》和「夜間工作建議書」中明確定義夜間工作者一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工作者若因夜班工作影響健康,雇主應予轉換日間職位且不得解雇;歐盟在2003年的《工作時間指令》中,也有相關規範。相較之下,我國法令對輪班制的規範不多,只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提及雇主應對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促發疾病之預防,妥為規劃必要之安全措施等。

台灣輪班制浮濫 勞團要求加強勞檢

勞陣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台灣許多24小時輪班的工作,其實毫無必要。孫友聯也在會中提出三點訴求:(一)適時工時不只40小時,限縮不當輪班和變形工時;(二)政府應對輪班者身心健康狀況進行更多研究,並建立完善法規避免輪班者受害;(三)針對輪班產業進行勞動檢查。

座談會也邀請勞動部官員回應。職安署技正葉青宗指出,除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外,職安署也在去年9月公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要求雇主辨識高風險群,並提供醫師面談和健康檢查。葉青宗也指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300人以上工作場所須提供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希望社會條件成熟後將300人的門檻下修。至於夜班輪班導致情緒和致癌等健康風險,回去會再和長官討論。

勞動部:研擬修法 擴大輪班制保障範圍

勞動部科長李怡萱表示,雖然觀察到目前輪班樣態越來越多,但目前無法全面禁止輪班,她也認同應盡量避免不當輪班。例如2011年起,勞委會即針對最常見的12小時工作者保全業,頒佈工作時數審核指引,讓縣市政府在審核時有所依據,未來也打算再將工作時數下修。

李怡萱說,雖然目前我國勞動法規對於夜間工作並無明確定義,但對於女性夜間工作(晚間10點至上午6點)是有明文規定的。李怡萱也表示,做二休二、每班12小時工作者,通常靠其他休息日來調節,休息日比其他勞工多,平均每週休日有三天。

李怡萱也指出,目前研擬勞基法34條修正草案,計畫拿掉「晝夜」二字,希望擴大輪班制保障範圍。另外,34條的「適當」休息時間在勞資雙方常有爭執,未來將明確訂出「11小時」的規定。

大企業濫用輪班制 勞工身心社交受影響

最後,張烽益重申明確定義夜間工作的重要性,對於一定工作期間內的換班「頻率」和「順序」也應有相關規範,例如從日班換成小夜再換成大夜,不能讓雇主任意排班。張烽益也痛批,濫用輪班制度的雇主大都是大企業,是經過深思熟慮後將勞動力做最精緻的利用,對勞工身心和社交影響毫不在意。

勞陣主張:「40適時工時」(攝影:王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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