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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的無限悲歌?

2015.04.25
文/邱伊翎

「我已經在收容所被關了12個月,我何時才可以回家?」「我媽生病了,我很想趕快回去」「我又收到延長收容處分,還要繼續延長2個月。我可以不要繼續被關在這裡嗎?」電話那頭傳來被收容人焦慮的聲音,付費電話的計時聲音不斷響著,背景聲音則是收容所裡面吵雜的人聲。這是近日來台權會常常接到的投訴電話。

今年2月初,《入出國及移民法》再次修法,因應大法官釋字708解釋,移民法第38條再次限縮其「暫予收容」的天數上限為15日,收容期間被收容人如有不服可以申請提審,移民署如要延長收容,皆必須經過法院審查。這次修法,也在《入出國移民法》第38條中進一步訂定出具保、限制住居、訪視等其他「取代收容」的替代方案,並於第38-1條訂出不得暫予收容的特殊或弱勢族群。

照理說,「暫時收容」只是為了要順利儘速遣返,如果有其他替代方式,一樣可以達成順利遣返的目的,究竟為什麼移民署非要把人關起來不可?

釋字710其實也在2014年7月針對同樣的事情,做出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無天數上限、未有司法救濟管道等條文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的宣告,而在兩公約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第62點也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收容的條文未制定上限,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將被無限期收容,不只違反了平等原則,也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權的基本保障。

但是儘管有了這些大法官釋字及兩公約的審查意見,移民署的「外國人收容所」卻依然故我,認為只要大法官給的二年期限未到,就可以繼續使用違憲、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條來予以收容,甚至延長收容。

而我國於2014年新修訂的《提審法》試圖提供這些非經法院判決而遭到拘禁的被收容人一個司法救濟途徑,但是許多地方法院法官卻仍使用已經被宣告違憲的法條,將「無限期收容」視為合法,將提審駁回。雖然釋字725也指出,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法院應不再援用。但現實情況依舊如此,不禁令人唏噓。

打電話去問移民署官員,到底為什麼要把一個人關這麼久,不儘速遣返?移民署官員也很無奈表示雖然兩岸有協議,照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必須要來三次船班,接走這些等待遣返的「非法移民」,但是中國政府卻經常出爾反爾,不派船來,所以累積的被收容人數、天數只好越來越多。

但是,中國政府與我國政府的談判結果,無法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問題,就要讓這些被收容人來承擔「無限期收容」的結果嗎?

許多國家都開始重新思考其移民政策是否太不友善,並思考放棄以「監禁」作為「遣返」的手段,因為許多研究也發現,積極協助這些「非法移民」接受到合乎人性尊嚴的對待,其實更有助於提高他們的「遵從率」及更有助於「遣返」。

我國的移民署、外國人收容所、法院何時才能發現,「無限期收容」是一個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行政作為?何時才要停止繼續使用這些不符時宜、早已被宣告違憲、違反兩公約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本文作者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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