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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死刑

【更九審逆轉】徐自強無罪:希望惡夢今天醒來

2015.09.01
吳東牧/台北報導

「剛剛真的說無罪嗎?」等待20年,歷經七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徐自強今天上午在高院更九審,盼到法院的第一個清白判決。但本案檢察官仍可上訴。

「謝謝大家,覺得很開心,不過還沒結束。」徐自強在法院門口語帶哽咽表示,「我希望這場惡夢做到今天,就可以趕快醒過來。」

高等法院稍後發布新聞聲明,發言人周盈文表示,本案檢察官主要以原審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二人在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法院審理中的供述,認定被告徐自強共同犯罪。但這些不利徐自強的說詞,部分沒有證據能力,部分雖有證據能力但違背常情、又無補強證據而缺乏證明力,都不足以證明徐自強是共犯。

警詢檢偵未具結 共犯不利陳述無證據能力

高等法院發言人周盈文。
高院表示,黃春棋在法院(更六審後)歷次審判中都拒絕作證;至於先前以被告身分所說的不利於徐自強的陳述,未經具結,也「欠缺可信之特別情況」,根據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意旨,沒有證據能力。

另一名同案被告陳憶隆,先前在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因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缺乏「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也沒有證據能力。

至於陳憶隆在更八審時雖然以證人身分作證,證詞雖有證據能力,但重要內容前後不一,或違背常情,又沒有補強證據,缺乏證明力。

本案檢察官其他舉證,包括共同被告案發前曾前往徐自強租屋處、徐自強在案發後替共同告租車等等,法院也認為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徐自強為共犯。

無罪判決距案發20年 司改會籲檢方勿上訴

這個日子距本案被害人黃春樹遭綁架殺害當天剛好滿二十週年。被害人家屬更九審皆未出庭,今天也沒有現身。

民間司改會等聲援團體在門口呼籲高檢署,不要再上訴,但高檢署稍後依照往例向媒體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審慎研判是否上訴。

徐案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陳建宏、尤伯祥,以及義務律師團成員嚴心吟,今天均到庭聆判,也與徐自強共同在見證無罪的布條上簽名。

義務律師前排左起:陳建宏(著律師袍)、尤伯祥、嚴心吟(簽名者)、林永頌。

「冤屈的感受難以形容,好像一個沙啞的人一直在呼喊卻沒有人聽。但經過二十年終於有這樣的好結果,首先還是要感謝三位法官的擔當。」林永頌表示,「雖然從卷證的資料,我們很清楚看到徐自強無罪,但是因為已經判決確定過、很多法官也判了死刑或無期徒刑,要改判無罪是不容易的。我們認為判決除了還給徐自強清白,也說明了司法的進步──司法不是不能犯錯,而是犯錯了能得到救濟、改變結果。」

「他們願意抱著觸怒上級審、學長的壓力,做這樣的判決,對他們感到欽佩。希望我們的司法裡面有更多這樣的法官,願意挺身而出,跟台灣司法過去不光明的歷史告別。讓我們的司法能迎向光明的未來。」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也肯定更九審合議庭,並期許最高法院,「希望這個案件如果上訴,最高法院法官也能像下級審的這麼勇敢,向過去的錯誤告別。」

民間司改會等聲援團體,今天上午特別在宣判前,號召民眾在濟南教會集合,陪同徐自強及其母親,共同前往高等法院聆聽宣判。超過兩百人拖著長長的隊伍,步行將近兩公里來到法院門口。稍後志工自法庭內步出,高舉無罪布條,眾人發出歡呼,並且高喊無罪,許多人相擁喜極而泣。徐自強並在眾人要求下親吻他的母親。

辯論終結日插曲:另一段莫名的前科

8月6日辯論終結,徐自強步出法院時表示,「現在就是將該做的事情都做好,結果先不去想。」當時表情仍不輕鬆。
本案在八月六日審理終結。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時表示,徐自強雖未參與殺害被害人黃春樹,但至少參與擄人、勒贖。他特別強調本案被害人家屬兩次由被告電話遙控付贖的過程,徐自強都有參與。因為根據他分析共同被告陳憶隆剛落網時 (1995.10.23) 接受檢警訊問時,提到徐自強「負責指揮取贖」的陳述,與當時收押禁見中的黃春棋,在先前 (1995.9.30) 接受訊問時的陳述,幾乎一致。

檢察官還強調,這兩份筆錄,都是檢方才開口問一句話,被告等人就講了一大串。「在沒有人引導、沒有互相汙染」的情況下,可以確認徐自強確參與勒贖,否則不可能產生如此一致的供述。

但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尤伯祥、陳建宏等人反駁檢方「筆錄沒有互相汙染」的說法表示,早年警方製作筆錄的實際狀況,應該就是直接把黃春棋的說法拿來詢問陳憶隆,才會得到部分檢方所謂「一致的供述」;檢方強調陳、黃兩人「一講一大串」的狀況,根本與檢警偵訊、製作筆錄的真實狀況不符。

尤伯祥也諷刺檢察官所謂的「筆錄分析」,就是把共同被告筆錄一致的地方挑出來,迴避不一致的地方。他指出,陳憶隆、黃春棋筆錄當中,包括徐自強於棄屍當天下午究竟有無參與,中途為何離去等等,說詞都不吻合;但檢察官依舊認定他們指稱徐自強共同犯案的證詞可信,「就像發現一碗麵裡頭有隻蟲子,將蟲挑去後繼續吃麵喝湯一樣不合理。」

檢察官在言詞辯論時,還提出另一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徐自強曾與陳憶隆在本案發生之前,即曾因合夥經營賭博玩具店遭判刑,而過去幾次開庭徐卻說無參與經營或受雇,試圖打擊徐自強證詞的可信度。但徐自強在做最後陳述時,表示該次「前科」也是遭到誣陷。

徐自強表示,當年是因前妻在陳憶隆的電玩店上班,經常前往接送而遭誤指;況且陳在該案審理時,也從未提到雙方有合夥或受雇關係。但他只出了一次庭,向法院說明卻未獲採信,就揹上這條前科。

律師尤伯祥則表示,檢察官在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才提出此判決作為證據突襲當事人,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原則。

案發20年

發生於1995年的黃春樹命案,徐自強被已經死刑定讞的黃春棋、陳憶隆指為共犯。台灣高等法院2012年的更八審判決,認定徐自強雖未殺人,但參與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證據調查有誤、判決理由欠備,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九審。

民間司改會在2000年本案更五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定讞時,接受家屬陳情,展開救援。期間歷經檢察總長四度非常上訴,皆被駁回。2003年10月1日第七屆大法官就任,救援團體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在隔年做出釋字582號解釋,總長依解釋意旨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據此將全案發回高院進行更六審。

本案自最高法院發回更六審之後,共同被告陳憶隆曾經在更八審同意出庭接受交互詰問,但對於關鍵的案情皆回答「不記得」等,交代不清。除此之外歷次審理,陳與另名共同被告黃春棋皆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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