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情抗爭事件中的警民推擠拉扯,在一個民主社會該如何看待?社運人士與義務律師認此屬象徵性言論自由,國家刑罰這時應審慎謙抑;但地檢署與法院近一年來卻在接連幾起案件中,做出外觀顯非如此的決定──例如今天一審宣判的華光社區擋拆案,五名被告均被法官依妨害公務罪名判處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為5萬元。
出庭聆訊的被告對於判決結果感到失望,表示將與律師研議提出上訴。以大學、研究生為主要成員的聲援團體「華光社區訪調小組」,也在法院宣判後發表聲明,批評類似判決一再對社會運動工作者造成寒蟬效應,司法成為行政鎮壓異己的工具,也擔心未來的許多案件,妨害公務的罪名將不斷出現。
2013年4月23日晚間,林靖豪、郭冠均、潘承佑、古振輝、張志綸等人,參加聲援翌日將遭拆除的金華街住戶惜別晚會,發現警方無預警提前封街,阻隔住戶與民眾進出。警民於深夜與第二天發生推擠,包括五人在內,共有八人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等罪名移送,另三人向檢方認罪獲得緩起訴。
檢方起訴指控林靖豪,在當天深夜持麥克風,請民眾聚集到圍籬前,並高喊「反迫遷」等口號,郭冠均等其他被告則分別「受煽惑」拉扯、翻越或推倒圍籬進入「管制區」造成員警受傷。檢方說此舉「已經超越國家與兩公約對言論自由維護之最大限度範圍」,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五人被起訴的行為不盡相同,受審時也強調彼此事前多半不認識或不熟悉 。法院今天對五名被告都處以50日拘役的均一刑度,但尚未公布詳細判決理由。
本案是最近一年來,至少第三起社運人士在陳抗事件中,因與警方有推擠拉扯,遭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名判刑的案件。另兩案的被告都是綠黨成員王鐘銘。其中江翠護樹案去年二審定讞,王鐘銘日前已三個月刑滿出獄。而同為聲援華光社區迫遷戶的行政院拉扯盾牌案,也在上個月經台北地院判刑三個月;王鐘銘表示將提出上訴。

上(3)月16日辯論終結當天,檢察官在法庭上批評被告的行為是「對中華民國司法主權的否定與藐視」,不具有民主價值正當性,也「未獲社會大眾共鳴」,是一場「選錯戰場的社會運動表現」。
檢察官表示本案華光社區的違占建戶無權佔有土地,「國家反而是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法務部請求台北地院強制執行拆遷的合法性毫無疑問;而因為標的是連棟建築,動用挖土機具配合人工拆屋整地,即使沒有抗爭,大安分局封街的行為也都是必要選項。檢察官也搬出法院替警察背書,如果封街過當,「台北地院又豈會縱容?」
檢察官還強調,並非所有住戶都反對拆遷;而反對拆遷者當中竟然包括一年繳稅79萬元的廖家牛肉麵,根本稱不上被告在網路上所形容的「金磚上的難民」。
本案起因於華光社區拆遷案的抗爭事件,法務部拆遷案起訴人,台北地院則負責民事執行強制拆遷。但在本案司法程序中,台北地院及法務部負責監督的台北地檢署,又分別扮演審判與偵查起訴的角色。多名被告在辯論終結當日,也利用最後陳述的機會強烈抨擊,批評警方違法濫權、檢察官對於居住權、言論自由與社會運動不理解,淪為國家打手,「起訴品質之差,令人懷疑受到高層授意。」
被告辯護律師高涌誠等人也在法庭上表示,法官適用法律應做出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妨害公務常被用來做為國家政權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手段,為保障民主法治,應該受到刑法謙抑原則的嚴格約束。而本案當中被告等人並未傷害員警,呼口號與推擠拉扯等動作,則屬於象徵性言論自由。
被告潘承佑也憤怒表示,當天他爬上圍籬並沒有跳下去,正是因為顧慮自己98公斤的體重可能造成員警受傷;相反地,警察後來將他壓制在地拖行,「我的下巴、嘴唇都是血,你(檢察官)卻要用警察受傷來說我妨害公務?」
潘承佑也批評檢方認為廖家牛肉麵的經濟狀況根本不是弱勢的說法,「所有被國家壓迫的都是弱勢。」他不敢說完全了解所有居民,但也從來不是受任何人煽惑才加入抗爭。

義務辯護律師高涌誠等人在法庭上表示,檢察官沒有真正意識到被告為台灣這塊土地所做的努力。此外,律師也強烈主張,對於警方當晚封街、阻擋被告越過圍籬等行為,根本不是合法執行公務,因此被告的行為,也根本不構成妨害「公務」。
高涌誠表示,大安分局聲稱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職務,但這分明是民事判決的執行案件高涌誠說他律師執業20年,從來沒有在任何民事執行案件中,看到警察公權力會「主動」幫忙到這種程度。。此外根據資料,強制執行日期是3月24日,台北地院僅要求警方「屆時」派19名員警協助,但警方在3月23日傍晚即動員大批警力進行封街,人數多達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