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4/24)法務部透過法院民事執行處,第二次「有魄力」地拆除了華光社區,同時,警方也「強力作為」地逮捕了共14名聲援的學生和民眾。法務部振振有辭是「依法行政」,當然,警方有樣學樣,強調是「依法辦理」。輿論兩極化,反對者認為這些人破壞社會和平,是「麻煩製造者」,並認佔用國土受到拆遷,天經地義,希望他們「不要再鬧了」;支持者認為華光社區有其特定的歷史脈絡,不能夠一概而論,政府應該兼顧「情、理、法」,在安置前不應迫遷,而警察也不應該「執法過當」。兩邊似乎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然而,一個非常重要的脈絡被忽略掉了,這其實正是我們國家的普遍性問題:政府真的有「依法行政」嗎?
依法行政說穿了,就跟法官「依法審判」一樣,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最基本的原理。由於主權在民,國會代表人民立法,行政權執行公權力,特別是會侵害到人民的權利時,必須依法,稱為依法行政;司法權審判人民時,也必須依法,就稱為依法審判。這些都是「法治(rule of law)」的基本精神。台灣政府當前最嚴重的問題,其實,就是空有「法條」、而不顧法律精神,與其說是「法治」,更像是「用法統治(rule by law)」。國家上至首長、下至公務員,心態上似乎沒有脫離人民是「被統治者」的想法太遠。於是,要統治人民的時侯,隨便抓幾條法條,雞毛當令箭,目的只是要人民閉嘴,乖乖就範。連媒體遇上法條也會自動矮一截,完全接受政府對法律的說辭,沒有抱持著太多的質疑。難怪,身受其害的民眾只能私下抱怨:「法條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以華光社區為例,不論是支持或反對拆除華光社區,如果沒有針對政府究竟依的是什麼「法」來追問,無異是默許或承認這種政府的「喬法」狀態,無形中,也更加鞏固了國家「用法統治」的正當性,這才是真正的「法治危機」!
首先,就算是「違法佔用土地」,也並不表示說,就沒有受到任何法律的保障。以我國的民法而言,就算是已經合法登記的土地,也有「時效取得地上權」制度。也就是說,當有人在別人的土地上,「和平地生活」20年以上後,法律非常重視這些人和土地的「有機連帶關係」、「歷史共同生活記憶」,可說是尊重「人權」、更甚於「財產權」。於是,法律賦予這些和平地在別人土地上生活的人,取得「使用」這塊土地的權利。這並不是說,土地所有人就會喪失了所有權,只是要把土地繼續給人使用而已,相對地,也可以收取一些土地的租金。
而法律之所以會如此安排,道理不難理解,它的精神是認為當一個人在某一塊土地上,都已經生活20年以上了,一定會產生環境與時空的熟悉度和親密感,有著共生共存的脈絡,不應輕易改變,就算一開始是「違法」佔用到別人的土地。這時侯,「所有權至上」的制度,就必須要有一些限縮,法律要求所有權人,也要尊重這種「以人為本」的生活秩序,不能隨便地以「合法」之名,想要人家搬家就要人家搬家、想叫人家拆房子就拆房子。這是我國早就行之有年的法律制度,尊重這個精神,才算是「合法」。
前述都還只是民法,也就是「私法」,是私人和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私人間,都有可能不能隨便以「合法」之名,想要人家搬家拆房就要人家搬家拆房。更何況,現在的一方當事人是法務部,也就是國家,法律難道沒有要求國家更多、更高度的照顧人民義務嗎?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法務部裝聾作啞罷了。
政府機關在處理這些被佔有的國有土地時,依據的都是財政部的職權命令,它就是一個公法。然而,當法務部去告人民的時侯,故意或無知地,都採用私法、也就是民事起訴的方式為之,這可以說是一種典型的「公法遁入私法」。因為,公法裡有許許多多的原則,會拘束行政機關的行為,這些正是「依法行政」的真諦,法律要求行政機關不能隨意侵害人民。然而,當行政機關不想被拘束、不願履行照顧人民的義務時,就會千方百計「逃遁」到性質上比較自由的私法領域裡,以避免受到行政法與一些原理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比例原則—的監督。「華光社區」案,法務部口口聲聲「依法行政」,講的都是私人間的民法與強制執行法,彷彿所有的「公法」都與其無關,不真奇也怪哉?
於是,如果法務部對於「公法遁入私法」完全無知或無感,當然,也就不會在乎兩公約裡的「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第11條與第4、7號一般性意見,對國家機關禁止強迫拆遷一系列的要求與義務了。法務部只要「巧妙地」逃出公法、遁入「私法」,一系列公法上的要求與義務,就會彷彿與其無涉,也不太在乎會否忝為兩公約的主管機關。再加上只會機械性適用法條、和法務部同鼻孔出氣、完全不會為人民權益把關、甚至懶得思考在私法領域裡適用公法原則可能性的法院之完美配合,司法災難戲碼就不斷上演。

有這樣的司法機關,還有誰會控管、誰能控管警察行使職權根本就是違法、而不是過當的問題呢?法務部與法院,默許警察在前一天、尚未執行民事強制執行前,就進行「封街」,也不在乎警察只是隨便弄了「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7條兩條法律,就大剌剌「封街、抓人」。殊不知這兩條是規定警察在「執行勤務時」的權限,並不是「創造勤務」給警察的規定。說的白話點,這兩條文並沒有給警察「封街」的權力,警方違法在先,民眾要求說明時又態度傲慢、置之不理,僅會恐嚇威脅民眾不要妨害公務,卻連「公務」是什麼、在哪裡都搞不清楚,最後導致「(警察)先鎮、(人民)後暴」,又是另一齣「官逼民反」的悲劇。
如果,我們希望台灣是一個民主與法治國家,就請不要再相信什麼「情、理、法」孰輕孰重的說詞了。其實,理想的法律,會把情與理都考慮進去。不細究法律的精神,僅說是啥「情、理、法」先後的問題,無形中,便承認了政府使用法律是正確的,實情卻非如此。我國的法律並沒有那麼差,或許,問題是出在執法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