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命令解散時,警察沒唱他的名;製作職務報告時,也沒提到他,近年社運陳抗常客洪崇晏的名字,卻依舊出現在起訴書,成為「佔領忠孝西」事件的聚眾「首謀」?
台北地院昨(10)日審理去年427~428反核遊行民眾佔領忠孝西路案,傳喚當時在監察院廣場,下令群眾解散的警官崔企英作證。檢辯雙方就警方下令解散是否得到合法授權,以及如何認定首謀等疑點,詰問證人。崔企英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傳喚作證,但透過被告洪崇晏、蔡丁貴的義務辯護律師輪流詰問,他對相關問題的證述,與檢方偵辦階段的筆錄呈現模稜兩可,引發爭議。法院將在4月22日開庭勘驗警方的蒐證影像釐清。
佔領忠孝西路案緣於426凱道反核晚會,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在凱達格蘭大道宣布,翌日遊行經過台北車站前,將請參與遊行的群眾癱瘓站前交通。427當日下午4點,群眾發動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在下午4點26分至41分之間,完成四次舉牌宣告違法、命令群眾解散。直到4月28日清晨,數千人遭警方以警棍、警盾、水砲車等方式強制驅離。

本案檢方起訴公投盟總召集人蔡丁貴、社運工作者洪崇晏,指控他們在427下午開始的佔領行動中,是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一帶聚集民眾的「首謀」,經警方命令解散不從,觸犯集會遊行法29條。昨天出庭作證的崔企英,是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也是當天下午監察院廣場一帶,警方勤務的分區指揮官。
崔企英表示,當天他在四點左右就看到蔡丁貴、洪崇晏,兩人都有持麥克風向群眾發表談話,因此當場就認為兩人都是首謀。但洪崇晏表示當天是個人自發性參加遊行,對於為何被認定為首謀表示疑惑。
洪崇晏的律師黃淑芳、詹順貴、翁國彥詰問崔企英,為何在舉牌警告、命令解散與制止時,都只喊蔡丁貴的名字;且後來轉寫職務報告時,也沒有提到洪崇晏?崔企英說,舉牌時是為了方便宣告,才只喊蔡丁貴;職務報告也是根據舉牌時宣告的對象撰寫,但洪崇晏違法事實仍須移送地檢署偵辦。
律師也問崔企英,如何判斷洪崇晏、蔡丁貴有解散在場群眾的能力?崔企英說,是根據先前處理他們參與的集會遊行經驗,以及兩人在社會上的知名度、影響力來判斷。律師反問,究竟是根據哪一次的經驗?崔企英想了一下,表示不只一次,需要的話他可以回去調資料。
崔企英昨天在法庭上先回答檢察官的詢問,表示看到蔡丁貴率眾進入中山南路,因該區域並非當天集會遊行申請路段,且交通遭到阻塞,他隨即用無線電通知當時的分局長方仰寧。方仰寧以無線電指揮他,在4:26第一次對群眾舉牌警告;隨後每隔五分鐘,方仰寧又透過無線電向他下令,三度舉牌命令群眾解散、制止。他強調,這四次舉牌都經過方仰寧授權,是「奉分局長指示執法」。
洪崇晏的義務辯護律師詰問時,提示了去年檢察官偵辦本案時,崔企英的筆錄。當時崔向檢方表示:他先用無線電向方仰寧報告,方仰寧從忠孝西路的公園路口,步行到現場命令他舉牌。律師問崔企英,為何兩次說法不同?方仰寧是不是授權他可以先舉牌、再回報狀況?
崔企英解釋,方仰寧原本在忠孝西路、公園路口的另一個現場;第一次他回報狀況後,方仰寧沿忠孝西路來到監察院對街的中山南路口西南側,以無線電授權他舉牌;接下來三次,則是透過無線電直接命令他舉牌。
被告律師再提示崔企英在427後自己製作的職務報告,質疑報告內容自承他當時是「視蔡丁貴先生違法狀況、奉命依法舉牌周知」,看起來比較像是他自己決定舉牌。但崔回答,「我沒有權力決定。」
律師翁國彥開庭後表示,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是所在地的警察分局,只有分局長才可以代表主管機關,親自下令或授權下屬宣告解散群眾。但所謂的「授權」,是指分局長依據現場情況判斷後,可以下令其他的現場指揮官出面向民眾舉牌宣告,並不是授予下屬自行判斷、舉牌的權力。
律師也詰問崔企英,依據警方提供的資料,4:25方仰寧人還在忠孝西路、公園路口,短短1分鐘,怎麼可能在4:26走到中山南路口的西南角?更何況既然已經走到西南角,為何不再過個馬路直接到東南角指揮,而要透過無線電向崔企英下令?崔企英說,那是因為當時忠孝西路騎樓、人行道上人潮不多;而中山南路口西南側人太多,方仰寧走不過去。
根據警方提供的相關資料,當天參與遊行的群眾多達2萬8千人。律師也在法庭上質疑,警方只花了15分鐘,從舉牌警告到命令解散、制止,要求監察院附近的上千人解散,是否有可能性?崔企英說,中山北路的路幅寬闊,加上周邊有台北車站、善導寺捷運站等,依據他的執勤經驗,有解散的可能。但律師反問崔,先前才說方仰寧無法走過馬路,為何現在又認為一千多人可以疏散?崔企英說,方仰寧無法穿越馬路,不只是因為人潮擁擠,更因為身著制服,怕刺激民眾,造成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