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反核民眾佔領北市忠孝西路展開靜坐活動,隔日凌晨遭警方驅離,主辦單位設於路邊喇叭當場被霹靂小組帶走,今日反核團體及民眾近百人聚集在北市中正一分局前, 高喊「捍衛民主,還我喇叭」。近一個月來已數度被民眾包圍的中正一分局,最後派出偵查隊隊長周郁文出面接受陳情,並交還喇叭等物品予負責人童智偉。
中正一分局表示,這組喇叭機具是「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先予以扣留」,警方執行驅離推進過程中,「發現有民眾藉以高分貝喇叭機具,煽惑群眾不斷與警方發生推擠衝突」,為避免陳抗首謀以激進言論鼓動現場群眾情緒,造成警方與群眾對立衝突擴大,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予以扣留保管。今天因為反核團體代表表明該組喇叭音響之所有權,「審酌該組機具非屬違禁、危險物品,且前揭之危害情形已消失」,依同法第24條返還。
不過當天參與指揮的公民組合代表楊宗澧表示,廢核平台當天透過喇叭發出訊息都是呼籲民眾不要跟警方衝突,但警方主動逼近民眾,甚至以噴水車攻擊民眾,指揮系統卻無法發聲,反而讓現場更為混亂。楊宗澧說,警方若指控主辦單位「煽惑」,就應該進行舉證。

除了警民對於喇叭是否「危險」各執一詞,警方扣留程序也被詬病。記者電詢曾協助尋找喇叭下落的立法委員尤美女,她表示辦公室在5月2日曾向警政署詢問,警方回覆已由中正一分局轉送檢察官扣留,須由民眾與中正一赴檢方進行筆錄簽收才能拿回,但今日卻看到警方直接「歸還」民眾,於是再約警政署代表至辦公室瞭解情形。
尤美女說,警政署代表今日又說中正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但她指出依法當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等其他事項,警方卻未進行,完全是搶奪罪,而今日警方返還時又說該組機具非屬違禁、危險物品,前後矛盾,顯見警方執法引用法條錯誤百出,上層指揮者無能、下層員警法律素養不夠,將在週三立法院委員會要求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說明。
律師丁穩勝則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等規定,警方對犯罪物查扣,必須要有搜索狀,若沒有立狀,事後也必須要向檢察官及法院報備。而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但喇叭並非軍器或危險物品,並不符扣留要件,當天警方也沒有讓所有權人進行查扣的書面作業,「強扣喇叭就只有一個作用,就是要製造人民寒蟬效應。」
「我想問方局長,如果扣留是合法的,為什麼要還?」律師曾威凱表示,警方不能認為歸還民眾喇叭就沒事,如果路上搶他人皮包事後歸還,難道就可以算了?今天要向警方搶回喇叭,而針對當天警方以水柱等方式攻擊民眾行為,接下來也會再繼續追究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