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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每逢選舉就中槍,檢察官怪誰?

2014.11.28
文/高榮志

最大善意解讀檢察官。柯文哲辦公室懷疑被竊聽,報案。警方、檢察官介入偵查,對手連勝文質疑,是自導自演。偵查一定有方向,說中立是假的。案件沒有方向,根本就辦不下去。或預設柯辦是被害人,或預設柯辦在騙人。檢察官有時往「被竊聽」的方向查,有時朝「自導自演」的方向辦。往這個方向,那方難免跳腳,往那個方向,這方難免抗議。雙方都有不能掉選票的壓力。檢察官辦案過程稍有不慎,很容易動輒得咎。再加上雙方都挾有民意基礎,意見動見觀瞻,一有疏失,檢察官要承擔的後座力強大。不像一般市井小民,聲音出不來。檢察官辦案不易,這是實情。辦案的重點,是程序要嚴謹。用程序,來確保結果的客觀與公正,同時,也保護了自己。

前幾天,柯辦幕僚彭盛韶主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由證人轉被告,還上了手銬,諭知三萬元交保。律師和彭當場抗議,拒絕交保,引發媒體關注。沒想到檢察官馬上又開了一次庭,讓步,改為限制住居並釋回。

程序嚴謹才是保命符

北檢先前聲押徵信業者,才被法院駁回。再接再厲,對彭出手,稍遇反抗,卻又馬上縮手。依法論法,檢察官當然可以當庭把證人轉成被告,當然可以要求交保,當然也可以變更處分,將交保改成限制住居。

只是,程序變變變,難免給人輕率的感覺。如果又講不出堅強的理由,值此選舉敏感時刻,人民對司法向來信任感低落,加上檢察官自威權時期以來,侍從於政治的陰影仍存,要不被懷疑或攻擊,很難。

當場把證人轉被告,是台灣司法的老問題,道盡檢察官辦案輕忽程序、甚至玩弄程序的惡行。「被告」地位形成的時間點,對於訴訟的防禦權是很重要的。簡言之,國家要光明正大地告訴我,從「現在」開始,我就是「被告」,讓我有準備。

從這個時點開始,我享有憲法、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權利,因為國家要「開始」追訴我。光明正大的檢察官,代表光明正大的國家。反之亦然,不磊落的檢察官,代表的國家,就陰暗險惡,只想入人於罪。

實務上常見檢察官釣魚式辦案,先用證人身份把人傳來,問了一堆問題,得到想要的答案後,才告訴證人說:「你現在開始是被告。剛剛講的是否是實話?」當然,有時檢察官並非故意,是證人自己話多,說著說著就自白犯罪,全盤托出。但是,也有檢察官是藉此來規避法律,目的是不讓律師在場。

因為,依法被告「才能」有律師,證人不能(也不必要)有律師。但是,檢察官如果心裡根本就認為此人涉嫌重大,還故意用證人的身份傳來訊問,讓律師不能在場。甚至,以此藉口把律師趕出去,就是在玩弄程序。就算鑽過法律漏洞、沒有違法,也是不夠光明正大,失去格調。

再說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實,都是羈押的替代手段。換言之,前提要先符合羈押的要件,之後才會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問題。只是,檢察官實務上在運用時,幾乎已經把限制住居當成是「基本配備」,愛用就用,無限發送。

至於具保責付根本就是一種「恩賜」,檢察官心中的想法是:「沒有聲押就對你不錯了!」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些全都是強制處分,要考量充足的羈押要件,以及施用強制處分的必要性。

太不把程序的嚴謹度與人民的權利當一回事,一旦遇到「大人物」,被放大檢視,就完全禁不起考驗。甚至,自己就先退縮,又是自砸招牌。以彭盛韶為例,檢察官要求交保,「應該」是已經考量過具有羈押的要件,被告拒絕,「應該」是要去聲請法院羈押。如果退縮,表示之前的交保,也是大有問題。自打嘴巴。

愚忠就是愚昧

最後,要為基層的檢察官說說公道話。類如此種敏感案件,檢察署應該要協同辦案,集合眾人的智慧,以避免有盲點而不自知,也可防止獨斷獨行。因此,檢察長介入協調,並沒什麼好欲言又止的。介入不是重點,要對外具名負責就是了,不要只是基層檢察官揹負罵名,長官是影武者,權責不符。

「檢察一體陽光法案」是很重要的,它維持了檢察體系的內部獨立性。法官法第92條第2項早已明文規定,檢察長指揮基層檢察官,如果涉及強制處分,就是要用「書面」。這一方面是要釐清權責,誰下令,誰負責。另一方面,其實就是要保護基層檢察官的獨立性,讓他們可以對抗來自上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命令。檢察長下令不用書面,就是意圖卸免責任,已經違法在先。有了「書面」,才能在事後追究失職者的責任。

唯有偵查中嚴謹講究程序,以及事後對違法失職者權責的釐清與追究,才是逐步建立良好檢察官制度的不二法門。現行的檢察體系,太像幫派同夥黨人,輕忽法治,唯有長官的意志。如果優秀又兼具法治素養的檢察官還來「盡忠」這一套,實在是台灣法治的悲哀。愚忠與愚昧,也就相去不遠了。

.本文作者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內容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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