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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類型 報導 死刑

通聯記錄顯示涉案? 徐自強:應係警方誘捕撥打

2014.11.13
吳東牧/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出面喊冤援救的徐自強案,昨日更九審開庭。法院交由工研院鑑定的同案被告黃春棋犯案時使用手機,初步結果顯示,出現徐自強當時使用的呼叫器號碼。

檢察官當庭主張這項證據顯示犯罪期間徐自強與黃春棋有聯繫,對徐自強不利。但徐自強開庭後表示,根據他的回想,黃春棋落網後的確曾以這支手機撥打他的呼叫器,他認為這個號碼應就是黃春棋在警察授意下要引誘他出面撥打時所顯示的,也希望鑑定結果趕快出爐釐清。

原本咬定徐自強 黃春棋更六審後卻拒証

徐案更九審在停滯超過半年後再度開庭。法院此次傳喚同案已死刑定讞的被告黃春棋出庭作證。審判長先諭知黃春棋,此次是以証人身分出庭,既然已經判死刑定讞,作證的結果不可能再對自己產生更不利的情形;而且若違背作證義務會遭罰鍰。但當進一步詢問是否願意作證,黃春棋仍然表示拒絕。

審判長諭知黃春棋已經定讞,不會再對自己有不利影響,而且若違背作證義務會遭罰鍰。但黃春棋仍然不願作證。
徐自強的義務辯護律師林永頌,仍向法庭爭取向黃春棋提出一些問題。獲同意後林永頌問黃春棋,是否至少願意就他本人在過去的偵查與審判中,提及曾遭警方刑求一事表示意見。但黃春棋也拒絕回答。

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被告的陳述,需經由交互詰問與證人具結等程序,才可以當作證據;本案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先前指稱徐自強涉案的供述,被採為證據卻未經此程序,違背582號釋憲意旨,也因此才非常上訴成功重回高院審理。

但回到法院審理之後,黃春棋歷審都拒絕接受徐自強律師的交互詰問,並曾在出庭時與還押前抗議,大法官會議和法院只保障徐自強的權利,讓徐自強翻案,卻不給他機會。另名被告陳憶隆則直到更八審同意接受詰問,不過作證仍對徐自強不利,但內容多所矛盾,許多重要問題也表示不記得,未獲法院採用。

律師在詢問之前向法庭陳述意見,表示徐案因大法官釋字582號解釋重回審判程序以來,法院又做出一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判決,都無視大法官的解釋,採用先前共同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對徐自強不利、卻未經過交互詰問與具結程序的供述。難道共同被告不願作證、或作證的證詞矛盾無法採信,就可以回過頭去用先前沒有經過作證程序的供述?

定讞被告扣案手機 驗出徐自強呼叫器號碼

律師團於今年1、2月間兩度聲請將徐自強當時使用的手機,送交工研院進行數位鑑定。此外,法官也一併將黃春棋犯案時使用的手機,以及徐自強當時使用的呼叫器,送交鑑定。法庭上檢辯雙方也針對初步的結果有所攻防。

律師林永頌在法庭上表示,包括更六審前的死刑判決,以及更七、更八審的無期徒刑判決,都認為徐自強至少參與謀議與向被害人黃春樹家屬取贖。但本案移送的卷證內,有警方查閱當時其他曾被鎖定、後來遭排除涉案的其他嫌疑人通聯記錄;而同案被告陳憶隆、黃春棋二人落網後供稱犯案時是以呼叫器或電話聯絡徐自強,這部分的通聯紀錄卻付之闕如,違背常理。

林永頌質疑,當年警方是否可能有調閱這些資料但卻查不到可疑之處,因為結果有利於徐自強,而刻意隱匿。況且即便真的沒有調閱,也不應該由被告承擔辦案不力。

不過蒞庭高院檢察官也隨即提出,法院送工研院鑑定的結果顯示,扣案的黃春棋手機經過通電檢測,在黃春棋取贖日,出現徐自強的B.B. CALL 呼叫器號碼。檢方認為這顯示雙方在取贖日有聯繫,對於被告不利,法院應該採用。不過法官表示,這是最近得到回覆的初步鑑定結果,鑑定單位認為還有必要進一步確認顯示的時間等訊息,才能判讀意義。

稍後在司改會為法律相關科系學生舉辦的徐案說明會中,徐自強表示,雖然事隔久遠,但他回想起來,黃春棋遭警方逮捕之後,的確有撥打他的呼叫器;而他回電時黃春棋假意說要約他出來。如果這個顯示的號碼如果的確是那個時間撥打,他幾乎可以確定,應該是警方要求黃春棋配合演出要誘捕他,所撥打的那通電話。他也很期待進一步的鑑定結果儘快出爐,應該就可以釐清事實。

徐自強:群眾旁聽 讓法庭程序進行順利

昨日更九審,被害人黃春樹家屬未到場,同案已死刑定讞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家屬也沒有出庭。司改會等救援團體發動法庭旁聽,有超過一百位法律相關科系學生及一般民眾前來旁聽。高院空間最大的專一法庭,八十席旁聽位座無虛席。法院應民眾要求,一度想架設視訊延伸法庭,但一個多小時庭訊結束過後,延伸法庭的群眾仍然沒有等到同步影音出現。

徐自強在說明會中,回答前來旁聽的學生與民眾提問。他感謝大家前來支持,並說,看到旁聽席坐滿人,相當安心。他過去的經驗是,如果旁聽席上沒有人,就要擔心「可能會挨罵」;後來法庭裡有人旁聽、聲援,「開庭程序就會進行得很順利。」

徐自強被檢方指控,在1995年與表兄弟黃銘泉、黃春棋,以及友人陳憶隆,共同涉入建商黃春樹的擄人勒贖殺害案,主要依據是黃春棋、陳憶隆也供稱他作案。但這些警詢、偵查與歷次法院審理時的供述,多所出入。他在2000年4月28日死刑定讞,先前已七度被法院判處死刑。在2000年司改會介入救援後,透過聲請釋憲成功,重回法院審理,更六審仍判處死刑;更七、更八審改判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更八審宣判時,因速審法規定,案件未定讞的被告不得羈押超過八年,法院一併裁定徐自強在2012年5月19日凌晨零時 (速審法生效日) 停止羈押獲釋在外。但法院詢問徐自強是否願意認罪換取適用速審法的減刑規定,徐自強並未接受,表示要繼續透過訴訟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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