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寮監獄挾持事件看似落幕,但把此事歸因為特定監所管理不良、危機處理能力不夠、或惡人惡命,所言無足輕重等,可能會完全錯估我國矯正機關長年來藏在冰山下的癥結。
民國100年,行政院研考會(現名國發會)委託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團隊針對「我國矯正政策與管理機制」進行研究,評估結果認為以當時矯正機關缺乏人力、經費之條件下,維護收容人安全成效頗佳;收容人與管理人員身心健康勉強及格;但矯正成效則不及格。當時就已經指出矯正系統有六大問題:
1.人力經費不足,分配不合理,南北流動失衡;
2.管理人員福利不良與設施老舊;
3.作業所得過低,職訓參與者極少,教化只是裝飾品;
4.收容人不清楚假釋規定與被駁回的理由;
5.特殊收容人處遇仍待改善;
6.監所官方違規與戒護事故少,投訴率低,但欺凌事件黑數高,再犯率逐年上升。
總體而言,研究發現政府並無意投資矯正政策,只想讓監所成為隔離犯罪人處所,以致減少再犯方面成效堪憂。
當時我們提出了七大建議,現在看來完全不過時。
一、人力:
1.改善監所福利,鼓勵管理人員落籍,人事升遷在地化優先;
2.與其他科技機關合作開發精良監視技術與硬體。
3.修法確定收容人與監所人力比例至少需達 6:1,以約聘或外包方式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4.編列預算改善監所硬體,減少人力成本;
5.基層管理人員可分區定期強制調動,避免過快或過慢的流動。

二、醫療:
1.在北、南、東區各增設醫療監獄,與附近醫療院所合作,提供醫療服務。
2.編列預算支應收容人之特殊醫療需求。
三、教化:
1.獨立編列教化預算。
2.以教區為主,納入收容人意見,引進志工。
3.在戒護許可範圍內,盡量以小團體或個別教誨為主,藉此減輕受刑生活過於規律化的惡害。
4.以約聘雇員額,導入心理諮商或社工人員,配合三等監獄官,實施各類教化活動。

四、作業:
1.結合社區產業,提升代工作業品質。
2.重新檢視、整合各個自營作業的利弊,極力避免擅自轉變作業種類。
2.職業訓練與出獄就業脫鉤,但需與監所代工作業、自營作業連接。
4.建構監所企業化,將「職訓-代工-產銷」作業連成一貫。
5.限縮自營作業規模,盡可能委託民間業者代為銷售,或採取官用制,直接銷售至政府單位。
6.重新檢視作業所得分配,在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提升收容人所得。
五、戒護:
1.使用機器硬體替代戒護人力,與民間或官方研發機關合作技術開發。
2.修法明訂收容人在監所儀表與行為規範,給予尊重。

六、假釋:
1.明訂累進與假釋評分表,向收容人說明假釋駁回理由。
2.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民間成員的任命須透過地方律師公會以及公益團體推舉。
3.檢討毒品犯之刑事政策,以醫療機構替代監所機構。
4.各地監所依所在位置重新分類,交通方便者改為半開放或開放式監獄,允許收容人外出工作或就學,並依不同類型監獄給予不同教化輔導與作業。
七、外部監督機制:應儘速成立中央與地方層級之監所外部督導訪視委員會。
大寮監獄事件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受刑人在監獄以生命發出的求救訊號。若政府最後訴求是檢討監所管理或強化安全措施、社會訴求遷移監獄、法匠以法定程序追責或卸責、媒體把此事當成一日娛樂節目,則不外是爭相替其他哭著求救的生命打開窗戶,請他們快點跳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