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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科學雜誌Scientific American:MIND在2014年三月號中有篇文章「受刑人需要心理健康照護」(Criminals Need Mental Health Care)。這議題大概很少人會想到,但多數人應該在電影、新聞中,都聽過有罪犯因為精神疾病因而獲得減刑。
在真實世界裡,其實多數罪犯並不會因為有精神疾病而獲得減刑,雖然實情是幾乎所有罪犯都有一個以上的精神疾病。針對這些有病但不自知的受刑人,他們被關的這段時間內,精神疾病不會受到關注,出獄之後也有很高的比例會再次犯案。
然而,那些少數因為精神疾病而獲得減刑的罪犯,反而因為精神疾病獲得治療,所以結束刑期後,再犯的情形反而少很多。
這看起來似乎有點矛盾,但和法律上如何界定一個人可以因為罹患哪些精神疾病而減刑有關係,因為法律並不是平等看待所有精神疾病。如果一個人殺人是因為他情緒控制出了問題,那到底要怎麼判刑?情緒控制有嚴重到會被診斷為有法定精神疾病的境界嗎?
再者,例如有毒癮的人,法律制裁他們時,並沒考慮他們的精神缺失,僅考量他們觸犯了法律規定。當然,如果我們把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和精神缺失劃上等號,那基本上就不可能裁定任何人犯罪了。
另一方面,如果對於全部患有精神疾病的受刑人都要進行精神治療,是相當龐大的花費,到底這些花費帶來的好處是否值得?也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有監獄採取折衷的做法,關在一般牢房的受刑人接受一些心理治療,希望能改善他們的精神疾病。
筆者不清楚台灣的狀態如何,很有可能台灣還沒辦法考量受刑人精神狀態,畢竟社會多數聲音對於受刑人是非常不友善的。希望未來這情形能有所改善,大家需要多同理那些罪犯,他們的罪行可能也是精神疾病困擾所致,而不要過度放大在他們造成的傷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