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很慘,但是我們自己,很辛苦地向上爬。我們不會因為自己過不下去,就去殺人。如果不判他死刑,怎麼警惕社會?」這是台南隨機殺童案,被害人家屬在二審開庭時所講的話。被害人方小弟的家裡也不好過,是辛苦生活,努力向上的一般庶民。
曾文欽也是,小時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就當童工,必須養活自己。焊接遊覽車的車體,眼睛因此壞掉,肩膀也因長期負重而習慣性脫臼,還因此免服兵役。12歲開始,就獨自承受這一切的命運,沒有童年,和成人在工廠生活。沒有朋友,養成孤僻的個性。成長的過程中,太多的不利因素,堆疊在一個小孩身上。另一邊,是完全無辜,來不及長大的小孩。法庭裡上映的,是令人不忍卒賭的「弱弱相殘」劇本。媒體所展現的,只是媒體想展現的。
方小弟的家人說的對,一般庶民,每個人有每個人生活的難處。成長過程艱困,大有人在,也不是每個人都會變成殺人犯。就法官而言,悲慘的童年,只是量刑的因素,並不是絕對的免死金牌。不判曾文欽死刑,是因為他有精神障礙。
這是刑法的根本原理。任何一個人,只有當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刑法才能夠要求這個人,完全地負責。刑法稱之為「責任能力」,就是(能夠)負責任的能力。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就完全負責。有欠缺,就不行。
精神障礙,表示自己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或者,雖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但是並不知道是錯的。前者如電影裡很愛演的「雙重分裂人格」,兩個我,一個我不知道另一個我做了什麼。後者的精神狀態如同小孩子,知道打人會讓人受傷,卻不知道這是錯的行為。
曾文欽殺兒童,是明確的事實。剩下只有精神狀態的問題,專家鑑定,判斷他是否有精神障礙。這幾乎就決定了他的生與死。精神鑑定是我國司法向來的痛,因為隔行如隔山,法官、檢察官、律師完全說不上話,只能相信精神鑑定的結果。
鑑定曾文欽是困難的,因為他怕生又孤僻,沒有花費相當的時間,很難建立信任感,鑑定的資訊就會不足。一審的鑑定專家後來承認,只有鑑定一次,時間不到兩個小時,而且,他的防衛心很重,不容易聊出什麼。
當然,這比不上二審,出動了四個專家,總共十三次的晤談。鑑定的資訊量要充足許多,得出有精神障礙的結論,也比較使人信服。倘若,曾文欽有精神障礙的結論是正確的,考驗著法官(也包括考驗著大家)的,就是要不要「依法不判死刑」?縱算他的手段實在殘忍,犯後的態度也非常可惡?這是一個我們自己要回答自己的問題。沒有人可以迴避。
這個案子,之所以引起矚目、引發氣憤,傷害社會感情。是因為他的殺人動機,竟然是「為了吃牢飯」。被逮捕之後,又公開挑戰法律,嗆聲「反正只殺一、二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這個態度與說法,和廢除死刑爭議的結合,就挑動所有人的敏感神經,他也因此成為眾矢之的。
於是,法院要回應社會、安撫傷痕,就要探求當時真正的情形。二審在開庭時,花了不少的功夫,想要還原當時的情境。探究曾文欽為什麼說「只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刑」這句話?
事情的前提脈絡是,曾文欽自殺了四次未遂,表示他有想尋死的念頭。小時候常一個人被丟在家裡,因此怕黑、怕生、怕一個人、怕被遺棄。被關在牢裡,對他想要逃避的人生而言,似乎並不是一個好的「解決之道」。為了確保可以死,他原本的計劃,是想要多殺一些人的。只是,才殺完第一個,就嚇到不知所措。
勘驗錄影光碟,發現當天是檢察官已經作完筆錄,用一種比較和緩的口氣在和他聊天。他心理擔心「只殺一人,計劃失敗」,如果沒被判死刑怎麼辦?於是用比較輕蔑的口氣,說殺人動機是「想吃牢飯」。想讓檢察官有反感。
檢察官回他:「想吃牢飯,如果被判死刑,不就吃不到了?」這個時刻,鑑定人觀察細微地指出,他聽到檢察官這句話的反應,是「眼睛一亮」,表示死亡對他而言,才是一種解脫。
這種情況,和鄭捷是很類似的。無差別地殺人,殺死不相干的人,不是因為情殺、仇殺、財殺。不是常見的心理狀態,是為了被判處死刑,求得解脫。我們當然可以嚴厲譴責他們的懦弱與膽小,但是這種心態,同時展現出了死刑的極限,打了死刑會遏止重大犯罪一巴掌。
以上,都只是針對曾文欽個人,應該負起什麼樣責任的討論。這也表現了,司法的功能是消極的,也是很有限的,只能針對「已經發生」的事情,做出一些可能連「補救」都算不上的事情。
這個個案給我們的最大震驚是,從家庭到學校,從同儕到社會,曾文欽是危險的,不論是對他自己,或者是對我們的國家社會。但是,他卻一次又一次地,閃避過這一層又一層社會安全網。沒有強迫入學,沒有社會通報,表示一切的保護機制,可能都失靈了。
依曾文欽的精神狀態,與我國監所的醫療現況,被監禁30年,很大的可能性,會腐爛在監所裡。與其花費心力,去爭辯他是否還有走出來再犯的機會,不如聚精會神,檢討我們所最應該擔心的社會防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