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的起訴書:「辛亥革命是中國有史以來,最受矚目的公民運動,結束中國帝制,開啟民主共和新紀元,使共和觀念深入中國人思想。對此後中國憲政與法治發展至關重要,對中國的政治、經濟甚至未來的國家發展影響深遠。…然而,檢察官身為法律的捍衛者,偵結起訴,意在宣誓守法的重要性。若民眾無視法律,隨意推翻政府、占領國家機關以表達意志,甚至攻擊執法人員、破壞政府公物,把法律暫時擺在一邊,豈非毀棄法律?逾越了法律紅線,該承擔就應承擔,檢方若不偵辦,才是怠忽職守。…於是,孫文所犯罪名,包括刑法第101條的暴動內亂罪、煽惑群眾犯罪、聚眾妨害公務罪、侮辱公署等罪;其中刑度最重的為暴動內亂罪的首謀,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場革命,在民主政治上已有歷史定位,過程雖然自稱師出有名,但脫序行為卻不能因此阻卻違法。檢察官起訴孫中山,體現了民主法治的價值,這也是運動者選擇激烈的政治衝撞之餘,必須承擔的法律代價。」(以上改編自「辛亥革命」維基百科與2/10聯合晚報「冷眼集」)
以上的起訴書,當然只是「亂入」。然而,如果滿清時代有檢察官,大概也就是如此這般,起訴孫中山和他的「黨羽」(也就是現在供奉在「忠烈祠」的那些人)。內在的邏輯是,管你辛亥革命再怎麼偉大,違法就是違法。
起訴太陽花運動者,檢察官的邏輯也是一樣。管你太陽花再怎麼偉大,違法就是違法。追訴犯罪,是檢察官的「天職」。檢察官不管公民運動有多重要,將來在民主政治歷史上,會有如何偉大的定位,脫序行為就該被追訴。更何況,你們自己也說,會「勇於承擔」。
然而,如果檢察官們覺得,起訴孫中山有點「好笑」,似乎有點「奇怪」,根本上也「不太可能」。北檢的檢察官,就應該嚴肅地思考,這個「好笑、奇怪、不太可能」的點,到底在哪裡?(看倌們不妨先暫停一下,心中想幾個答案。)
如果您覺得,不可能起訴孫文,因為他是中華民國的國父。儘管可能沒有意識到,但您第一個服膺的,可能是權威。檢察官不可能起訴國父,國父耶!壓根兒都沒有這種念頭,偉大的國父不會違法!再怎樣,「國父違法」的想法太奇怪。
另外一種,不是訴諸國父本人的權威,而是國父所代表的國家權威。先不理會統獨的爭議,中華民國畢竟是從他開始起算,不少人也承認孫中山是我國政治體制的起頭。犯的是滿清的法(就算後來民國也有相同的法律),中華民國的官,當然和國父所代表的國家站在一起。不會用滿清的法,來處罰自己的國家領袖。
第三種不起訴孫文的理由,是因為在嚴肅思考後,肯定孫中山的行為,願意站在辛亥革命起義者的一方。不只因為他是國父,或者,因他代表了檢察官自己法統的正當來源,而是作出了實質的價值選擇。然後,站在歷史的高度,民主法治的憲政層次,解消了孫文行為的違法性。簡單講,因為認同他的行為「是對的」,想方設法,不起訴。
尋找第三種理由是困難的,因為這涉及到價值的選擇,需要勇氣,也要能力。現行的刑法理論,就可能找出阻卻違法的空間。再回到憲法層次的市民不服從權、抵抗權,也都寓有容忍部分違法行為的精神。只是需要花費勇氣與能力來爬梳,檢察官顯然興趣缺缺。
第二種說法把太陽花比喻成辛亥革命,可能會有人覺得不倫不類,畢竟太陽花運動沒有演化成政變。但這也救了檢察官一命,又讓他們逃過實質的價值選擇。倘若太陽花真的革命成功,楊治宇檢察長又獲「留任」,真想問他,不知道北檢是會起訴林飛帆還是馬英九?
至於第一種「把國父當神」的理由,在法律的論證上並不值一提。只是要提醒彼此,生活在一個相對穩定的年代裡,因為習慣了,我們把許多的價值判斷,都視為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國父是神,並非不能挑戰;相同的,法律不能被破壞,也不是絕對的價值。
困難的是,面對價值的選擇時,我們走上哪一條道理。縱觀北檢了無新意的新聞稿,只敢小心翼翼地環繞著法條「說文解字」,若被嘲笑為缺高度、少勇氣、沒擔當、無價值的法匠,似乎也是剛好而已。
因此,義務律師團才會期待法院在審理時,切勿輕忽草率,而應更有高度與格局。藉此建立良好的法治文化,站在憲法的角度,「讓判決展現與這場運動可以媲美的深刻反省意義,也透過司法讓這場運動對歷史有一個明白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