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半前發生於南太平洋海域的「特宏興368號」海上喋血案,今天下午在宜蘭地方法院宣判。法院認定事件起因台籍船長先行施暴,殺害船長、輪機長的六名印尼漁工依情節輕重,分遭判14至2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另兩名被控毀損通訊設備的漁工,一人判刑3月、一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判刑最重的資深漁工Visa Susanto,被控共同殺害船長部分判刑15年、被控教唆殺害輪機長的部分也是15年,兩罪行合併執行28年。法院表示,Visa是船長陳德生遭殺害的最核心人物;輪機長何昌琳的部分雖是教唆而未動手,但為掩飾前一犯行,而心生殺害平日善待漁工的何昌琳滅口的動機,惡性也比聽命行事的四名新進漁工更重。
Visa Susanto於命案發生後,另涉與資深漁工Jenal Wahidin弄斷船頂的天線等通訊設備,企圖避免位置遭警方鎖定查緝,判刑4月也比Jenal的3月還重;此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法院也認定Visa案發後一度侵占船長的手錶,判罰金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一天。
本案起訴時,宜蘭地檢署僅交代殺人事件起始於船長陳德生因漁船作業問題與Visa起衝突,Visa持浮球毆打船長。但判決對此較詳細敘述,起因是船長責怪漁工沒有主動告訴他附近有船隻,可能造成絞網安全問題,先以責罵、毆打、拉扯頭髮、丟浮球等方式,攻擊Visa、Mashuri等人,引發2人反擊。但因2人出手過重,導致陳德生受傷,Visa擔心船長可能對其不利,才命Mashuri與其他4名新進漁工,一起將陳德生丟入海中溺斃,並引發後續教唆將輪機長何昌琳也丟入海中滅口等犯行。
儘管涉及兩條人命的殺人重罪,法定刑度為死刑、有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議庭選擇對主要被告Visa量處兩個15年的自由刑。法院在交代量刑理由時指出:
案發時與Visa同樣持浮球攻擊船長的Mashuri,法院審酌是跟隨先動手的Visa Susanto,聽從指示行動,犯罪後也坦承不諱,判刑14年。
三名新進漁工Solehudin、Wara Kuswara、Waludi,被指控將陳德生與何昌琳兩名台籍幹部丟下海中溺斃。但法院考量他們並未涉及先前以浮球毆傷陳德生的衝突,而且都是首度來台、來台第二天就登船出海長達半年,語言不通、智識程度不高,以及遠洋漁船工作與生活環境艱困封閉等因素,聽命於Visa Susanto殺害陳德生、何昌琳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合併執行22年。
另一新進漁工Konedi,聽命殺害何昌琳也判刑12年;但船長陳德生部分,僅能證明有搬開甲板上的障礙物,方便其他人將陳德生丟入海中,以幫助犯罪判刑6年。兩罪合併執行17年。
四名新進被告審理期間聲請法院進行司法心理鑑定。法院委託心理學家趙儀珊鑑定的結果,認為在海上無路可逃、其他船員不可能伸出援手,而且又目睹陳德生遭殘忍攻擊、心理狀態非常脆弱的情況下,四名新進漁工沒有選擇,只能聽命於Visa Susanto。
法院宣判後發布新聞稿,就量刑理由部分,也採取學界對於外籍勞工管理與遠洋海船海上喋血成因的研究,認為成因特殊,酌予減輕。法院表示,四名新進被告乍見陳德生遭Visa、Mashuri毆傷倒地,心情必然恐慌、不知所措之際,聽到Visa要求他們將陳德生丟入海中,在沒有其他漁工阻止、也沒有人具備處理海上傷患及海上暴力衝突的經驗與能力之下,依照他們的智識與經驗程度判斷,並沒有更好的方式處理已經受傷的陳德生。

今天只有被害船長陳德生的家屬到庭聆判,輪機長何昌琳家屬、船主莊清旺都沒有現身。到場家屬對於判決結果表示,這幾名漁工的刑度輕重已經不是重點;將召開家族會議,再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上訴。
「希望政府要有對策,保護台灣漁民的海上作業安全。希望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陳德生的女兒陳佳婷指出,船東希望方便、降低薪資成本,而以境外聘僱方式進用來歷不明的外籍漁工,而且本國、外籍漁工人數比例懸殊,對遠洋作業的台灣漁民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風險。
對於陳德生是否管教失當、先動手打人,家屬反駁:陳德生與跑船多年的漁工有基本的感情,如果真的對漁工不好,合約到期漁工大可選擇不要續約,不可能任台籍幹部欺負。而且船上台籍幹部只有兩人,印尼漁工有九人,「他們難道不知道要保護自己、不顧慮勢力範圍去欺負外籍漁工嗎?」家屬認為這起衝突「應該還有其他沒有說出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