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憲改的呼聲不斷,李登輝前總統甚至以「憲改是台灣唯一的路」為題,在立法院發表演講。演說中提到,台灣政治體制的缺陷之一是總統有權力、無責任。立法權、司法權、甚至監察權都沒有辦法監督制衡。
中央體制的權責不符,這當然是憲法需要改革的主因。然而要問的是,當眾人眼光都集中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憲政革新時,司法權為何無能制衡脫韁的立法與行政?歸根究底,是否司法權本身早就權責不符,以致於無法正常發揮力道?
姑不論檢察體系,這裡要探討的司法權,以司法院與法院系統為主。
司法權的核心就是審判權,各級法院、最高法院、以至於大法官會議都是職司審判者。很純正地說,司法獨立、身障保障、終生(任期)制,就是要保護這塊核心權力,讓職司審判的法官,除了依據法律,不受任何的指揮、干涉、或影響。
除此之外,國家當然也有司法政策。政策推動,就要受民意監督,不管是質詢備詢、預算審查,政策制定者與實踐者,都要親上火線,接受民意或代表的洗禮。我們看著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輪流接受立委或媒體的質問,早就習以為常。
這種權責設計,簡單明確。但我國的司法院卻不是這麼一回事,尤其是正、副院長兩個大頭。憲法規定司法院長、副院長為當然大法官,表示他們享有審判權,然而,卻不受任期的保障。有人認為,正是因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享有司法行政權,和陽春的大法官不同,可能隨時為政策負責下台(至於是否為延續政策而續任,「不受任期保障」,更是一個饒富趣味的問題)。
無論當初修憲的緣故是否如此,顯然是有意降低其身份的保障。這個「非純正」的空間,展現了司法院正副院長並非「專職審判」的司法者,而是要適當地為了政策、向民意負責。對照我國司法院,歷來不吝於提出重大的司法政策,人民亦有相同的要求,此種推論,應不算太離譜。
離譜的是,以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為例,明明正是享有司法行政權院長、副院長的重大政策,卻毋庸親自站到火線,面對立法委員的質詢。屢屢,在立法院備受質疑的議案都是秘書長與廳長在擋子彈,正副院長在背後「納涼」?官員們推行著自己都不一定認同的政策,真正的決策者毋庸面對民意,這是一種權責不副。
當然,司法院長、副院長學富五車,可以提出種種學理上的反駁之詞。歷來基於院對院的尊重,連行政院長也不必到立法院的委員會接受質詢,何況是司法院長。然而要強調的是,主要負責政策部會首長並沒有這種特權,行政院長在形式上,也要接受總質詢。任何負責政策之人都應該接受不一的監督,而不隱身在後,更不可能拿著司法獨立當擋箭牌。
於是,對照司法院急於修改《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讓院長與副院長的任期可以不受原來繼任人任期之限制。我們推論兩位大院長,仍舊非常在意自己擔任職位的正當性。只是,司法行政權與審判權是否合適集於一身,恐怕有賴兩位在深思之後,立下典範,這才是當大官的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