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於這會期最後一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修正草案,放寬再審之條件,對於在獄中苦苦喊冤的無辜被告而言,意義重大。
新法將司法實務上最重要的再審事由-「確實之新證據」刪去「確實」二字,修正為「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並將新事實、新證據明確定義為「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錯改判,有冤平反,天經地義,但最高法院早年判例解釋「新證據」限於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證據,而法條上的「確實」二字,更被解釋為該證據需「顯然」足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前者為新證據發現的時點劃下界限,後者則設下再審開啟的高門檻。聲請人得拿出幾乎可證明無罪的證據,法院才會認為夠「顯然」。
此外,再審之聲請可說是指著法院說法官判錯,認錯改錯本非易事,法院開啟再審如同承認誤判(而且是「承認他人的誤判」),倘若案件更審多回,更是承認「他們」的誤判,這些他人可能正是承辦法官的同事或前輩;另一方面再審開啟後,該庭法官必須自為判決,本已案牘勞形又再自增案量。
同儕壓力、司法尊嚴、審案負擔等這些法條之外的因素,現實上也可能影響著法官審理,對法官而言,開啟再審正是如此吃力不討好。這樣現實因素加上前述對於再審新證據的解釋,共同構築對於冤案平反的一堵高牆。案子一旦確定後,往往很難翻盤。
本次修法,解開最高法院早年判例限縮解釋再審條件,導致冤案難平反的僵局,為在獄中喊冤的無辜被告帶來一線生機,然而修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能有更多審判者願意面對冤案,改正錯誤。
司法誤判在所難免,整部刑事訴訟法正是一套高度建制化的「防錯機制」,判決前防錯,判決後糾錯。再審制度是糾錯階段的重要設計,而為被告利益的再審聲請無時效限制,縱然在世之時未能查明真相,死後也可再審平反。天荒地老,滄海桑田也不放棄,有冤就要平反,不容二話,這說明國家對於冤獄是採取「零容忍」的態度,國家「絕對」不能懲罰無辜的人民,而法院的使命正是不讓無辜的人民被判有罪,期許修法帶來一個更少冤案的平安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