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公投護台灣聯盟在立法院正門廣場集會遭警方驅離,引發群眾自發性「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參與群眾事後被檢警以侮辱公署、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等罪名陸續傳訊,其中林于倫、李品涵、洪崇晏等人今日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出庭應訊。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公投護台灣聯盟、台左維新等團體人士前往聲援,批評警方執法過當不合比例原則,以各種罪名恐嚇抗爭者箝制言論,更突顯集會遊行法等法律踐踏人民權利。
反服貿佔領國會運動於4月10日撤離立法院議場後,當時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原本承諾不會驅離群眾,但11日早上警方卻強制驅離立院廣場的公投盟,並且撤銷公投盟繼續申請集會遊行,群眾在網路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行動,晚間超過千人包圍中正一分局,要求方仰寧出面道歉下台負責。
今日被傳喚出庭的台左維新執行長林于倫指出,在佔領國會運動期間,「白狼」張安樂也找人在議場週圍騷擾學生,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表示他們只是「路過」,至今也無人受到司法追訴,而公投盟的集會申請被撤銷,並在立法院被警方驅離後,411當天群眾前往中正一要求方仰寧解釋,無人攻擊警察,也沒人受傷,現在檢警卻傳喚到場聲援群眾。
當天被拖進警局的Savungaz Valincinan(李品涵)則說,群眾要到中正一分局報案控訴警方違法,警方卻在上班時間拉下鐵門,她在警民對立現場無故遭警員打了一巴掌,即質問為何打人、要求出示警員編號,卻被拖進警局,後來在人權團體及律師協助下要求對警方提告,「沒想到今天以被告身分站在這邊。」
在事件中被警方指為首謀的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則說,411是群眾自發行動,當天他只是協助民眾表達訴求,現場也有人協助維持秩序、匯整訴求、提供表達意見工具,而警方卻能「找到」首謀,是無中生有的做法,群眾和平集會是天賦人權,並非現在《集會遊行法》所能限縮管制,他尊重但不會畏懼司法,將會進行無罪抗辯,若如此要被偵辦的話,將有很多人一起承擔這份責任。

在為了411事件被傳喚人士出庭前夕,今日除了包括當時公投盟總召集人蔡丁貴等人也前來聲援致意,對於本月14日行政院院會剛通過《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多位法律界人士也在現場提出質疑,指出「偶發性」、「緊急性」集會是假議題,根據兩公約規範,和平集會即不用申請及報備。
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宣告現行集遊法中關於戶外集會遊行須採「許可制」的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應於解釋公布一年內失效。日前政院版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及其定義等規定,但當時法務部次長邱昌嶽也對外回應,指411「路過」事件是有計畫性、召集人、標語和訴求,既非偶發也非緊急集會遊行,也不符合和平原則,「路過」應作個案認定。
「和平才是重點。」對此永社秘書長高涌誠指出,作為718號釋憲個案李明璁辯護律師,對於該解釋並不滿意,行政院修法同樣搞錯方向,《集遊法》未來恐仍違憲。關於修法內容對緊急性、偶發性、有無首謀、發起人等判準都不是重點,只要是和平集會遊行都不該以「強制報備」限制人民表意自由,而且「不是靜坐才是和平」,例如在411警民對峙現場時,就算過程發生民眾手抓警方盾牌等肢體動作,但若是前提是質疑警察執法合理,都仍屬言論表達的一環,只要沒有傷害人都是和平。

民間司改會也自318佔領國會運動後組織提供義務律師協助,包括323佔領行政院,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司改會的義務律師團已受理近200位民眾被列為被告案件。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說,在7、8月間北檢即發出近70張傳喚通知,平均每天都有人因此受到檢察官偵辦,台北地檢署也動用4位專股檢察官處理此類案件。「但是有哪位違法濫權的員警或政府代表,受到這樣的追查?」
陳雨凡強調,台灣已通過國際兩公約施行法,而根據聯合國的標準,在自發和平集會遊行中,在難以找到或根本沒有組織者的情形下,政府不能要求和平集會解散,也不能對於可能的組織者進行刑事或行政的處罰。她指出,在4月底時曾有位不到二十歲的學生打電話求助,表示自己收到警局通知,猜想是4月11日當時身著制服在中正一分局附近,而在這次北檢傳喚名單中,這位學生仍然被傳,令她感到十分痛心:「是怎樣的滔天大罪對在這樣的同學身上?」
針對目前行政院的修法草案版本,陳雨凡認為,就算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若報備要件過於嚴格,包括詳列召集人、所有現場糾察員姓名,都仍侵犯人民權利,未來將集合公民團體及立法委員的力量,嚴格監督《集遊法》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