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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抗議顧生計 漁工人權誰在乎?

2018.12.13
陳淑敏/整理

今年五月,台灣發生福甡11號遭南非政府扣押在開普敦,福甡11號因違反國際勞工組織的《漁撈工作公約》(簡稱188號公約)有違法捕撈問題,其中環境正義聯盟釋放一系列影片,指出船上更有凌虐船員情事。

台灣島國四面環海,國人愛吃海鮮,卻對餐桌上的美食來源所知甚少。管中祥認為,在品嚐美食的同時,除了美味與否、價格合不合理之外,卻鮮少有人注意到食物背後的生產過程跟捕撈過程,不會關注到消費產品背後隱藏非常複雜的生產關係與社會問題,

管中祥提到,「馬克思談的商品化,便是要提醒大眾不要只有看到商品本身,也要關注商品背後的生產與抗爭。」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認為,福甡11號根本是「台灣的國際醜聞」,然第一時間台灣漁業署卻否認福甡11號有違法問題,直到國際媒體親赴印尼訪問漁工,甚至後續環境正義基金會的調查報告也陸續揭露福甡11號有遭受虐打情形、船上的安檢設備不足,甚至以血汗如地獄形容福甡11號的船上漁工處境。

然而血汗漁工案例不僅一起個案,2015年8月屏東一艘福賜號也發生外籍漁工一死一失蹤的悲劇,一名印尼籍境外漁工Supriyanto因敗血症病死於船上,另一名漁工落海失蹤。屏東地檢署最初卻以病死簽結,漁工職業工會質疑Supriyanto死因,2016年經監察院要求重啟調查,直到2018年5月另一名印尼漁工也來台出庭作證,證實Supriyanto生前長期遭船長及台籍幹部虐打,甚至用魚鉤毆打頭部,導致全身傷口感染迸發敗血症而死。

施逸翔說,漁工最長工作時間甚至到22小時、薪資苛扣。施逸祥質疑,「漁業署對於外籍漁工是否有人權意識,我們抱持懷疑的狀況,長期以來漠視非本國籍、近乎奴工的外籍移工。」

目前在台灣外籍漁工有兩種,近海漁業依《就服法》經程序進到台灣來,制度上應該要適用勞基法,但實際上有無達到基本工資、符合規定時數,台灣人權促進會便發現並沒有達到規範,質疑法令沒有落實。

另外有一群是「境外聘雇」的漁工處境更為險峻,漁船不會進入國內,在境外漁場上下船,稱為境外聘雇的漁工,這些漁工不受勞基法保障,一些工作規範僅透過跟雇主、仲介簽約,沒有勞健保,只有保一些基本的保險;而這群被遠拋在境外海洋的漁工往往是被剝削嚴重的。

11月6日,有上千漁民北上抗議漁業署,要求鬆綁漁業三法。抗議的漁民認為現行漁業條例罰鍰過高影響生計,提出要鬆綁漁工聘僱規定、放寬漁獲,減少罰鍰。

遠洋漁業三法修法,緣起於2015年起,台灣被歐盟列入IUU打擊非法漁撈黃牌名單,迄今第三年尚未被排除。因應連年國際黃牌壓力,漁業署嚴加修法,整頓漁業治理,遂於2017年1月正式實施遠洋漁業三法(註),為打擊國際非法漁業活動,罰鍰提高至100萬元到3000萬元。

不滿漁業三法罰太重 三千漁民北上抗議

漁業三法其中對漁工勞動規範,加強船員勞動契約關係,確保薪資、工時、及保險等條件。如每月工資不得低於450美金、每日休息時間不得低於十小時;若漁船有漁工逃跑情事,該船主有半年內不能申請境外漁工。

國內漁民高呼遠洋漁業三法罰太重,動輒幾百萬的罰款嚴重影響到漁民生計,海上作業特殊也難以受勞基法規範。但境外漁工在海上勞動惡劣情勢仍層出不窮。然而遠洋漁業資源的永續生存,與境外漁工的人權,難道只是對立衝突?政府管制漁業的治理角色又該如何權衡考量?

施逸翔認為,根本問題還是回到制度上,「我們認為目前法律包括漁業條例、漁業三法,其實都把移工視為漁業資源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因為保障不足,從很多案例看到,船長沒有看到人權。」

施逸翔認為,為何不審視漁船的獲利與罰款,「真的是因為高額罰金無法生存?還是想透過施壓讓他們被國際譴責的非法捕撈、虐待漁工不受法律管制?」根據漁業署統計,目前違規遭裁罰的漁船案件數,佔全體近一千兩百艘遠洋作業漁船不到8%,施逸翔認為大多數的漁船仍願意遵守現行法律規範,漁民的抗爭訴求,與是否重擊生計仍有待檢驗。

2017年遠洋漁業修法後,增訂《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境外漁工薪資從最低300美元調高至450美元,不得再以其他名目苛扣,需以現金或實質金額撥入船員帳戶。希望打破過去境外漁工不受勞基法保障的剝削苦境。

施逸翔舉例,過去境外漁工在缺乏勞動保障下,以福賜群號印尼漁工為例,最慘一個月可能僅領到50美元,其中遭虐打病故的船員Supriyanto,家屬清點他身故後的財產,僅有台幣四萬多元。儘管現行法令調高,台權會質疑450美元是否有實質進到漁工口袋,也主張漁業署應該積極勞檢、公布實拿薪資。

施逸翔說,「應該是勞動部要積極做勞動檢查,勞動部對漁船不熟悉,必須透過漁業署協助,可以想見勞檢密度不高。」

至於為何境外漁工始終無法納入勞基法保障?施逸翔坦言,「勞基法完全不願承接境外漁工,他認為這些都是漁業署的(業務)。」漁業署在先前的跨部會會議提出,漁業管理涉及勞工、醫療,需要勞動部與交通部加入。「但到目前為止,政府還不敢真的完全讓境外漁工受勞基法保障,官方可能連漁工人數都無法掌握。」

血汗漁工憾事要如何遏止?

施逸翔語重心長表示,漁業業者把漁工薪資壓低,從中賺取高額利潤,這也意味者在海上工作的風險大大提高,讓漁工暴露在危險之中,唯有每個人都被尊重,不會暴露在危險的、超時工作,讓每一位漁工都能在有尊嚴的工作條件下,降低風險。

相關內容:漁業署施行遠洋漁業三法 2017.1.20

[註]遠洋漁業三法:
包含「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漁業屬於2017年1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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